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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李毓峰:兩岸不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10-27 00:54:10


  中評社北京10月26日電(作者 李毓峰)台灣“司法院長”被提名人許宗力教授在“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審查時稱,兩岸關係類似於東西德“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並認為“中華民國”的主權不包括大陸。筆者以為,許教授的觀點與說法,無論就當時的東西德關係或目前的兩岸關係而言,是既不符“憲法”法理也不符歷史事實,實有加以釐清的必要,以下分析說明之。

  首先,許教授所言應是指東西德在1972年12月21日簽署《兩德基礎條約》後的兩德關係。該條約由主條約和附屬議定書組成,主條約的內容為:第一,兩德問題的本質是民族問題。兩德之間是權利平等的友鄰關係。兩德應堅持國家之間主權對等的原則,尊重彼此的互不隸屬性、獨立性、領土完整和自決權,並且均不得在國際上代表對方或以對方的名義活動。第二,兩德均不得在對方領土範圍內行使治權,尊重對方在處理內政外交上的獨立性和自主性。第三,兩德必須放棄武力,並以和平方式解決彼此的爭端。第四,兩德之間應加強經濟文化事業上的合作,並互設常駐代表(非大使)。

  然而,1973年5月28日,巴伐利亞邦政府向聯邦憲法法院提起《兩德基礎條約》違憲案,其主要訴訟理由是:基礎條約損害了《基本法》中的“恢復國家統一原則”。該條約承認聯邦德國和民主德國是兩個平等的、互不隸屬的獨立國家,這無異於承認“德意志國”已經消亡,在原“德意志國”的領土範圍內產生了兩個新的、互不隸屬的主權國家,將導致德國的分裂。

  7月底,聯邦憲法法院判定“基礎條約之條約法”(Vertragsgesetz zum Grundvertrag)符合基本法之規定。判決文指出:“西德不僅未曾在形式上表達出從國際法上承認東德,而且一再明示拒絕如此的承認。若將西德在訂約上對東德所表現之行為認定作事實上的承認,則此種承認只能被理解為一種特殊的事實承認。基礎條約的特殊性在於,它雖然是一項適用國際法規則、並且具有國際法條約效力的兩國間之雙邊條約,然而這兩個國家卻是一個始終尚存、而保有同一民族的全體德國之兩部分。” 針對判決文,憲法法院又以明示指導原則來解釋基本法對德國統一規定的旨意。相關指導原則指稱:“依據基本法,西德沒有任何一個憲政機關可以放棄再造國家統一之政治目標。所有憲政機關皆有堅定不移地透過政策來達成此目標之義務。”

  綜上可知,即使西德與東德訂定了基礎條約,在事實上承認東德的國家地位,然而西德未對東德做國際法上之承認,而是以“特殊關係”視之。西德聯邦憲法法院在判決中對這個“特殊關係”做了解釋:由於原來的“德意志國”並沒有因二戰戰敗而滅亡,因此東西德這兩個在戰後成立的國家並不是兩個新生的獨立國家。聯邦憲法法院認為東西德關係既非國際關係,也非內政關係,而是全體德國內部的一種特殊關係。東西德互不為“外國”,彼此關係形同一國內部之關係,如西德各邦間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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