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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湖南臨湘“吸毒市長”龔衛國被判刑7年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7-15 15:36:47


  中評社北京7月15日電/湖南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14日下午對臨湘市市委原副書記、原市長龔衛國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龔衛國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萬元。對被告人龔衛國受賄所得贓款(折合人民幣)157.5萬元,予以追繳,上交國庫。

  此前,龔衛國因吸食毒品等問題引起社會各界強烈關注,曾被稱為“吸毒市長”。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龔衛國在擔任臨湘市人民政府代市長、市長期間,在明知其無權決定減免人防費的情況下,仍然超越職權,為登高湘城項目減免人防費,造成國家人防費損失1590.6萬元。

  同時還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龔衛國在擔任汨羅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長,岳陽市文化局黨組書記、局長,臨湘市委副書記、人民政府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賄賂,共計人民幣105萬元,美元6萬元,港幣20萬元,合計折合人民幣157.5萬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龔衛國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違規為他人減免人防費,造成國家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濫用職權罪;被告人龔衛國利用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賄賂,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龔衛國犯數罪,應當數罪並罰。被告人龔衛國受賄所得款物依法應予追繳,上交國庫。被告人龔衛國到案後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濫用職權、受賄事實,依法應認定有自首情節,予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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