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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治理觀點分析
http://www.CRNTT.com   2019-09-16 00:12:08


 
  兩岸聯繫越來越密切,各領域交流交往持續擴大深化。兩岸貿易往來再創歷史新高,2018年貿易額已達2,262億美元,同比增長13.2%;台商投資穩步增長,全年批准台商投資項目4,911個,同比增長41.8%;截至2018年底,纍計批准台資專案107,190個,占實際使用外資專案總數的11.2%。2018年兩岸人員往來超過905萬人次,同比增長3.2%;其中台灣同胞來往大陸首次突破600萬人次,“首來族”達到了40萬人,皆創下歷史新高;截至2018年底,台灣居民來大陸纍計超過1億人次,報考大陸高校的台生也成倍增長。

  在這樣的趨勢下,“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如果要擺脫被汙名化,就要在融合發展的大趨勢下乘勝追擊,更要“探索海峽兩岸融合發展新路”,這樣的新路可從下列的治理思維方向推進:

  1)繼續深化融合發展,對於台灣同胞一視同仁

  在民進黨執政下,兩岸不但官方交流中斷,民間交流亦會受到限制,例如高雄市長韓國瑜到大陸所簽的農產訂單可能需面臨檢疫通關等行政阻礙;所以想要爭取台灣民心的做法,就是“落實落細”兩岸融合發展的惠台利民措施,讓仍在台灣的民眾看到大陸台胞發展得很好,相信大陸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對台灣同胞一視同仁、對台灣同胞有利,增進台灣民眾對於“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信心。

  2)聽取台灣同胞心聲,透過對話做出公共決策

  大陸制定31項惠台措施是聽取許多台胞意見才研擬而成,超過27個省區市在內的80個地方制定的具體落實舉措也是如此;但是好還要更好,畢竟大陸的幅員廣大,各層面需配套的事宜仍多,很多還需要“落實落細”。如果可以持續定期或者適時地聽取台商、台幹、台生、台青、台配等各地台胞心聲,將可讓立意良善的惠台公共決策,更能做實做好,營造“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有利環境。

  3)讓民眾能夠且願意投入政策選擇與提供服務

  有效參與是增進兩岸認同的最佳方法之一,惠台措施是大陸展現照顧台灣同胞的利多,是推進“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好方法。如果進一步讓利益攸關的台胞,可以參與惠台措施和落實舉措的政策選擇,甚至讓台胞或其團體可以提供公共服務,例如台企聯或是各地台協,幫助提供商業甚至醫療等服務,這對未來新增的惠台利民政策措施的正確方向、積極支持、效率效能等,都將有所助益。

  4)運用治理方式以鼓勵愈來愈多的人履行自身責任

  政府為注重責任的公民服務,不是為衹講利益的顧客服務;政府提供服務,需要強調公平與公正;政府不是僅僅在意重視短期私利的顧客,而是應該重視那些關心公共利益的民眾。同樣的邏輯,大陸應鼓勵重視公共利益,維護台海穩定和平,促進兩岸融合發展的民眾,積極參與兩岸和平發展的推進,其不衹享受利益,更要勇於承擔責任,才能讓“一國兩制”台灣方案更有可操作性。

  五、結論

  “一國兩制”台灣方案,不能總是如以往聚焦於“一國”的爭議,而是應該認真討論“兩制”,才是爭取台灣民心的重點。衹要把握住習近平在《告台灣同胞書》四十周年紀念會上所說:

  推動兩岸雙方在一個中國原則基礎上達成“海峽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共同努力謀求國家統一”的“九二共識”……

  換言之,現階段衹要把握住“九二共識”的“一國”,接著全力探討“兩制”的可操作性途徑,才能真真實實讓人民有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如此才能讓“一國兩制”在台灣,不再被汙名化為“被併吞”的負面代名詞,使得愈來愈多台灣民眾願意去思考甚至支持,則“一國兩制”的台灣方案,在台灣才有市場。

  總而言之,善用治理思維,探索兩岸融合發展的新路,營造兩岸人民都雙贏的環境,加上運用海納百川、有容乃大的中華智慧,就能創造可以獲得多數台灣民眾同意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臻至兩岸共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目標。

  註釋:

  ①基金專案:本文係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專案“一國兩制的行政功能研究”階段性成果。

  ②G.Stoker, "Governance as Theory: Five Propositions," International Social Science Journal, Vol. 50, No. 1 (1998), p.17.

  ③D.Garland, "Governmentality and the Problem of Crime: Foucault, Criminology, Sociology," Theoretical Criminology, Vol.1, No.2 (1997), p.174.

  ④T.J. Biersteker, "The 'Triumph' of Neoclassical Economics in the Developing World: Policy Convergence and Bases of Governance in the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 in J. N. Rosenau and E. O. Czempiel eds., Governance without Government Order and Change in World Politics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2), p.102.

  ⑤John Dixon et. al., "Ethics, Trust and the Public Interest: The Contending Modes of Societal Governance," in Nada Kakabadse and Andrew Kakabadse eds., Governance, Strategy and Policy: Seven Critical Essays (Hampshire: Palgrave Macmillan, 2006), p. 6.

  ⑥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ur Global Neighbourhood: The Report of the Commission on Global Governanc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5), pp. 2-4.

  ⑦Perri 6, Diana Lest, Kimberly Seltzer and Gerry Stoker, Towards Holistic Governance: The New Reform Agenda (New York: Palgrave, 2002).

  ⑧B. Guy Peters, The Future of Governing: Four Emerging Models, 2nd ed. Revised (Kansas: University Press of Kansas, 2001).

  ⑨Janet V. Denhardt and Robert B. Denhardt, The New Public Service, 3rd ed. (New York: Routledge, 2015).

  作者簡介:黃清賢,曾任中國國民黨主席特別顧問兼大陸事務部主任、台灣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現任天津南開大學台灣研究中心主任、南開大學兩岸關係研究基地研究員、南開大學周恩來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19年9月號,總第26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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