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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港男子6年前內地購房 無法過戶被判退房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4-07-24 16:50:46


  中評社香港7月24日電/內地多城都在執行限購令,造成香港人買房時常碰壁。6年前,香港市民施先生從江門市民劉女士處購入了一個房產,但由於後來江門對境外人士實施住房限購政策,該房產無法過戶。劉女士起訴要求收回房產,但由於房產已從6年前的每平方米1000多元上升不少,施先生要求劉女士協助完成過戶。日前,江門市中級法院判定施先生敗訴,令其退返房產。
 
  據《南方都市報》報道,2008年,劉女士與施先生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其位於蓬江區天龍三街的一處房屋作價11萬2000元轉讓。
 
  2013年9月,劉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解除與施先生簽署的《房屋買賣合同》,收回其房屋。劉女士表示,施先生在2008年4月25日又付了10萬元房款,尚欠2000元未支付,屬違約行為。同時,施先生一方一直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施先生為香港公民,2008年在江門已有多套房產,按照江門市限購政策規定,施先生實際已無法取得房產,雙方合同無法履行。
 
  施先生則認為雙方合同已經履行完畢,不需要解除,他實際支付了11萬2000元足額購房款。他還提出反訴,請求法院確定其房屋所有權,並要求劉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對於長期沒有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施先生表示是因為劉女士在交付了房產證後,又單方面向房屋管理部門掛失房產證,導致房屋無法過戶。
 
  蓬江區法院一審查明,施先生名下在江門市的房產共有11處,購買劉女士房產雖尚欠2000元購房款,但不構成“根本性違約”,不能因違約解除合同。對不能辦理過戶的責任問題,蓬江區法院一審認為主要在於劉女士,並於2013年12月一審判決施先生向劉女士償付房產款2000元,劉女士協助辦理過戶手續。
 
  劉女士不服一審判決,並提起上訴。其代理律師表示,按照江門對境外人士的限購政策,境外人士在江門只能購買一套用於自住的房屋。而施先生在江門共有11套房產,因此已不可能在房產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其與劉女士之間合同實際無法履行。
 
  報道稱,江門中院終審認為,江門限購政策是導致原被告雙方合同無法履行的直接原因。在簽訂合同後,劉女士已將房屋交付施先生使用並辦理了過戶授權公證,已完成了合同義務。此時,辦理過戶的主動權已轉移到施先生一方,從公平、合同的角度出發,其後出現的因政策原因而無法過戶的合同風險,不應由守約方即劉女士一方承擔,因此應予解除合同。江門中院終審因此決定撤銷原判,改判解除原被告雙方購房合同,判令施先生返還房屋,劉女士返還11萬元購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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