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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RNTT.com   2014-02-13 17:51:34


兩岸政治定位:對內一國兩區,地位對等;對外一國和一區,互為補充。
  中評社╱題:論兩岸政治定位 作者:朱松嶺(北京),北京聯合大學台灣研究院教授

  •兩岸政治定位是指兩岸政權或政治團體依據自身利益或相關利益判斷,對自己、對岸及第三方看待兩岸政治地位的動態表述。這一動態表述充分反映了政治定位當時主體表述者的利益。

  •如果以兩岸憲法性文件的相同點作為尋求兩岸政治定位的基礎,不難看出兩岸政治定位為“對內一國兩區,地位對等;對外一國和一區,互為補充”,應是雖不滿意但可接受的政治妥協。

  •兩岸政治定位的目的是增進互信、籌劃未來,是“求同”而非標榜“異”。今天之所以尋求兩岸政治定位的共識,是為了在這個基礎上達成和平協議,對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做出合情合理的安排。

  政治定位是兩岸關係中的老問題,也是兩岸關係中的新問題。說它是老問題,是因為這一問題討論了多年,至今未能達成妥協;說它是新問題,是因為兩岸政治定位有動態性,它隨著國際格局和兩岸關係的發展而發展變化,並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兩岸政治對話、政治談判,乃至國家尚未統一情況下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兩岸政治定位濃縮了中華民族從鴉片戰爭以來中國人政治觀念尤其是國家觀念的變遷,尤其突出表現了兩岸自1949年政治對立局面形成以來兩岸政黨、政府表述自己、表述對方、梳理第三方表述兩岸當局地位的動態發展過程。當前研討兩岸政治定位的核心問題是探討對“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①

  兩岸法律定位是兩岸政治定位的基礎

  政治定位與法律定位密切相關,但必須與法律定位相區隔,才能體會其中的韻味,找到兩岸政治關係的實質之所在,建構起兩岸之間的基礎理論,解決兩岸關係的相關問題。

  所謂法律定位是指兩岸的憲法性文件及相關法律文件對兩岸關係的定位。大陸對兩岸關係的法律定位一致沒有發生改變,現行1982年憲法延續前幾部憲法的精神,在序言中明確規定“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神聖領土的一部分。完成統一祖國的大業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神聖職責。”2005年3月14日全國人大通過的《反分裂國家法》則將兩岸法律定位具體化。該法第二條明確:“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國家絕不允許‘台獨’分裂勢力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把台灣從中國分裂出去。”該法第3、4、5條則明確了兩岸統一的原則。

  反觀台灣的兩岸法律定位可知,1991年李登輝依照臨時條款的授權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之前,台灣一直依靠“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大法官的解釋,維持了法律上對全中國的統治權。1991年廢止“臨時條款”,為了維持台澎金馬地區經由選舉建立起來的政權的合法性和民主的正當性,不再將中華人民共和國看作“叛亂團體”,而是將其作為事實上存在於大陸地區的政權。當時,替代“臨時條款”的“憲法增修條文”,除了在引言中提到“為因應國家統一前之需要”外,另在第11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可以說,不管學者、政治團體乃至不同政黨組建的台灣當局對“國家統一前”對應的是一國兩府、兩個國家②乃至其他解釋,但立法和行政解釋都非常一致地認為兩岸屬於“一國兩區”,從國民黨執政到民進黨執政,再換回國民黨執政,完全沒有改變。③

  綜上,毫無任何疑問,兩岸對兩岸關係的法律框架一直都在一個中國框架(架構)之內。但為何兩岸法律定位和政治定位出現乖離,台灣方面甚至出現了妄圖突破一個中國框架(架構)的“一邊一國”、“法理台獨”的政治定位?這就涉及到兩岸法律定位和政治定位到底是何關係的問題。

  在兩岸問題上思考至深的資深學者楊開煌教授提出:“所謂‘政治定位’,應該是指在政治上我們如何看待對方,或是把對方看成什麼,同時由此延伸出雙方在政治上的關係。”④筆者認為,兩岸政治定位是指兩岸政權或政治團體依據自身利益或相關利益判斷,對自己、對岸及第三方看待兩岸政治地位的動態表述。這一動態表述充分反應了政治定位當時主體表述者的利益。從大陸角度看,大陸是國家、政府、政黨態度高度一致,因此大陸對兩岸的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高度一致,二者沒有根本性變化。因此,大陸對台灣的政治表述和法律表述相符合,相一致。

  而台灣方面的兩岸政治定位卻經歷了從偏離法律定位到逐漸回到法律定位的動態發展過程。這與台灣政局的演變密不可分。國民黨剛剛敗退台灣時,台灣是黨國一體體制,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上與“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相一致,即兩岸“一國一府”,大陸政權屬於“叛亂團體”。1991年台灣“憲改”後,李登輝逐漸開始兩岸政治定位與兩岸法律定位的疏離,從“一國一府”走向“一國兩府”,登峰造極時提出“特殊兩國論”。2002年,陳水扁則基於民進黨的政治利益提出“一邊一國”的兩岸政治定位,並妄圖“正名”、“制憲”,實現“法理台獨”,最終徹底否定一中架構的法律定位,變更法源、重塑法統,實現兩岸政治定位的否定之否定,在“一邊一國”的基礎上實現兩岸政治定位和法律定位的重新統一。眾所周知,台灣政治的發展變化受制於大國格局和兩岸關係,在大陸和美國的強大壓力下,陳水扁的企圖必定失敗。陳水扁“法理台獨”的失敗也昭示了“台獨”是死路一條。台灣人民痛定思痛,於2008年選舉國民黨候選人馬英九上台,國共兩黨2004年提出的“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共同願景”得以逐漸落實,兩岸關係進入和平發展時期。由於國共兩黨有堅持“九二共識”和反對“台獨”的政治基礎,馬英九攜民意的強大支持,提出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並進而在兩岸政治定位上回到台灣現有的法律定位,即一個中國框架(架構),實現了政治定位的理性復歸和政治定位與法律定位在“一個中國框架(架構)”內的再次統一。

  國民黨在尋求政治定位與法律定位的復歸,民進黨也試圖通過法律術語謀求政治定位與法律定位的接軌。這是因為,作為“分裂共同體”的台灣⑤在努力謀求內部的共識。而多元的政治立場已經將台灣解構的遍體鱗傷,用政治語言或政治行為不僅難以達到共識,甚而容易造成完全的對立或衝突,最終阻礙台灣民主進程、妨礙民生福祉。民主社會,本身就是法制社會,恰如車之兩輪,鳥之兩翼。作為從威權社會轉化而來的民主社會,台灣只是在民主形式上實現了西方化的“整容”,內在的中華文化基因卻在任何關鍵時刻均展現中華文化的巨大生命力,而無法實現所謂法制的西方化。民進黨作為體制外成長起來的反對力量登上政治舞台,並一度獲得台灣政權。但是這個政黨的兩岸政治定位以及其他很多政治主張、政治行為本身就是反法治的,甚至以推翻現有法治為目的。在極力謀求“法理台獨”鎩羽而歸的情況下,要想求得台灣內部的共識,只能回到法治的軌道,只能用法律與其他政治力量謀求共識。民進黨的“憲法共識”等論述都屬於該政黨既想維持其“台獨”主張,又力圖尋求共識妥協的嘗試。

  無論如何,走向與法律定位相符的政治定位表述,是台灣政治發展的必然,是兩岸關係發展的必然,這個潮流任何政黨和其他政治勢力確實無法阻擋。在經歷了試圖推翻體制的失敗後,成為體制內政治力量,並按照法律的規定修正政黨的政治表述是政治團體的唯一歸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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