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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匯網:《禁止蒙面規例》利於止暴制亂
http://www.CRNTT.com   2019-10-05 16:44:38


  中評社香港10月5日電/10月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並於10月5日起實施。新華社10月5日發表評論文章《香港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有利於止暴制亂恢復秩序》,指出,訂立《禁止蒙面規例》,是邁出整肅社會秩序的重要一步,它有助於警方執法,確保了執法者的尊嚴,也有助於協助執法部門搜集證據,用法律制裁違法者。以下為全文:

  治亂用典,勢所必然。3個多月來不斷升級的暴力行為正把香港引向危險的深淵,迫切需要更加有效的舉措止暴制亂。4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決定,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訂立《禁止蒙面規例》,邁出了整肅社會秩序的重要一步。只有讓一切罪行無所藏匿逃遁,才能有助於從根本上止暴制亂,真正讓香港回到正常軌道。

  多項社會學和心理學研究都明確指出,人在蒙面隱藏身份後會傾向做出更加激烈的行為,這在香港蒙面“黑衣人”身上顯露無遺。連月來,這些暴徒的所有犯罪行為無不在全副遮掩的情況下進行,無論是毀壞污損國旗國徽、沖擊立法會和中央駐港機構,還是明目張膽攻擊警察、毆打市民遊客,其行徑越來越肆無忌憚,越來越瘋狂,部分原因正緣於面目不辨而難以追究刑責,更給執法、檢控和舉證帶來很多問題。而根據《禁止蒙面規例》,任何人在公眾遊行集會中不得使用蒙面物品阻止警方辨認身份,違犯者即屬犯罪。無疑,《禁止蒙面規例》對於當下暴力橫行、法治不彰的香港,是必要的、可行的。

  禁止蒙面的法律非香港獨有,在世界各地都有先例可資借鑒,美國多個州、加拿大、德國、法國、意大利及俄羅斯等地均已實行。法國政府在面對“黃馬甲”暴力示威時強化立法禁止蒙面遊行,明確規定在遊行示威中“故意全部或部分遮擋面部、企圖在破壞公共秩序後不被認出”的行為,將面臨最高1年監禁和1.5萬歐元的罰款;德國同樣禁止市民於示威和公眾集會中掩藏身份,違法者可被處1年監禁;加拿大更列明示威者參與暴動時戴面具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這些國家和地區立法嚴懲蒙面犯罪都取得了相應的成效。目前,香港蒙面暴徒暴力程度已嚴重超過西方已立法國家和地區的適用範疇。該法在香港實施後,相信蒙面行凶將會得到有效遏制,肆意破壞的行為也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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