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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霆案發回重審 考驗中國司法公義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1-26 22:41:10  


 
二、銀行出錯民衆買單 法制忽略保護公衆利益

1、“人之罪”還是“機之禍” 罪責不能全部歸咎許霆
  許霆是否構成“盜竊金融機構”,進而是否構成“盜竊罪”?許霆案的關鍵在于,被告人的犯罪産生在發現ATM機存在故障之後。如果ATM機能正常工作,則許霆也不可能去“盜竊”ATM機這個“金融機構”。用刑事訴訟中的“警察圈套”理論來分析,ATM機的失常誘使了一個正常的公民臨時産生了犯罪意圖,而不是讓一個本來就有犯罪意圖的嫌疑人,在犯罪機會來臨時充分暴露了其犯罪意圖。所以說,這是機之禍,還是人之罪?如果是後者,抓之不冤,如果是前者,其實只是對人性的一次道德考查。(陝西《華商報》)

  必須說清楚,銀行在本案中也不是沒有責任,正是其工作失職,導致ATM機出現故障而不自知;而且,在完全有足够時間追回款項的情况下,却“因爲周末而錯過”。正是因爲銀行存在上述種種過失,17.5萬元才輕而易舉地進入了許霆的腰包、許霆潜逃一年也才成爲事實。當許霆在犯罪的泥沼裏越陷越深,當他在通往無期徒刑的道路上泣血狂奔之時,銀行有多少底氣義正詞嚴地說:我們沒有任何責任,只是一個無辜的受害者?(浙江在綫網)

2、彰顯銀行話語霸權 處罰許霆不能濫用公權
  許霆在逃亡之中,亦曾主動聯繫銀行,但銀行的“盧科長”却告訴他,那17.5萬元不論還不還,他都要坐牢。同時許霆的父親亦證實:“銀行和派出所的人也來過,但他們絲毫沒提還錢的事,只一味讓我勸兒子自首。”幷聲稱,他們是“還錢無門”。銀行幷不特別在乎這17.5萬元的損失,而特別在意以公權力來“殺一儆百”,彌補其管理上的漏洞。金融機構如此托大,正憑恃于其服務受到特別的保護,但在這保護之下,又怎可視公民人身自由權利的代價輕如鴻毛?(湖南《瀟湘晨報》)

  在現實生活中,ATM取出假錢——銀行無責;網上銀行被盜——儲戶責任;ATM機出現故障少給錢——用戶負責;銀行多給了錢——儲戶義務歸還;銀行少給了錢——離開櫃檯概不負責,在在彰顯著銀行的話語霸權以及民衆的無力。(河南《大河報》)

3、竊鈎者誅竊國者侯 法制不合理、許霆被冤屈
  海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王琳撰文稱,同樣發生在廣東的餘振東貪污、挪用案,涉案金額高達4.82億美元,餘本人被法院認定參與貪污公款合計美元約6777萬元,港幣約1.28億元;挪用公款合計美元約1.25億元,人民幣約2.73億元,港幣2000萬元,而在數罪幷罰之下,餘振東也不過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兩案相互比照,其結局可謂是天壤之別”。(山東大衆網)

  許霆的辯護律師吳義春表示,盜竊罪、詐騙罪等幾個同檔次的犯罪,在改革開放後的20多年,它們的起刑點的金額變化幷不大;但這20多年來,法律對于貪污受賄犯罪定罪的數額却每年在放寬,“這本身就很不公平。比如,在1989年,一個人貪污十幾萬就可能會判死刑;但現在,貪污受賄20萬、100萬的,根本就不會判死刑。”吳義春認爲,貪污受賄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更大,這說明“我們的法制理論上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比如,我們原來的立法是否將不同利益的群體放得有高、有低?”北京律師李海波認爲,比起貪污受賄,盜竊行爲的社會危害性要小,“一些貪官貪了很多錢,被判十幾年的,也有很多。幷且,貪污受賄很難被查出來,但用銀行卡取錢則有攝像頭錄像,肯定會被抓住。”(上海《新民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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