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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辦案組揭秘聶樹斌案再審意見“出爐”始末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11 18:14:10


  中評社北京2月11日電/“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再審聶樹斌案公開宣判之前,該案再審合議庭審判長、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長胡雲騰見到我們說的第一句話就是:‘你們的意見給了我們很大的支持和信心。’”2月1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廳廳長尹伊君在接受本報採訪時這樣表示。

  2月9日,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發布最高檢關於聶樹斌案再審檢察意見書,引發社會廣泛關注。有媒體評論認為“最高檢檢察意見是聶案民意的法律解讀”“在聶案重審的跌宕起伏之後,最高檢公布的檢察意見也成為了一份歷史文獻”。這份沉甸甸的再審檢察意見書到底是怎麼出爐的?2月10日,記者專門採訪了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聶樹斌案辦案組。

  光復查閱卷筆錄就達20餘萬字

  與尹伊君一起出席聶樹斌案再審宣判的還有最高檢刑事申訴檢察廳申訴二處處長杜亞起、副處長姜冰。2016年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提審聶樹斌案並交由第二巡回法庭負責審理。隨後,最高檢黨組聽取相關情況匯報後,決定成立聶樹斌案再審辦案組。

  “聶樹斌案再審辦案組於2016年8月3日至19日赴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集中封閉閱卷,並將全部案卷材料複印帶回逐一審查。辦案組的每名成員都分別獨立審閱了在案全部43册卷宗及50餘份視聽資料,形成20餘萬字的閱卷筆錄。”尹伊君介紹說,辦案組還於2016年10月31日至11月2日赴河北開展證據複核調查工作,邀請最高檢信息技術中心派員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針對原案重大缺陷和瑕疵以及一旦開庭審理有可能到庭的證人,共複核和詢問原偵查、技術及鑒定人員等20餘人,實地走訪查看了案發現場,製作調查詢問筆錄200餘頁。

  經過認真梳理聶樹斌案近千份證據材料,逐一對在案證據排列對比,辦案組對被害人死因,作案工具來源,隱蔽性證據,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在案證據缺失等焦點問題進行了嚴格細致審查,將有利於認定和不利於認定的證據都列入表格逐一分析。

  “辦案組每位成員都獨立對聶樹斌案提出了自己的初步審查意見,有的成員側重於關注辦案程序,而有的則更關注案件自身的實體性問題,因此,這些初步審查意見雖然並不完全一致,但有一點是毋庸置疑的,就是辦案組所有成員對於聶樹斌應當改判無罪這個最終審查結果達到了高度統一。”杜亞起告訴記者。

  2016年9月12日,聶樹斌案辦案組集中研究起草審查報告有關問題,著手草擬檢察意見。2016年11月16日,辦案組再次集中研究審查報告修改問題,並進一步修改檢察意見。在最高法明確對聶樹斌案的宣判日期後,辦案組為及時向最高法正式提交改判聶樹斌無罪的檢察意見,所有成員加班加點成了常態。最終,這份沉甸甸的載有檢察機關對聶樹斌案事實和證據認定的檢察意見書——《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提交至最高法。

  實物證據應遵循供證一致

  “在檢察意見書中,所提及的關於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六方面主要理由基本被最高法采納了,充分體現在最高法所作判決中。在聶樹斌案辦理中,檢察機關始終堅持疑罪從無、無罪推定原則,摒棄疑罪從輕、疑罪從掛錯誤觀念,堅守防止冤假錯案底線。”尹伊君表示。

  聶樹斌案從被提起申訴起,便引發了社會各界關注。杜亞起坦言,對於最高檢申訴檢察廳案件承辦人員而言,如何排除各種干擾、做到客觀公正,是一個不小的挑戰。“真正讓事實說話、讓證據說話是最有效的應對之策。為此,我們始終堅持三個原則:首先,堅持一切事實認定都建立在客觀真實合法的證據之上;其次,徹底摒棄存在新舊兩個不同證據標準的錯誤認識;第三,切實堅守檢察權行使的客觀公正立場。”

  杜亞起舉例介紹說,《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聶樹斌故意殺人、強姦婦女一案的檢察意見》對於聶樹斌有罪供述真實性、合法性存疑的第二條理由為“作案工具來源不清,原審判決認定花襯衣系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問”,主要依據包括“花襯衣來源不清”和“聶樹斌供述偷拿花襯衣動機不合常理”。

  “雖然聶樹斌供述偷拿了一件襯衣,並對該襯衣進行了辨認,但失主梁某並不能證實確實丟失過襯衣;而讓聶樹斌辨認的花襯衣曾被清洗,且未對現場提取的花襯衣進行清洗的過程作出記載和說明。現場提取的花襯衣與讓聶樹斌辨認、隨案移送的花襯衣是否同一,存在重大疑問。聶樹斌多次供述偷拿襯衣是準備自己穿,但根據物證照片及現場勘查筆錄記載,該襯衣僅是衣長61.5厘米的女士上衣,且多處破損。”杜亞起認為,作為案件的實物性證據,其自身的客觀真實性至關重要,同時,供和證之間的關係如何對於定案的影響很大。一般而言,先供後證的證明力要高於先證後供的證明力。只有當供證一致,口供的真實性就頗具說服力,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才能得以保證。

  堅持實地現場親自勘驗

  在採訪中,被問及檢察機關應如何充分發揮監督作用、防止冤假錯案時,尹伊君表示,檢察機關充分發揮好監督作用的前提是所有的複查程序一步都不能少,對於承辦案件,該閱卷要全部閱完,該調查複核的證據要調查複核,該實地查看現場的要親自查看體驗。這樣才能避免所有的論證分析都處於“空中樓閣”之上。當偵查人員從案發現場勘查完進行辨認和指認時,必須保障辨認和指認的程序完全規範合法,否則就有可能出現問題。

  多年過去,儘管聶樹斌案的案發現場早已物是人非,最高檢聶樹斌案辦案組成員堅持到現場實地勘查。“當時案發現場是一片玉米地,現在案發地卻被一條南水北調的水渠流經而過,案發現場的痕跡早已無處可尋。”杜亞起遺憾地告訴記者,雖然去案發現場之前就預想到可能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作為檢察機關案件承辦人,卻不能基於“可能會白跑一趟”的認識就不去做。

  “去案發現場複核的過程就像‘大海撈針’,有可能撈得到,有可能撈不到,但必須去做。任何事物體現出來的特質很可能會與其他事物發生關聯,有些人認為,只有在案的證據才會對案件判斷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是,有時候,其他方面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因素,對於在案證據的判斷是非常有幫助的。”杜亞起語氣堅定,在他看來,這是案件承辦人最基本的態度問題。正如聶樹斌案再審宣判無罪後,作為再審合議庭審判長的胡雲騰接受採訪時所言,“內心的確定感非常重要”。

  尹伊君感慨道,案發地從20多年前荒無人煙到如今流水長河的變化,似乎也預示著我國法治建設進程在不斷推進。“20年前會發生這樣的案子,10年前要想糾正這樣的案子,糾正冤錯案件可能不會實現,而如今,當疑罪從無、無罪推定這樣的基本法治理念不僅深入到司法人員的內心,而且深入到全社會的人心,這樣的案件得以糾正就是順理成章、順應人心的。往者不可諫,來者猶可追。我們應當從每一起冤假錯案的平反昭雪中認真總結反思,汲取深刻教訓,健全糾防冤假錯案長效機制,真正告慰像聶樹斌一樣的蒙冤者,讓悲劇不再重演。”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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