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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發回重審 考驗中國司法公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6 22:41:10  


 
一、判處無期是否過重 許霆案一石激起千重浪

1、惡意取款被判無期 一時貪念付出一生代價
  據指控,2006年4月21日晚10時許,23歲的打工仔許霆到廣州市商業銀行黃埔大道上的某ATM取款機上取款,在取款過程中却發現取款機系統出現錯誤。許霆本想取100元,因疏忽多輸入一個“0”而順利取出1000元,其僅有170餘元的銀行卡賬戶却只被扣除存款1元。狂喜之下,許霆連續取款5.4萬元。(廣州《南方都市報》)

  當晚,許霆將此事告訴了同伴郭安山,兩人隨即用同樣手段反復取款多次。許霆共計取款171筆,合計17.5萬元;郭安山取款1.8萬元。事後,二人各自携贓款潜逃。事後,郭安山投案自首,幷全額退還所取款項,獲刑一年。2007年5月22日,許霆逃亡一年後被警方抓獲,17.5萬元因丟失、投資失敗等原因一無所剩。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許霆的一審判决認定,許霆“以非法占有爲目的,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幷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北京《法制日報》)

  僅僅多按了一個“0”,許霆的人生從此改變了。一個家人朋友眼中的“好孩子”、一個律師眼中的“厚道人”、一個法官眼裏“1米8個頭,相貌堂堂的帥小夥”,懷揣惡意取款獲得的17.5萬元走上了流離失所的逃亡之路,“不敢回家,怕連累家人”,最終成爲階下囚,被判無期徒刑。其辯護律師的話一針見血:“看到錢能不拿嗎?恐怕很多人都過不了這一關。”但爲此付出一生的代價,對于許霆來說是“太沉重了”。面對出了故障的ATM機,其實每個人都有可能成爲“許霆”。個人的道德自律稍有差池,後果就是刑法的嚴厲處罰,實在讓人不寒而栗。(北京光明網)

2、盜竊罪還是侵占罪 判處許霆無期是否太重
  作爲一種新的犯罪類型,借ATM機故障實施犯罪,在當今法律上找不到絲絲入扣的量刑罰則。在這種情况下,法院比較普遍的做法是“擴展適用”——援引性質相近的犯罪類型及其罰則,幷據此作出判决。就本案來說,法院是按照盜竊罪來進行處理的,;而許霆的律師則以侵占罪爲其當事人作輕罪辯護。目前爭議的核心是,許霆的行爲究竟屬于“侵占罪”,還是屬于“盜竊罪”。(中國江西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爲“數額特別巨大”。而根據中國《刑法》第26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幷處沒收財産,其中之一就是,“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而如果對許霆定侵占罪,判刑肯定輕很多,一般判刑3至7年。

  許霆的辯護律師、廣東經綸律師事務所律師吳義春以“侵占罪”爲許霆做輕罪辯護。在吳義春看來,盜竊罪的鮮明特徵是“秘密竊取”,但許霆是用自己的銀行卡取錢,他的身份已被銀行掌握,他的行爲不符合“秘密竊取”的特徵。許霆雖然對提取的17.5萬元建立了一種幷非依法的占有關係,但他是以一個正常客戶的身份操作該櫃員機的,既沒有篡改密碼,也沒有破壞機器功能,一切按照正常程序即能獲取款項,因此,許霆的行爲不符合盜竊罪的客觀特徵,不成立盜竊罪。吳義春承認,他本人也幷未想到許霆案會“判得這麽重”,因爲“銀行方面也存在一些過錯,應該要减輕對許霆的處罰”,但最後法院認定銀行沒有過錯,而用盜竊罪爲許霆定了罪名。(重慶大渝網)

  北京英浩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海波則認爲,許霆的行爲屬于“盜竊罪”,“許霆知道自己卡裏只有170多元,明知道那17萬元是銀行的。他的行爲雖跟從別人包裏偷錢不一樣,但實際上是利用了取款機的程序錯誤,用非法的手段取錢,幷且逃跑,他的惡意支取行爲主觀上具備非法占有的目的。”(上海《新民周刊》)

3、法理情理爭論激烈 許霆案不應輕易“民轉刑”
  一台銀行ATM機出了故障,一個貪“便宜”的打工仔取款17.5萬元,然後被“嚴肅”的法院一審以盜竊金融機構罪判處無期徒刑,于是輿論大嘩,媒體關注熱度直綫上升,專家、學者爭得面紅耳赤——這就是許霆案在當下給人們的最直觀表像。(北京和訊網)

  支持一審判决的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律系副教授黃娜認爲,許霆利用ATM機漏洞多次盜取款項的行爲構成盜竊罪,法院判决幷無不當。從主觀方面來看,許霆是以非法占有爲目的,利用銀行漏洞多次盜取。如果他第一次取款是偶然錯取的話,那的確僅構成不當得利。但在得知出錯後,許霆反而告知朋友,二人更多次返回提取現金,非法占有的想法毋庸置疑。而且,許霆不僅一再盜取,還將告知他人犯罪,更在潜逃中將巨款揮霍一空,整個過程幷無任何可獲從輕或减輕的量刑情節。(廣州《新快報》)

  也有不少法學專家傾向認爲該案“一審量刑過重”。北京大學一位法學教授表示,自己得知這個判决時,“對當事人處罰太過嚴厲感到震驚”,如果能用民法解决的話,就最好不要動用刑法。“因爲一個社會秩序的維護,不應當過分依賴于酷刑酷法”。鑒于在當事人的犯罪後果幷不特別嚴重惡劣的情形下,他希望對這個今年才24歲的年輕人,應該有一種人道主義的關懷。(北京《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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