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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戲精局長”:台上言廉政台下撈百萬 
http://www.CRNTT.com   2018-08-15 14:43:46


 

  2012年至2015年間,李世敏擔任儋州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時,在2013年6月收受了最大的一筆好處費——來自李某的50萬元。李某請托李世敏後,在儋州西培農場端門嶺建築用花崗岩石料采礦工程中獲得采礦權等利益。

  剛開始,李世敏將這50萬元存放在自己辦公室的抽屜裡。隨著反腐壓力愈來愈大,李世敏心裡也害怕,經過考慮,他打算把李某送來的50萬元連同之前收到的10萬元一起捐給儋州助教基金會。

  2013年8月,李世敏把60萬元現金交給司機,讓他交到儋州市國土局紀檢組,並交代紀檢組將這60萬元捐給助教基金會。之後,這筆錢以儋州市國土局紀檢組的名義捐了出去。

  此外,在那大經適房的項目中,李世敏還退出8萬元給行賄人拿去給工人發工資。

  捐出受賄款被認定退贓

  萬寧市法院一審認為,李世敏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在任儋州民政局局長、那大鎮鎮委書記、儋州國土環境資源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9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2016年12月底,萬寧市法院一審認定李世敏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並處罰金25萬元。

  宣判後,因對李世敏捐出的款項是否應認定為退贓存在爭議,且李世敏受賄數額達99萬元,數額巨大,適用緩刑不當為由,檢察機關提出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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