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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遼寧原政法委書記蘇宏章受賄案一審宣判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19 18:13:54


  中評社北京5月19日電/2017年5月19日,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遼寧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書記蘇宏章受賄、行賄案,對被告人蘇宏章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蘇宏章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蘇宏章先後利用擔任中共遼寧省沈陽市委副書記,遼寧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案件處理、興辦學校、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996.8097萬元。2010年至2011年,蘇宏章在選舉遼寧省副省級幹部、中共遼寧省委常委換屆中,為獲得推薦並當選遼寧省副省級幹部、中共遼寧省委常委,直接或通過他人給予相關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10.6949萬元。

  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宏章的行為分別構成受賄罪、行賄罪,依法應數罪並罰。鑒於蘇宏章到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大部分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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