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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也談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00:26:12


中國的領土主權屬於兩岸全體中國人
  中評社╱題:也談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治權 作者:杜力夫(福州),福建師範大學法學院教授、廈門大學台灣研究中心學術委員

  作者指出,歸屬於一國人民的主權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一國之內如果存在割據政權,並不影響其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國家主權。“治權”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不如直接使用“管轄權”一詞更確切。兩岸關係中的主權問題是清楚的。即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兩岸儘管尚未統一,存在著政治分歧,但中國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分裂。台灣當局目前擁有並有效行使著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兩岸的統一,應當是在實施兩岸系列和平協議的基礎上,建立起兩岸公權力的協商機制,協商處理涉外事務,對台灣參與國際組織活動問題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使兩岸人民全面共享中國主權。統一意味著建立起雙方管轄權的共同憲制法律基礎和協商機制。由商簽系列兩岸和平協議,走向兩岸公權力機關建立制度化的協商機制,就是兩岸和平統一的實現。

  國家領土主權的概念、歸屬、代表與內容

  國家領土主權的概念產生於近代。結束歐洲30年戰爭的威斯特伐里亞公會(1643-1648)和《威斯特伐里亞公約》,承認了各個民族國家的國家領土主權和國際法主體資格,從而確定了國家領土主權的概念。國家領土主權,是一種以國家領土為範圍的對內最高、對外獨立的權力。

  主權是歸屬於一國的君主、還是歸屬於一國的政府(議會)、還是歸屬於一國的人民?現代國際社會均認為,一個國家的主權歸屬於該國的全體人民。即“人民主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

  歸屬於一國人民的主權由該國的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該中央政府應當具有合法性並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承認。一國之內如果存在割據政權,並不影響其中央政府代表並行使國家主權。

  理解國家領土主權,有必要區別它“對外”和“對內”的不同內容。國家領土主權的概念,首先是與民族國家的確立和民族國家組成國際社會相聯繫。即與國家間的關係相聯繫。在“對外”的意義上說,國家領土主權是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的“人格權”,是一種需要被其他國家所尊重的“權利”而非需要讓其他國家所服從的“權力”。因此,主權對外表現為“獨立權”、“平等權”、“自衛權”和“司法豁免權”。它強調一個國家的領土主權只有一個,不可分割。其次,主權對內表現為一種需要其領土範圍的人們服從的“權力”,即管轄權。

  “管轄權”(治權)與主權的關係

  通常與“主權”相對應的“治權”,其實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如前所述,主權對內所需要其領土範圍內的人們服從的屬性,有一個現成的法律術語,即“管轄權(jurisdiction)”。實際上,人們在漢語中使用的“治權”一詞,在翻譯成英語時也使用的是jurisdiction,還是“管轄權”的意思。故不如直接使用“管轄權”一詞更清楚明瞭。

  管轄權是國家領土主權對內的力量和屬性,是一種要求其領土範圍內的人們服從的強制力,即權力。管轄權是主權的表現和派生的產物。管轄權表現為領域管轄權(屬地優越權)和國籍管轄權(屬人優越權)。行使國家主權的中央政府可以將管轄權讓渡,可以視需要對管轄權進行分類分層,並依據其政體和政權組織形式對管轄權的分配和行使做出各種安排。唯一不可讓渡和放棄的是管轄權中的最後決定權。因此,國家領土主權也可以簡單地理解為對國家事務的“最後決定權”。

  兩岸關係中的主權與台灣當局
  對台灣地區的管轄權(治權)

  兩岸關係中的主權問題是清楚的。即大陸和台灣同屬於中國,兩岸儘管尚未統一,存在著政治分歧,但中國的領土主權並沒有分裂。兩岸“憲法”領土主權宣示的範圍是完全重疊的,中國在國際社會中的法人資格不存在問題。誠如劉國深教授所說:“基於兩岸雙方所各自皈依的最高法源都規定‘兩岸一國’的法理事實,筆者認為國家領土意義上的‘一個中國’不需要我們去追求,需要的是兩岸雙方共同去落實和維護。”國家主權的唯一性、不可分割性,是就其對外意義而言的。如果世界上只有一個國家,就不存在對外意義的主權了。雖然兩岸目前在對外方面並沒有實現主權共享,但在對內方面,事實上共享著中國的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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