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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通報7起紀檢監察幹部違紀案
http://www.CRNTT.com   2019-04-12 09:55:44


成都通報7起紀檢監察幹部違紀案(網絡圖片)
  中評社北京4月12日電/近日,成都市紀委通報7起紀檢監察幹部違紀案件。

  1.原武侯區紀委駐區機關事務服務和採購中心紀檢組組長徐玉民違紀案。2017年以來,徐玉民在填報個人事項報告中,未如實向組織報告其配偶名下的1套房產和持有的6只股票、基金的問題。2018年12月,徐玉民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2.原龍泉驛區紀委駐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紀檢組組長朱波違紀案。2015年,朱波發現駐在部門一下屬單位虛報工作餐費的問題後,不制止、不查處、不報告,致使該問題長期存在並蔓延。2017年6月該問題被區委巡察發現時,該局已有12個下屬單位效仿並虛報工作餐費金額達5萬餘元。2016年9月,朱波發現駐在部門違規以購物卡代替實物且超標準發放節日福利後,放任違紀行為發生,並參與其中,違規領取購物卡。2017年12月,朱波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3.原青白江區紀委駐區城市管理局紀檢組組長宋洪甲違紀案。宋洪甲在擔任區紀委派駐區城管局紀檢組組長期間,工作作風不嚴不實,履行監督職責浮在面上、流於形式,僅通過談話提醒、對日常上下班進行檢查等方式履職,沒有結合駐在部門職能職責以及業務工作開展有效監督,致使該局違規違紀違法案件多發,先後有8名黨員幹部被青白江區紀委立案查處。2017年11月,宋洪甲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4.簡陽市老龍鄉紀委書記劉志剛違紀案。2017年3月,劉志剛等7人前往都江堰市、郫都區考察學習。期間,陳某等4人擅自離隊並赴青城山景區游玩,劉志剛知情後未予以及時制止,對該考察組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超標準食宿等問題未切實履行監督職責。2018年3月,劉志剛受到黨內警告處分。

  5.彭州市白鹿鎮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苟吉麗違紀案。2018年9月,彭州市紀委在對上級交辦的白鹿鎮天台村黨支部書記伍某、村主任陳某等人違紀違法問題開展初步核實期間,苟吉麗對被調查人員伍某、陳某、梅某等人相互串供的行為不制止,放任該村村民干擾組織審查調查,對天台村套取財政資金,村幹部伍某、肖某參與賭博和吸毒等違法問題失察,對天台村腐敗窩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18年12月,苟吉麗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並調離紀檢監察系統。

  6.崇州市江源鎮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黃樟嚴重違紀案。2017年12月,黃樟獲知崇州市紀委在對其違紀問題線索開展調查後,多次參與串供,通過手機短信授意正在接受談話調查的李某作虛假陳述,對抗組織調查;其本人在接受組織調查初期,不如實說明問題;發現張某等人違紀違法問題後不制止、不查處;利用職務之便插手工程項目;安排相關人員虛報套取財政專項資金並挪作他用。2018年6月,黃樟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7.成都日報社原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徐廣軍違紀案。2014年初,時任市網信辦網絡評論處處長徐廣軍受托與某公司開展業務洽談相關事宜。同年6月,成都市網絡新聞信息中心與該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協議金額80萬元。同年8月,當協議約定的第一筆服務費到賬後,該公司負責人趙某按照5%的業務“返點”比例送給徐廣軍現金2.4萬元,徐廣軍予以收下。2018年7月,徐廣軍受到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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