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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惠台措施與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政策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22-01-15 00:12:26


廣大台胞台企切實感受到了中央系列惠台措施
  中評社╱題:落實惠台措施與促進兩岸融合發展政策研究 作者:锺焰(上海),上海東亞研究所學術委員會主任研究員

  【摘要】2018年、2019年,國家發改委、國台辦等20多個部門,先後出台一系列惠台措施,各省市也結合當地特點出台了具體實施意見,豐富完善了兩岸融合發展的政策舉措,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聯動的政策體系。這些措施政策的核心是確立台企台胞同等待遇,進一步完善台企台胞在大陸生活發展的權益保護,通過推動台企台胞權益保護的制度化構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夯實國家統一的社會基礎。大陸各地落實中央系列惠台“同等待遇”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第一,支持台資企業融入大陸產業供應鏈;第二,對台資企業日常經營提供同等待遇政府服務;第三,加大對台資企業參與大陸經濟雙循環提供金融和政策扶持;第四,積極落實保障台胞權益相關措施。落實系列惠台“同等待遇”措施遇到了一些問題:包括台資企業融入大陸產業鏈還存在著部分無形的阻礙;需加大台商台胞與大陸資本市場的鏈接力度;台胞在大陸生活的便利性和權益覆蓋面有待擴展;台青在大陸就業創業同等待遇措施還需進一步落實。

  2016年5月,民進黨執政以來,拒不承認體現一中原則的“九二共識”,導致兩岸關係陷入嚴峻複雜的局面。為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確保兩岸關係始終朝著和平統一的方向前進,大陸始終堅持“和平統一、一國兩制”大政方針,積極有效地推動和落實惠及台灣普通民衆的政策和措施,并提出兩岸融合發展的理念和主張。2018年、2019年,國家發改委、國台辦等20多個部門,先後出台《關於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和《關於進一步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簡稱惠台31條和26條措施)。2020年,國家發改委、國台辦等十部門聯合印發《關於應對疫情統籌做好支持台資企業發展和推進台資項目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助力台企11條”),2021年3月17日國務院台辦等11部門聯合出台了《關於支持台灣同胞台資企業在大陸農業林業領域發展的若干措施》(簡稱“農林22條”),各省市也結合當地特點出台了具體實施意見,豐富完善了兩岸融合發展的政策舉措,形成了中央和地方聯動的政策體系。這些措施政策的核心是確立台企台胞同等待遇,進一步完善台企台胞在大陸生活發展的權益保護,通過推動台企台胞權益保護的制度化構建,深化兩岸融合發展,夯實國家統一的社會基礎。各地圍繞落實中央惠台系列措施做了大量細緻深入工作,廣大台胞台企切實感受到了惠台措施的效果,

  一、落實中央系列惠台“同等待遇”措施的成效

  (一)支持台資企業融入大陸產業供應鏈

  惠台措施中有一系列支持台資企業“同等待遇”融入大陸產業供應鏈的規定,如:台灣同胞在大陸投資的企業參與“中國製造2025”行動計劃適用與大陸企業同等政策,支持台商來大陸投資設立高端製造、智能製造、綠色製造等企業并設立區域總部和研發設計中心,相應享受稅收、投資等相關支持政策;台資企業可同等參與重大技術裝備研發創新、檢測評定、示範應用體系建設,可同等參與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業技術中心和工業設計中心建設;台資企業可公平參與政府采購;台資企業可按市場化原則參與大陸第五代移動通信(5G)技術研發、標準制定、產品測試和網絡建設。大陸各地紛紛采取措施支持台資企業融入大陸產業供應鏈①。具體通過三個路徑:一是推動高科技台資企業進入大陸創新發展體系,推動台企獲得省市級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立項和認定。二是推動台資企業參與大陸行業標準制定。鼓勵支持台資高科技企業參加各類新興產業標準化協作平台,及時掌握新一代技術產業發展趨勢、相關產業標準化重點發展方向,增加企業與標準化專業技術機構和相關領域專家學者的交流合作。三是在台資企業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方面為包括台資企業在內的所有企業提供公平競爭的政府采購市場環境。各地紛紛制定地方采購規則明確:政府采購項目不得非法限制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政府采購的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台資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四是推動台資企業通過合資合作、并購重組等方式參與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改革,以更便捷的方式融入大陸產業供應鏈體系。

  (二)對台資企業日常經營提供同等待遇政府服務

  系列惠台措施中有多項為台資企業經營提供相關同等待遇政府服務:台資企業與大陸企業同等適用相關用地政策。對集約用地的鼓勵類台商投資工業項目優先供應土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大陸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幫助和支持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依法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設在大陸的研發中心采購大陸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等稅收優惠政策;台灣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在大陸注册的獨立法人,可牽頭或參與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機構、高等學校、企業同等政策。受聘於在大陸注册的獨立法人的台灣地區科研人員,可作為國家重點研發計劃項目(課題)負責人申報,享受與大陸科研人員同等政策。對台灣地區知識產權在大陸轉化的,可參照執行大陸知識產權激勵政策,台資企業在科技政策上享受同等待遇;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重大人才引進工程。在大陸工作的台灣專業人才,可申請參與國家重大人才培育工程;台灣同胞可申報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國家藝術基金等各類基金項目②。各地主要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落實:一是落實台資企業用地同等待遇措施。全面優化土地供應方式,開展項目評審准入,對符合集約用地的鼓勵類企業,實施優先供應,進一步把好項目准入關,推進土地集約利用。二是不斷提升對台資企業服務水平。各地增強主動服務企業意識,對於權限內能辦理的事項,堅持“馬上就辦”的原則;對於權限外事項,加強與相關業務部門和上級部門的銜接。對台資重大項目進行分類跟蹤:對竣工項目加強跟蹤服務,推動項目儘快達產達效;對在手項目逐月梳理建設進度,聚焦新開工項目和進度滯後項目,確保項目順利建設。三是積極幫助台資企業爭取上級各類專項資金、專項基金扶持。確保國家、省級各項資金扶持政策落實到位,落實好省綜合獎補政策,落實好進口設備免稅、進口關鍵原材料和零部件免稅等政策,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四是聚焦台資企業智能化改造、數字化轉型。幫助台資企業提升智能製造水平。全面落實高新技術企業減徵企業所得稅、研發加計扣除等相關政策。

  (三)加大對台資企業參與大陸經濟雙循環提供金融和政策扶持。

  系列惠台措施中有多項支持台企台胞參與大陸經濟雙循環發展的內容:鼓勵台資企業向中西部、東北地區轉移并參與“一帶一路”建設,拓展內需市場和國際市場。大力推進台商投資區和兩岸環保產業合作示範基地建設;台資農業企業可與大陸農業企業同等享受農機購置補貼、產業化重點龍頭企業等農業支持政策和優惠措施;台資銀行可與大陸同業協作,通過銀團貸款等方式為實體經濟提供金融服務。支持符合條件的台灣金融機構和企業在台資企業集中地區發起或參與設立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和融資擔保公司等新型金融組織;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與大陸企業同等依法利用出口信用保險等工具,保障出口收匯和降低對外投資風險;符合條件的台資企業可向地方各級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申請擔保融資等服務,可通過股權托管交易機構進行融資;允許台資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債務融資工具;符合條件的海峽兩岸青年就業創業基地和示範點可以申報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衆創空間③。各地圍繞鼓勵支持台企參與經濟雙循環做出多方面安排:一是積極支持台資企業同等依法享受貿易救濟和貿易保障措施。支持台資企業積極參與國家、省統一組織的出口公平貿易相關案件的應訴或申訴;鼓勵企業對進口產品提起各類貿易救濟、貿易壁壘或反壟斷調查。二是支持企業投保出口信用保險。對出口企業投保貨物貿易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服務貿易類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特定合同保險、租賃保險等項目給予扶持,三是積極建設扶持兩岸青年創業基地,持續放大兩岸青創基地品牌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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