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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盡其責,不越位更不缺位
http://www.CRNTT.com   2019-04-25 10:48:42


  中評社北京4月25日電/近日,華東某市紀檢監察幹部向記者反映了問責工作中遇到的困擾:該省環保督察組在開展督察工作過程中發現一些問題線索,將其移送給由該市紀委、組織部、環保局等組成的聯合調查組進行調查。然而,當該市紀委根據調查結果擬出問責決定後,督察組卻提出異議,認為該市紀委問責力度不夠,不像其他市都有立案情況,甚至要求該市紀委“至少保證有1起立案”。

  “對於相關問題線索,我們進行了詳細周密的調查,依規依紀依法逐一核實、區分、認定責任,經過集體討論後擬出問責決定,結果卻因為‘沒有1起立案’而被否定,甚至還被誤解為問責不嚴不實不力。”參與調查問責的該市紀委監委黨風政風監督室主任滿肚子“苦水”。

  在採訪中,記者發現,類似問題並非個例。有的地方發生重大安全事故,當地政府組織調查後,要求紀委對相關人等從嚴問責,並明確提出“某某要開除黨籍”“某某要移送司法”;有的檢查組、督導組在移交問題線索時,直接將具體處理意見一一列出,和盤端給紀委;還有一些巡視巡察組將發現的所有問題都扔進“問責事項”的筐子裡,要求相關部門或者直接交由紀委以各種形式問責,以此作為倒逼責任落實的“萬用靈丹”……事實上,這些部門或組織雖然沒有直接進行問責,卻通過各種方式將問責意見強加給紀委。這些越位錯位的做法,不僅對紀委履行專責帶來了不利影響,也很容易導致問責出現偏差,損害問責工作的規範性和嚴肅性。

  “問責是一項嚴肅的政治工作,不能誰說問責就問責,想怎麼問責就怎麼問責。要想把問責的板子打准打實,問責主體及其權責必須首先明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廉政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金程認為,究竟誰有權問責,答案就在問責條例、監察法等相關法規中。

  問責條例第八條規定,“問責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有管理權限的黨組織作出。其中對黨的領導幹部,紀委(紀檢組)、黨的工作部門有權採取通報、誡勉方式進行問責;提出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的建議;採取紀律處分方式問責,按照黨章和有關黨內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執行”。監察法第四十五條明確,監察機關可以根據監督、調查結果,“對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按照管理權限對其直接作出問責決定,或者向有權作出問責決定的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由此可見,除了黨委(黨組)和紀委(紀檢組)以外,組織、宣傳、統戰、政法等黨的工作機關也有黨內問責權限;監察機關則可以按照管理權限直接作出監察問責決定。在具體實踐中,應注意做好黨內問責與監察問責的貫通協調,充分發揮問責效力。”劉金程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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