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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豐“記者誹謗案” 縣官擅權何時休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14 09:36:17  


 
一、北京記者因言獲罪 書記很生氣,後果很嚴重

1、記者“誹謗”縣委書記 西豐上演現代版“文字獄”
  1月7日,北京《中國青年報》披露,2008年1月1日出版的《法人》雜志(北京《法制日報》社主辦)刊發了記者朱文娜采寫的《遼寧西豐:一場官商較量》一文,報道了西豐縣商人趙俊萍遭遇的“短信誹謗”案。因爲這篇報道涉及遼寧省鐵嶺市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西豐縣公安局以“涉嫌誹謗罪”爲由對采寫報道的《法制日報》記者朱文娜進行立案調查。1月4日,西豐縣公安局多名幹警趕到法制日報社對該記者進行拘傳,未果。該消息當即成爲全國各大媒體的焦點新聞。(北京中國網)

  該報道的主要內容是,遼寧西豐女商人趙俊萍因不滿西豐縣政府對其所擁有的一加油站拆遷補償處理,激憤之下編了一條短信,發給西豐的部分領導幹部:“遼寧西豐有大案,案主姓張是正縣,獨霸西豐整六年,貪贓枉法罪無限。官商勾結真黑暗,烏雲籠罩西豐縣……”短信發出的當天,西豐縣公安局“根據縣領導指示”以涉嫌誹謗罪將參與發短信的趙俊萍二姐等人抓捕。西豐縣檢察院將趙俊萍和趙俊華誹謗張志國一案提起公訴。2007年12月29日,西豐縣法院作出判决:趙俊萍犯誹謗罪。(廣州金羊網)

  據悉,西豐縣縣委書記張志國不僅揚言“和縣裏對著幹沒有好下場”,將趙俊萍的企業“從西豐縣地圖上抹去”,讓趙以“誹謗罪”領刑一年零六個月,而且敢于與輿論監督叫板,在派員赴京“交涉”遭拒之後,出動公安赴京拘傳記者。(安徽《淮北日報》) 

2、拘傳記者執法不當 意在打壓媒體報道
  在對此事進行認識評價之前,先弄清楚兩個概念——誹謗罪和拘傳。根據刑法的規定,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可能構成誹謗罪,這一罪名和侮辱罪一樣,屬于受害人自訴的案件,是否構成誹謗罪,由人民法院直接判决,除非誹謗行爲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警方無權立案查處。所謂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應當是指誹謗人的行爲所造成的誹謗後果,對一個特定社會的公共秩序形成了重大非法損害。例如造成了一國社會的動蕩、多數民衆的巨大恐慌等等;所謂嚴重危害國家利益,通常是指一國的國際聲譽、外交、軍事、國防等受到了嚴重危害。

  所謂“拘傳”,是對犯罪嫌疑人强制到案接受訊問的手段,這一手段必須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被拘傳人如果不聽從傳喚,警察可以用手銬强行把人拷走。(北京中國法院網)

  就《法人》雜志記者朱文娜的報道來說,先不管這一報道是否全面、客觀、真實,但至少有一點必須肯定,即這是她的職務作品,她是以記者身份行使輿論監督權。如果西豐縣認爲這一報道不實或者有惡意,應當通過民事訴訟途徑或者向有關新聞主管部門反應情况要求進行行政處理。但恰恰相反的是,該縣警察在宣傳部長、政法委負責人的帶領下,以誹謗罪對朱進行立案。儘管西豐方面解釋稱,是考慮到朱的文章構成對當地社會秩序的嚴重危害才進行立案偵查而不是由縣委書記自訴,但這一理由顯然過于牽强。(河南大河網)

  截止目前,張志國表示他對此事完全不知情。但可以判斷,張志國是在說謊。因爲,由宣傳部長和政法委書記帶著警察前往中央媒體抓記者,這事不可能不經縣委常委會研究,不可能不經事件的主要當事人張志國點頭同意甚至是授意。將本屬自訴案件的誹謗罪牽强地作爲公訴案件來處理幷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西豐已經是第二次發生,前一次,該縣已嘗到了這一做法的甜頭——以專政力量打擊民間批評,殺鶏儆猴;這一次,他們又試圖通過專政力量嚇唬新聞媒體。(北京和訊網)

3、媒體推動社會進步 維護“形象”不能扼殺言論
  近年來,不少地方的貪污腐敗、侵犯權利案件頻頻曝光,而某些官員的胡作非爲正是通過公民檢舉揭發而被曝光出來的。如果公民沒有說話的自由,中央政府很難發現幷懲治地方腐敗。就以“西豐誹謗案”來說,當事人已經來到北京準備向中紀委反映情况,但還是被抓回去定了罪。在目前地方民主和法治還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不是那條“誹謗”短信引起報刊注意,趙俊蘋很可能只能默默忍受西豐縣委的打擊迫害,而中央和全國人民至今還蒙在鼓裏。因此,要有效監督地方官員,中央必須保證人民不僅有說話的自由,而且沒有因言論而受懲罰的恐懼。(北京中國經濟新聞網)

  當然,在信息爆炸的現代社會,任何個人的聲音都是微弱的,即便通過手機短信等現代化工具也不例外。公民的聲音如何受到社會重視?這就要靠《法人》雜志這樣的媒體,媒體相當于公民言論的“擴音器”;它將重要事件從紛繁嘈雜的信息海洋中過濾幷提取出來,引起全國關注,幫助人民監督政府和政府自我監督。可以說,中國社會近年來取得的每一點重大進步都離不開媒體的作用;沒有報刊、電視、廣播、網絡的新聞報道,我們都不可能知道孫志剛事件、山西黑磚窑事件、厦門PX事件……更不用說解决這些事件中的問題了。新聞監督是最有效的社會監督機制,也是公民權利最有力的保障。因此,如果說公民個人的言論自由受到憲法保護,那麽媒體的報道自由更應該受到保護。爲了避免給言論自由“潑冷水”,政府不僅不得禁止公民個人“誹謗”,也不得禁止媒體“誹謗”。(廣州《南方周末》)

  有趣的是,西豐縣委竟然搬出西豐人民作爲後臺,認爲《法人》雜志的報道嚴重影響了“西豐的形象”,甚至聲稱“我們不采取相應措施,是對全縣人民不負責任!”以爲這樣就能爲剝奪憲法基本權利的行爲提供正當性。但是他們恰恰錯了。無論是西豐的形象還是西豐人民的利益,確實是要維護的;報道是否屬實,社會也自有公論。然而,西豐不能通過扼殺公民和媒體的言論來維護自己的“形象”,西豐人民也不會在乎如此“維護”起來的虛假形象。恰好相反,就和當事人趙俊蘋一樣,西豐人民的最大利益正在于通過包括短信在內的各種方式反映自己意見的權利,在于接受媒體采訪幷得到報道的權利,在于讓中央和全國人民知道西豐究竟發生了什麽的權利。如果憲法規定的這個權利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那麽不僅是西豐,全國各地發生的大大小小的孫志剛事件、黑磚窑事件就永遠不會完結——不僅不會完結,而且會渾然不覺地在我們眼皮底下大行其道。(北京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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