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 
張淑佃:粵港澳大灣區需解決法律衝突問題
http://www.CRNTT.com   2017-07-11 00:29:22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淑鈿(中評社 范穎薇攝)
  中評社香港7月11日電(記者 范穎薇)“紀念香港回歸20週年法律研討會”日前在深圳舉行,深圳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張淑佃就粵港澳大灣區建設的法律問題進行主題演講。張淑佃表示,粵港澳大灣區是實行兩種不同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之間的合作,當中涉及在兩種法系,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下開展的區府合作,法律衝突是粵港澳大灣區區域規劃時面臨的重要問題。

  張淑佃指出,一個國家兩種制度是粵港澳大灣區顯著的特點。粵港澳大灣區是在一個主權國家之下的三個地方行政區域之間建立的灣區城市群。香港和澳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廣東省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粵港澳大灣區是實行兩種不同制度的地方行政區域之間的合作。

  張淑佃又指,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是在兩種法系,三種不同法律制度下開展的區府合作,法律衝突是粵港澳大灣區區域規劃時面臨的重要問題。廣東省是內地法域的組成部分,實行類似大陸法系的法律制度。香港為英美法系,實行普通法傳統,澳門秉承葡萄牙法律傳統,實行大陸法系。港澳回歸後,根據基本法,除了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外,其他全國性法律不在港澳特區實施,香港澳門繼續保留原有的不與基本法相衝突的法律制度,并享有特權高度自治權,行使行政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因此,港澳特區在民商事事、行政管理和刑事法律方面自成獨特法律,與內地法律存在全方位的法律衝突。

  因此,張淑佃認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中面臨的法律衝突問題,已經不僅僅是傳統意義上的民商事法律衝突問題,更是三地在立法司法行政與經濟管理法律制度的深層衝突問題。

  “由於法律衝突引發的合作困難,目前已經在多個事件中得以凸顯。” 張淑佃說,例如兩地高鐵“一地兩檢”問題涉及兩地執法權衝突,至今尚未得到有效解決。港珠澳大橋環境影響評估報告的司法審核導致大橋香港段工程進度暫停,而最新的內地投資協議采用負面清單模式,涉及到內地有關外商投資以及監管的法律法規協調問題。
 


【 第1頁 第2頁 】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 【打 印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