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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最高檢:重特大職務犯罪財物上繳國庫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5-03-31 16:59:50


  中評社北京3月31日電/最高檢日前明確:由最高檢立案或指定地方異地查辦的重特大職務犯罪案件,涉案財物要繳入中央國庫,並強調,職務犯罪案件中可能涉及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一些特定財物,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法保存。

  涉案財物存爭議應移送法院

  北京青年報報道,最高人民檢察院日前下發通知,要求全國檢察機關認真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刑事訴訟涉案財物處置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

  通知強調,檢察機關要嚴格規範涉案財物處置程序。在查辦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關於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等規定執行;在履行偵查監督、審查起訴職責過程中,既要加強對自身辦案工作中查封、扣押、凍結和處置涉案財物活動的監督,也要加強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

  對權屬明確的被害人財物,凡返還不損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利益、不影響訴訟正常進行的,及時返還。對權屬不明確或者存在爭議的涉案財物,應當移送法院,在判決時一並處理。加強對公安機關、人民法院的監督,促進審前返還程序依法正確適用。可能涉及不宜長期保存、易貶值或者市場價格波動大的一些特定財物,在公開、公正的前提下,經權利人同意或者申請,批准後可以依法出售、變現或者先行變賣、拍賣,所得款項依法保存。

  嚴禁辦案人員保管涉案財物

  通知要求,嚴格執行涉案財物處置制度。

  一是建立相互監督制約制度。實行辦案和保管相分離,嚴禁辦案部門、辦案人員自行保管涉案財物,防止違法處置。發現辦案部門、保管部門截留、坐支、私分或者擅自處理涉案財物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濫用職權等依法追究責任;辦案人員、保管人員調換、侵吞、竊取、挪用涉案財物的,按貪污等依法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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