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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公安大隊長參股煤礦12年,膽從何來?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2-24 14:59:38


  中評社北京2月24日電/湖南省衡陽市耒陽“興旺興新”煤礦老板穀任根實名舉報稱,耒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陳某,在12年前號稱入股65萬元到他的煤礦,實際上只給了35萬元。如今煤礦行業不景氣,陳某仍要求按65萬元的股份,向穀任根索要360萬元的分紅。2月22日上午,衡陽市公安局回應,該局正在對耒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陳某入股煤礦分紅問題展開調查。一旦查明情況將依法依規處理。(2月22日上游新聞)

  無論是《公務員法》還是國家政策對公務員經商都是嚴格禁止的。早在1998年國家就嚴禁公務員經商。《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明確規定:“公務員不能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公務員法》還對公務員辭職或者退休經商作出了明確規定。公務員辭職、退休經商都有緊箍咒,在職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陳某參股煤礦12年之久,顯然是違法之舉。

  據介紹,陳某在12年前號稱入股65萬元到煤礦,實際出資35萬元。如今煤礦行業不景氣,但陳某仍要求按65萬元的股份,向穀任根索要360萬元的分紅。我們姑且不論民警12年前拿出的35萬元從何而來。單說出資35萬元卻要求按65萬分紅,威逼煤礦老板寫下300多萬元欠條,這算不算敲詐勒索?陳某以妻子和弟弟的名義參股煤礦經營12年之久,卻一直沒有東窗事發,當地組織部門、紀檢部門對此到底是不知情,還是當地官員經商已成氣候,根本管不過來。從報道來看,如果不是煤礦行業不景氣,陳某和煤礦老板產生經濟糾紛被舉報,“警察老板”恐怕是輪不到旁人說三道四的。一句話,當地相關部門對公安大隊長“亦官亦商”12年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管失職之責。

  國家公務員掌握著公共權力與公共資源(陳某更是擔任公安局經偵大隊副大隊長要職),其職責就是為公眾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公務員帶著權力資源與其他創業者無法比擬的人脈關係從事經營活動,做煤礦股東,倒騰煤炭生意,不管是幕後指揮還是赤膊上陣,都難免會造成官商不分與權力腐敗,破壞公平合理的市場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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