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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出鞘 能否根除市場“不和諧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11 08:12:04  


 
二、配套細則難産 反壟斷法面臨實施尷尬

1、配套細則姗姗來遲 反壟斷法成效尚存疑問
  8月1日,被寄予厚望的《反壟斷法》實施在即,原先制定草案時計劃在此時之前制定40餘個配套規則,却無一出臺,《反壟斷法》在沒有任何配套操作規則的前提下就倉促上路了。直至8月5日,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529號國務院令”,正式公布幷施行《國務院關于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這是正式實施《反壟斷法》後,國務院頒布的第一個與之配套的行政法規,而下一個還不知道什麽時間出臺。(上海《新聞晚報》)

  臨近實踐,《反壟斷法》事實上成了一部孤獨的法律。它要孤單地沖入中國實境,究竟會因此造成怎樣的市場局面,現在還是未知數。但從它最新的處境看,《反壟斷法》大概會遇上什麽阻力,已是昭然若揭,《反壟斷法》顯然會有被虛化的危險。(廣東《南方都市報》)

  《反壟斷法》到目前爲止,只有8章57條,對于一部規範市場經濟基本秩序的法律來說,如此短的篇幅是不够的,也因此,許多規定就極具原則性,諸多方面都需要進一步細化。而且《反壟斷法》對具體的行業、企業以及行爲幷沒有明確的壟斷界定,這就爲相關壟斷企業鑽法律空子創造了條件。由于配套細則難産,這部意義無比宏大的“經濟憲法”可能面臨執行尷尬。(廣東《南方日報》)

2、回避限制壟斷地位 凸顯反壟斷法先天不足
  民衆對于反壟斷,一直比較期待。這其中,最關注的是壟斷所産生的高價格與巨額利潤。比如,電信行業巨頭依靠巨大的壟斷網絡優勢,在節假日1天的問候短信收入,就可高達幾億元,手機漫游費更是居高不下;比電信利潤更高的或許是烟草行業,國家對烟草的管制,讓這個行業成爲永恒的金飯碗,不論市場形勢如何變化,中國3億多烟民總會讓烟草企業賺得盆滿鉢溢。此外,“銀聯卡跨行收費”、“民營加油站被擠壓”等,都與壟斷有關。(北京中國經濟網)

  《反壟斷法》能否解决這些問題,曾被寄予厚望,但去年正式亮相的《反壟斷法》,從條例內容來看,才僅僅走出第一步。法律條例內容的指向,幷沒有側重解决業已存在壟斷性行業中大集團的壟斷地位問題,對于部分帶有職能部門色彩的中央大型企業在電信、烟草、石化等領域形成的“行政性壟斷地位”也沒有過多闡述。《反壟斷法》更多的是針對“價格同盟”、“限産同盟”、“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爲的預防與形成。

  撇開“壟斷地位”、著眼“壟斷行爲”,被認爲是《反壟斷法》底氣不足的表現,但專家學者認爲,儘管法律條款有些先天不足,但《反壟斷法》出臺本身,就是中國規範市場經濟持續的重要一步,對于壟斷行業企業是有威懾作用的。(上海《每日經濟新聞》)

3、立法摸著石頭過河 “宜粗不宜細”慣例有缺憾
  既然現在因配套措施未出臺而使得《反壟斷法》面臨實施困境,人們自然就會問,《反壟斷法》爲什麽不等條件成熟一些再出臺呢?這其實與立法的理念有著直接的邏輯關聯。一直以來,中國立法的慣例是宜粗不宜細,雖說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這樣的立法原則有其獨特的智慧所在:摸著石頭過河的年代,如果法律規定的過細,會成爲發展的致命障礙,難以實現法律“原則性和靈活性幷舉”的實施效果。但是,當我們的社會邁入“精細化管理和規範”的時代,粗綫條的立法難以勾勒出細綫條的社會生活,法律在“無法可依”的情况下甚至有成爲紙空文的可能。華爲的萬人辭職風波,粗綫條的勞動合同法根本無力規範和解决,只能靠實施細則甚至各地的指導意見來規範,法律的尷尬由此可見一斑。(湖南紅網)

  爲了讓法律不至于成爲空文,就得通過形形色色的實施細則、配套規則來完成原則性法律的“具體化”。可問題是,如果實施細則或者配套規則是法律的立法者制定的倒也罷了,但太多的法律實施配套規則,其實都是以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甚至紅頭文件作爲載體。如果立法的目的在于規範行政權力,那麽由行政機關制定的實施細則或者配套規則,實際上就會成爲違背基本程序正義的“自我規範”。

  粗的法律和細的配套規則,實際上顛倒了兩者的效力關係,讓配套規則成爲事實上的“上位法”,而行政部門也就成爲法律的制定者。這樣本應由人大制定法律所能避免的“部門利益法制化”,就會以一種冠冕堂皇的方式“借尸還魂”。當一部法律的威力總是要靠實施細則或者配套規則來“狐假虎威”時,這樣的法律已然是一部失敗的法律,不能不說是立法的悲哀。(北京《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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