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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楊逸朗囚兩年葉卓賢勞教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3 14:17:58


  中評社北京3月23日電/前年立法會示威區垃圾桶縱火爆炸案,負責把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的「佔中輔警」、前樹仁大學學生會會長楊逸朗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串謀縱火罪成,昨日被判即時入獄兩年;負責「睇水」的葉卓賢則被判入勞教中心。區域法院法官斥責兩名被告愚蠢魯莽及危險自私,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無人受傷屬僥幸,又指任何人都不應以違法方式表達不滿,無人可以凌駕法律之上,必須判以阻嚇刑罰。

  兩名被告昨早由囚車押到區域法院聽取判刑,首被告葉卓賢(20歲),報稱中華廚藝學院學生,次被告楊逸朗(23歲)任職中文大學辦公室助理。兩人同被控一項串謀縱火罪,控罪指他們在2015年12月9日晚上8時30分左右,即是立法會審議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期間,在立法會綜合大樓一號入口外示威區,串謀縱火損壞屬於立法會外的垃圾桶。案情顯示,楊逸朗在案中負責把易燃物品放入垃圾桶內,葉卓賢負責把風。

  判刑須具阻嚇回應公眾擔憂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王詩麗判刑時強調,本案案情嚴重,被告並非用火柴或打火機點火,而是用噴火槍、氣罐、酒精等物品助燃,是存心製造破壞及爆炸。垃圾桶燃燒爆炸當晚,附近有人群聚集,曾有公眾人士走近垃圾桶,幸火勢沒有蔓延,否則可能造成公眾驚慌,場面混亂,隨時造成人命傷亡,後果不堪設想,當日無人受傷是全屬僥幸。

  法官斥責兩名被告的行為是愚蠢、自私、魯莽、危險,浪費警方人力物力,犯案是經過計劃,由不同人合作犯案。法官明言,即使任何人對政策有任何不滿,亦不可用非法手段表達訴求,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法律制裁,沒有人可凌駕法律之上,判刑必須具阻嚇力,向社會發出不可用非法或危險手法表達不滿的信息,並回應公眾的擔憂與關注。

  法官指,首被告葉卓賢認罪,與警方合作和盤托出事實,顯示他真誠有悔意,但案情嚴重,勞教報告亦指他的守法意識薄弱,本案不適合非禁閉式刑罰,認為判入勞教中心接受嚴格紀律訓練是合適做法,強調判入勞教中心是嚴厲、震撼的刑罰。

  法官續指,次被告楊逸朗在案發時已是成年人,處事手法理應比首被告更為成熟,但他以危險手法宣洩不滿情緒,故需阻嚇他人仿效他的行為,遂被判入獄兩年。次被告楊逸朗得悉判囚兩年一刻,神情悲傷,其親友向犯人欄揮手。

  (來源:大公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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