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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紀委監委這樣打掉首例"保護傘"
http://www.CRNTT.com   2019-01-20 09:20:05


提級辦理、行賄受賄同留置…三明市紀委監委這樣打掉首例"保護傘"(網絡圖片)
  中評社北京1月20日電/2018年11月,福建省清流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有期徒刑11年。該案是三明市查處的首例“保護傘”案件,也是嚴格依照憲法、監察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推動審查調查工作法治化、規範化的生動例證。

  提級辦理,為人情干擾做“減法”

  “寧化縣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作為市、縣兩級監委組建後依規依紀依法審查調查涉黑涉惡腐敗和“保護傘”案件,距離三明市監委掛牌僅僅過去19天。

  從2月9日立案審查調查,到4月27日解除留置措施,開具各類文書192份,奔赴3省7市(縣),提請省、市、縣28個部門的協助配合,立案審查調查5人,採取留置措施2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4人,查實涉案金額480萬餘元。無成例可循、無成熟模式可借鑒,每一步都是創新實踐。

  優質高效的背後,是提級辦理破解“熟人社會”監督難的實際成果。2018年2月初,三明市公安局函告市紀委監委稱,時任寧化縣公安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志龍幫助2016年“8.10”制毒案重要涉案人員江某逃避追查,涉嫌徇私枉法等行為。接到問題線索後,寧化縣紀委監委當即啟動初核,於2月7日初步查清:張志龍接受江某的朋友鄭某請托,幫助江某逃避追查並收受財物8萬餘元,涉嫌職務犯罪;2月9日,張志龍被縣紀委監委留置。

  “起初,張志龍態度比較抗拒,讓調查工作遇到了一定的阻礙。”寧化縣紀委副書記、監委副主任邱智輝介紹說,由於張志龍長期在縣公安機關擔任重要領導職務,社會關係複雜,具有較強的反調查能力。鄭某等重要涉案人員不在轄區內,也為審查調查工作增加了強度和難度,提級辦理顯得非常必要。

  在依法慎用提級管轄的前提下,市紀委監委果斷採取提級辦理,實施異地留置。同時,統籌工作力量,從市、縣兩級紀委監委挑選精兵強將,安排業務骨幹和轉隸幹部、“老公安”人員混編辦案,發揮老中青特長和優勢互補,協調配合、協同“作戰”、同向發力。

  行賄受賄同留置,為協作配合做“加法”

  與以往的受賄案件不同,“圍獵”張志龍的大多是有著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他們想盡辦法訂立攻守同盟、互相串供、隱匿銷毀證據、轉移贓款贓物等,企圖對抗組織調查,依法採取留置措施尤為重要。

  調查發現,較為典型的是鄭某、方某、許某三名重要涉案人員,其中方某人在江西贛州,許某則在江蘇南京,但二人對調查組提出的協助調查要求置之不理。市紀委監委依法採取通緝措施,報請省紀委監委決定,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

  調查組根據《福建省監察機關與公安機關加強協作配合實施辦法(試行)》規定,填寫《在逃人員信息登記表》,提供相關法律文書,經三明市紀委監委審核,報請省紀委監委決定後,提請公安機關協助辦理,對方某、許某實施通緝強制措施。

  原來,方某得知張志龍接受審查調查消息後,便逃匿回江西贛州,拒不配合調查,且其妨礙調查行為嚴重,給調查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難。被抓捕到案後,三明市紀委監委果斷採取措施,決定對方某實施留置。2018年3月5日,寧化縣紀委監委依法對方某採取留置措施,同時依法保障被留置人員的飲食、休息和安全,提供醫療服務。

  許某得知張志龍和方某都被留置後,交代了行賄犯罪事實:2009年8月通過盜采稀土的方某向張志龍行賄50萬元為其提供幫助,之後二人向其索賄共150萬餘元。

  面對大量不可辯駁的證據,方某便如實交代了行賄張志龍和由其代持盜采稀土的幹股以及共同索要許某財物的事實。最終,張志龍也承認跟方某、許某等人不正當經濟往來的事實。

  “受賄行賄一起查,有助於案件的突破。”寧化縣委常委、縣紀委書記、縣監委主任江向榮說。

  由證到供,法法銜接更順暢

  在初核和調查前期,鄭某雖然隨叫隨到,除了交代江某請托其送給張志龍8萬多元財物和相關禮品外,一直心事重重,不願交代其他實情,且有普通護照和港澳通行證,種種跡象表明其有出逃的可能。

  監察法第三十條規定,“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限制出境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在這種情況下,調查組提出限制出境措施建議,經寧化縣紀委監委主要領導簽字,隨同相關材料報送三明市紀委監委審核,並報請省紀委監委批准,交由公安機關對鄭某採取限制出境措施。在三個月後,調查組依法解除了鄭某限制出境措施。

  盜采稀土的依法取證,是調查組所面臨的重要一環。2018年2月28日,在押服刑人員陳某沒有想到,紀委監委同志竟會找到自己,詢問有關張志龍投資“入股”盜采稀土的往事。從進入監獄到查明案情,調查組外調小組只花了1個來小時。面對調查人員開具的證據清單,陳某如實說出了張志龍等人盜采稀土的違法犯罪事實,整個過程同步錄音錄像。

  2018年4月,寧化縣紀委監委向閩西地質大隊、國土、物價等部門發出《委托鑒定書》,最終這兩份勘驗檢查筆錄和鑒定意見出具並告知張志龍等人本人,並作為證據隨案移送檢察機關,也被法院依法采信,成為對張志龍等人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據。

  早在2018年1月底,張志龍得知江某被抓獲後,第二天就更換手機卡,清除通訊相關數據,使用其他調查措施尋找其犯罪證據就顯得非常必要,且程序上容不得半點瑕疵。

  調查組經過分析研判,決定對張志龍辦公場所採取搜查措施。“搜查張志龍辦公室時,發現裡面很乾淨,但在其專用的休息室,裡面擺放一台還在顯示買賣股票的電腦。”調查組外調工作小組負責人介紹,出示搜查證後依法開展搜查,對查獲的電腦依法予以扣押並製作搜查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安排專人同步錄音錄像,並對相關數據進行技術調查,獲取了張志龍違規買賣股票重要證據,為使用扣押、凍結等措施提供了重要依據。

  在案件進入審理階段,市、縣兩級紀委監委案件審理人員介入審理的同時,三明市紀委監委協調發函市檢察院提請介入,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要求對案件定性、證據等進行把關監督,確保證據鏈完整、紀法貫通、法法鏈接順暢。

  面對大量鐵證,幾次訊問後,張志龍交代了其利用職務便利,以提供幫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制毒犯罪和盜采稀土嫌疑人財物、參與盜采稀土等職務犯罪問題。4月27日,寧化縣紀委監委給予張志龍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並按指定管轄要求依法移送清流縣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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