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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明輝:台灣根本沒有說不簽CECA的條件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3-01 09:53:50  


謝明輝:就經濟的重要性來看,CECA的簽訂確實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
  中評社台北3月1日電(作者 謝明輝)一、前言

  隨著自由化與全球化的加速,全球性經貿組織與各地的區域組織都快速的發展與整合,例如歐洲聯盟與北美自由貿易區。儘管亞洲地區的經貿整合步伐走得比歐、美區域來得慢許多,但在數十年的發展下,以東協加三為核心的東亞經濟區域的整合即將於2010年達成進口關稅在10%以下的產品降至0%的零關稅目標。儘管台灣也積極的想要融入全球以及區域經貿整合體系之中,然而在中國大陸反對的影響下,台灣被屏除在這個東亞經濟整合區域之外,不僅無法加入東協加三,更不能與東亞各國簽訂FTA,這對以出口貿易導向的台灣而言確實有被國際經貿邊緣化的疑慮,也突顯出未來台灣的經濟將面臨更大的困境。究竟該如何去突破當前的困境?CECA可能就是台灣未來經貿的最後一根浮木,儘管台灣內部存在有許多反對的聲浪,但回歸本質面來看,數十年來,經濟發展的成功一直是台灣在國際外交上最大的助力,經濟對台灣的重要性不言可喻。因此,就經濟的重要性來看,CECA的簽訂確實有其必要性與迫切性。

  一、東亞區域經濟整合的影響

  (一)東協與中國大陸

  東南亞國協等十國長期以來便冀望建立一個“東南亞自由貿易區”,1997年東協於吉隆坡召開第二次非正式高峰會議,邀請中國大陸、日本與韓國三國領袖參與會議,“東協加三”的基本雛型因此產生。1999年東協十國與中、日、韓三國於馬尼拉召開非正式高峰會議,並發表“東亞合作聯合宣言”,主張強化經濟、貨幣、金融、人力資源、科學、文化以及資訊等面向的對話、協調與合作,以促使東亞和平與繁榮。

  2000年第四次“東協加三”的高峰會議中,大陸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提出大陸與東協建立自由貿易區的主張,期望藉由與東協的合作擴大其在全球政經的影響力。2001年於第五次“東協加三”的高峰會中,雙方同意於十年內推動東協與中國大陸的自由貿易區。隔年11月東協與中國大陸簽署中國大陸—東協全面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預定在2010年成立“中國—東協自由貿易區”(China-ASEAN Free Trade Area, China-ASEAN FTA),且將達到全面免稅的目標。而日、韓也宣布將自2005年開始,與東協十國協商自由貿易區談判,東亞自由貿易區的架構逐漸產生。此外,2003年7月與10月中國大陸分別與香港、澳門簽署“更緊密經貿伙伴關係協定”(CEPA),自2004年起雙方商品將逐漸達到全面免稅的目標。

  故隨著亞洲區域經貿整合的發展,以外貿出口為經濟主力的台灣既無法加入整個東亞的經貿整合中,又未能與東亞各國建立國與國間的自由貿易協定(FTA)。簡言之,台灣完全被屏除在整個東亞自由貿易區域之外。隨著“東協加三”架構的完成,東協十國與中、日、韓所形成的關稅同盟勢必嚴重打擊台灣的貿易出口,並削弱台灣商品在亞洲市場的競爭力,而過去以經濟優勢為外交主力而立足國際社會的台灣,將可能面臨成為國際經貿孤兒的窘境。

  (二)自由貿易協定(FTA)、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CECA)、更緊密經貿伙伴關係協定(CEPA)的比較

  隨著2010年的即將到來,在面對自由貿易協定與更緊密經貿伙伴關係協定皆不可行的困境下,台灣政府為了因應東亞自由貿易區域形成所產生的衝擊,而提出與中國大陸大陸建立“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希冀能促成兩岸貿易正常化以挽救台灣經濟,且避免台灣成為區域經濟整合下的犧牲者。究竟CECA與FTA、CEPA的差別何在?其中最關鍵的差異則在於主權問題,自由貿易協定乃是兩國或多國間訂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貿易協定;而中國大陸與香港、澳門所簽訂的更緊密經貿伙伴關係協定則是在“一國兩制”的架構下所訂定的貿易協定。換言之,中國大陸不願意承認“台灣主權”的存在,自然不可能與其簽訂國與國的FTA,反之,對台灣而言,更不可能拋棄主權與中國大陸簽訂CEPA。為了解決這個零和的局面,台灣政府提出“綜合性經濟合作協定”,主張兩岸特殊關係下簽署貿易協定,當然CECA的實質內容與FTA無異,但為了避免兩岸在主權意見上的分歧,就協定之名則不使用FTA以及CEPA。綜上所述,可以了解CECA的位階是介於FTA與CEPA之間,是可用於兩岸特殊狀況下的一個貿易協定形式。儘管如此,這三者都是以市場開放、關稅降低為目的,也都是自由貿易協定的不同形式,且同樣具有國際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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