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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樓風波發酵 陳方安生涉觸犯選舉舞弊條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7-12-10 08:56:58  


陳方安生通過競選辦公室發出的書面聲明內容有誤導公眾之嫌,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第26條“發表虛假陳述”的規定。
  中評社香港12月9日電/新任立法會議員陳方安生在競選期間曾兩度否認她在1993年獲得銀行“十成按揭”購樓,至今仍然在政界引起討論, 有法律界人士還提出一個觀點,如果最終證明陳方安生在1993年購買玫瑰新邨單位時獲得“十成按揭”,而且她1993年以“兩個物業”作抵押的事並不存 在,則陳方安生即涉嫌觸犯選舉舞弊條例中有關“虛假陳述”的規定。

  《星島日報》分析文章指出,話說陳方安生競選辦公室在11月20日曾發表聲明回應“十成按揭”的指控,指恒生銀行在1995年8月已“證實布政司陳方安生 確實把兩個物業按揭給銀行作抵押。”聲明引述當時恒生銀行發言人的說法,指“恒生銀行證實他們在1993年中給予陳方安生港幣780萬元貸款,以購買玫瑰 新邨一個住宅單位。陳方安生向銀行提供該物業及另一由她持有之物業,作為抵押。該兩項物業當時之巿值合共為1460萬元。”

  陳方安生於11月21日出席一個公開活動時,又再次否認自己取得“十成按揭”,她當時說,“這個已經是好多年前的事,大家都知道當年恒生銀行也出來證實了,當時我以兩個物業做抵押,所以根本不存在什麼十成按揭的問題。”

  可是,根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陳方安生是在1993年7月,以柏麗園一個單位向銀行取得780萬的按揭額,並在1993年12月,再以新買的玫瑰新邨單 位取得第二個780萬的按揭額,然後再在1994年1月以780萬贖回柏麗園單位。換言次,陳方安生的確獲得銀行“十成按揭”,而且並不存在“以兩個物業 作抵押”的情況。

  大律師陸偉雄認為,如果以上資料文件真確,陳方安生通過競選辦公室發出的書面聲明內容便有誤導公眾之嫌,由於陳方安生是在競選期間作出上述聲明,換言之, 陳方安生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第26條“發表虛假陳述”的規定,可處第五級罰款及監禁一年。

  另一位律師黃國桐也指出,如果恒生證明陳方安生在1993年做按揭時完全意識到她是取得“十成按揭”,而她又在選舉期間作出否認,則她是發表“虛假聲明”,否則,難以證實此一指控。

  還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雖然較早時已有區議員就陳方安生涉“十成按揭”事件正式向廉政公署作出舉報,被指控人士應有“保持緘默”權利,但身為立法會議員的陳方安生,應有責任向市民作出詳細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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