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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發展階段兩岸處理政治關係的矛盾與難點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3-10-21 12:50:41  


  中評社香港10月21日電/《和平發展階段兩岸處理政治關係的矛盾與難點》 作者:黃嘉樹 中國人民大學教授 

  在整個和平發展階段,有三組矛盾將始終伴隨和困擾兩岸政治關係。圍繞這三組矛盾,雙方往往各自偏好一端,從而形成政治分歧。

  第一組矛盾可簡稱“一”與“二”的矛盾。即“同屬一個中國”與“兩岸互不隸屬”這兩個事實間的矛盾關係。眾所周知,大陸的偏好是前者而台灣的偏好是後者。台方的主要顧慮就是:在全世界普遍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中國的代表的情況下,如果承認兩岸同屬一中,“那台灣是什麼”?“同屬一中”的語境掩蓋了兩岸“互不隸屬”的事實,這是台灣方面不願意寫“一”(一中)的根本原因,更準確地說,台方真正在意的是只提“一”(一中)不提“二”(兩岸存在兩個互不隸屬的法政體系)的表述方式。如果既提“一”也提“二”,情況就另當別論。

  然而,無論大陸如何放大表述“一中”的寬容度,兩岸在這個問題上的矛盾仍不會完全消除。因為這組矛盾的本質就是統獨矛盾,“一”的邏輯延伸就是“統一”,而“二”如果長期化、制度化,豈不就是“和平分裂”?在和平發展階段,台灣擔心“被統”,大陸則擔心“和平分裂”,這種各執一端的心理狀態如不調整,兩岸和平發展架構也就難以穩定。 

  第二組矛盾可簡稱“大小”與“對等”的矛盾。“大小”不僅是指兩岸實力的巨大差距,更重要的是指在法理上,雙方除非重新修憲,否則都只能以“大小”的結構來處理“承認對方”的問題。儘管雙方都認識到在自己所規定的“國家版圖”內存在著兩個互不隸屬的政府體系,但它們的關係不能並稱為“兩府”,因為兩個政府的法律地位不同,一個是對外代表國家主權的中央政府;另一個是地區政府。雙方的法理都堅持定位自己是中央政府,只能承認對方是地區政府;從這層意思上說,雙方政治定位的法理都寫明了與對方的關係必須是不對等的,而不能是對等的。

  然而吊詭的是在政治上,雙方任何接觸、溝通、乃至對話、談判,都必須以對等的方式進行。那麼這種對等怎麼體現?一些台灣學者私下告訴筆者,他們首選的“對等”方式是“推己及人”式,即你如何看自己,就必須同樣看我;例如,你如果自認為是主權國家、中央政府,那你就必須承認我也是主權國家、中央政府;顯然,如果真按照這種模式辦,兩岸政治關係必然要變成國與國的“兩國”關係,所以大陸不能接受。

  另一種模式可謂“推人及己”式,即你怎樣看我,那你就同樣如此看自己;你若稱我為“台北政府”,就得自稱你自己是“北京政府”。你若視我為“地方當局”,那你自己也得承認是“地方當局”。這種模式其實是第一種的逆表述,它的好處是能體現一個中國原則,壞處是雙方雖然都視對方為“當局”,但誰都不能承認自己只是“當局”;所以這只能是學者的建議,在現實中無法采行。

  現實中兩岸採取的做法是“反客為主”加“擱置爭議”式:所謂“反客為主”,即你怎樣看自己,我就同樣看自己並說你不是;你怎樣看我,我就怎樣看你。如你說自己是主權國家、中央政府,那我說我才是而你不是;你說我是地方當局,我則說我不是而你才是地方當局。然而如此杠來杠去,兩岸又如何和解?這就要加上“擱置爭議”。即雙方雖然都在法理上堅持自己與對方是不對等關係(中央/地方),但在實際接觸中都不要求對方承認自己是“中央”,都僅僅把對手視為對等的談判對象與合作夥伴,雙方已經簽訂了十八項協議的事實證明這種方式是可行的、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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