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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規制與經濟自治:“兩制”台灣方案芻議
http://www.CRNTT.com   2023-03-03 13:54:33


探索和制定“兩制”台灣方案對加快統一進程具有重大戰略意義
  中評社╱題:“政治規制與經濟自治:‘兩制’台灣方案芻議” 作者:殷存毅(北京),清華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吳維旭(北京),清華大學台灣研究院助理教授

  【摘要】本“兩制”台灣方案是對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安排設想或框架,是實事求是地以差異化治理方式解決歷史性結構問題的理性策略,是對“一國兩制”國家學說的豐富和發展,其核心要旨在於“政治規制,經濟自治”。政治方面,台灣既有的政治制度可以存在,但必須從法律、政治運行體制機制等方面堅決進行“去台獨化”,預防其制度內生性的政治風險。經濟方面,基本保留台灣既有經濟形態及經濟管理制度體系,繼續維繫台灣“單獨關稅區”的經濟實體地位,給予台灣類似“財政聯邦制”的“經濟自治”權限,與此同時,要更大程度地提升兩岸的融合發展程度,逐漸建立和完善兩岸社會經濟融合的體制機制,促進兩岸經濟一體化。

  中美戰略競爭、俄烏戰爭與世紀疫情叠加,經濟全球化受到空前的動搖,世界和平與發展面臨極大的不確定性。在此背景之下,中國國家安全、主權領土完整與社會經濟發展均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壓力,其中涉及國家核心利益的台灣問題首當其衝。為了捍衛國家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國家的發展空間和核心利益,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地加快了促進國家統一的偉大進程。

  探索和制定“兩制”台灣方案對加快統一進程具有重大戰略意義,也是實現統一不可或缺的制度建設工程。這個工程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怎樣在堅決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清除“台獨”分裂隱患基礎上,包容台灣既有的社會經濟制度及生活方式。換言之,怎樣使統一後的台灣既融入大陸又有別於大陸,這是“一國兩制”理論的精髓所在。

  為此,針對當前紛繁複雜的涉台社會思潮與輿論,本文擬就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的關係,統一後台灣政治秩序的重建、台灣經濟運行及相關制度安排等,展開對“兩制”台灣方案的探討。

  一、統一方式與“一國兩制”

  “祖國必須統一,也必然統一”。①“統一”是一個由政治、經濟和文化等各方面融合與包容的集合系統概念,同時也是一個動態演進過程。建國後,中國共產黨歷代領導人經過70餘年的不懈努力和鬥爭,不斷提升國家綜合實力,豐富“反獨促統”的戰略與策略,使我們處於比任何時候都更接近實現兩岸完全統一的關鍵時間節點。為此,2019年1月2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告台灣同胞書》發表40周年紀念會上發表重要講話提出,要“探索‘兩制’台灣方案,豐富和平統一實踐”。②所謂“兩制”台灣方案,即大陸在兩岸尚未實現統一前,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精神,以及對相關局勢發展變化的評判,所制定的統一後台灣治理的制度安排設想或框架。

  顯然,在探索制定“兩制”台灣方案時首先面對一個問題是統一方式與“兩制”台灣方案的邏輯關聯問題。“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是解決台灣問題的基本方針,兩岸早已耳熟能詳,“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的密切關聯已成為人們長期形成的邏輯思維。如果以“非和平統一”方式實現統一,是否還需要“一國兩制”來治理統一後的台灣?這就成為必須予以思索的涉及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關係的重大問題。

  解決台灣問題有兩個基本內涵,一是實現中國領土主權的完全統一,二是解決因兩岸長期分治而形成的治理問題。沒有統一就無從談起兩岸的治理問題,但“怎樣治理”并非與“怎樣統一”形成絕對的因果關係。從歷史經驗來看,當年的“北平”與西藏都是以“和平解放”方式解決了新中國國家政權的局部統一問題,但在解放後對兩地的治理方式存在明顯區別。“北平”更名北京,進入了與全國無差別的新民主主義革命社會主義改造,而西藏由於其特殊性,并沒有立即進行社會主義改造,在一段時期內基本保留了其原有的社會和宗教制度。顯然,針對不同的具體情況,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并不具有絕對的因果定勢。

  統一方式與治理方式分別具有不同層面的內涵。決定統一與否的是關於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價值觀,而決定統一後如何治理的則是一種基於策略優化的工具理性,亦即將變革對社會經濟發展的衝擊降低到最小程度的理性策略選擇,唯此,方能彰顯人民福祉是統一在茲念茲之根本。因此,“一國”是體現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國家概念,“兩制”是涉及怎樣治理的行政概念。用什麼制度治理應該是由統一的“一國”根據國家治理需要來決定的,而非僅由統一方式所簡單決定。

  “兩制”是一種差異化的治理方式,它是一種實事求是的解決歷史結構性問題的策略。統一後的台灣治理所面臨的宏觀結構性問題是,在過去一百二十多年間台灣與祖國大陸處於平行時空狀態,即歷經日本殖民統治、國民黨反共統治、西方式政黨輪替執政,台灣形成了一套自成體系的社會制度,同文同種的多數台灣同胞對大陸既有社會制度缺乏體驗和認知。這種結構性問題的具體展開包括:

  1、西方式的選舉與政黨政治體系。這包括一系列的法律制度和公權力組織結構,如行政-立法相互制衡、政黨選舉輪替、“九合一”地方選舉等,以及民衆關於“政權”建構的論述教育、民衆的權利內涵與政治意識等,均與祖國大陸有著根本性差異。

  2、現代行政體制和信仰社會體系互嵌的治理網絡。台灣是一個民間信仰和宗教信仰普遍存在的社會,各種宮廟林立,香火長年不斷,基督教長老會等外來信仰也有相當影響,主事各類信仰的“僧侶權貴”與基層鄰里長制的結合形成了台灣社會基層治理網絡中的各種節點,對台灣民間社會具有很強影響力和動員能力,任何政黨或政治人物都需要藉助此網絡來控制和影響廣大民衆,這是與大陸在社會治理機制上的差異。

  3、經濟上的單獨關稅區。台灣在2002年以“台灣、澎湖、金門、馬祖單獨關稅區”名義成為WTO正式成員。單獨關稅區(The Separate Customs Territory)意味著台灣的經濟運行體系自成一體,具體反映為:(1)台灣與大陸沒有財政和經濟建設規劃方面的關聯;(2)台灣與世界貿易和經濟聯繫有其單獨的路徑和制度規範。

  上述三個方面基本構成了台灣社會制度體系的現狀,由於這些統一後治理所不可迴避的結構性問題是在歷史中形成,也應需要一個歷史的時間過程加以解決。

  統一是一種改變現狀的社會變革,勢必出現制度變遷的張力。縱觀人類歷史,制度變遷的有效性多取決於能否最大程度地穩定和發展社會經濟,采用“兩制”路徑來對統一後的台灣實行差別化治理,也是實現統一制度變遷有效性的最好保障,因為它能最大化地確保台灣社會經濟的正常運行,將制度變遷阻力降至最小化。

  因此,統一對現狀的改變應該區分為兩類:一類是具有突變性質的強制性改變,另一類則是具有漸進演化特徵的改變。進一步而言,強制性改變是一種有選擇的政治性改變,即為維護國家主權的統一,必須消除“台獨”分裂思想和勢力賴以存在的政治基礎和思想文化基礎,但對社會制度的其他方面應予以包容,以期在統一後的社會融合進程中發展演進。換言之,統一後在充分維護國家主權完整的前提下,“台灣同胞的社會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將得到充分尊重”③。這是一種有原則、有選擇的台灣治理思想的展現,“一國兩制”很好地體現這種治理思想,這也是為什麼不論國際風雲如何變幻、兩岸關係怎樣跌宕起伏,中國共產黨都一直堅持“一國兩制”是實現和踐行祖國統一的大政方針。不論最終兩岸統一方式如何,堅持以“兩制”來差別化治理統一後的台灣,不僅是大陸實力增長為依據的考量,更是增強統一穩定性與有效性的理性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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