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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壟斷法出鞘 能否根除市場“不和諧音”?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8-08-11 08:12:04  


 
三、反壟斷第一案 行政壟斷推上風口浪尖

1、“反壟斷第一案”現身 劍指質檢總局行政壟斷
  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的第一天,北京4家防僞企業就將國家質檢總局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針對國家質檢總局大力推行的“中國産品質量電子監管網”,他們請求確認國家質檢總局推廣電子監管網經營業務、强制要求企業對産品賦碼交費加入電子監管網的行政行爲違法。(廣東《南方都市報》)

  歷經14年磨礪的《反壟斷法》,在它正式實施的前夜,依然難以擺脫被爭議的命運。同時,作爲第一起反壟斷訟案,注定被關注。但令人意外的是,當《反壟斷法》第一案出現,公衆發現其對象幷不是此前人們猜測的鐵路、電信、石油、汽車、軟件五大行業之一,反倒選取了一個在壟斷程度和壟斷危害方面幷非最嚴重的質檢總局,但訴訟所針對的却是最具有中國特色的壟斷形式——行政壟斷。(上海《新民晚報》)

  《反壟斷法》的施行,更重要的效果則是給社會公衆提供了一個自下而上反壟斷的機會。這次企業試圖通過司法訴訟的渠道去解决電子監管碼收費問題,就是一種自下而上的監督形式。這次的訴訟的一個標志性意義也在于:在民企、外企以及相關法律、WTO規則的共同作用下,主管機關、國有壟斷企業已經不得不放下身段,回應來自社會其他方面的反壟斷訴求,而在此之前,對類似的訴求,壟斷部門和企業一般是置之不理的。(北京和訊網)

  事實上,行政壟斷之禍,的確遠甚于一般經濟性壟斷。因爲行政壟斷是濫用行政權力干預經濟的行爲,往往與經濟利益緊密相連,容易滋生行政權力尋租行爲,大多糾結著廣被詬病的行政腐敗。這也就是此案備受社會關注的原因之一。(北京《法制周報》)

2、擊中行政壟斷要害 反壟斷法成效備受考驗
  “反壟斷第一案”中,被告國家質檢總局不是一個普通的行政機構,具有特殊的身份和地位,是國務院直屬機構之一。因此,公衆對于起訴能否順利立案、立案後能否得到公平審理的擔憂是可以理解的。這不僅僅是對《反壟斷法》的檢驗,也是對作爲《反壟斷法》實施機制之一的行政訴訟的考驗。(廣東《南方周末》)

  《反壟斷法》從1994年列入“人大”立法程序,一直充滿變數,其中最具爭議的是反壟斷立法中是否規制行政(性)壟斷。在草案某一稿的意見裏,行政壟斷這一章曾被整體删除,然後又恢復原狀。既使如此,在《反壟斷法》實施之前,它仍被輿論稱爲“沒有牙齒的老虎”,原因就在于,當前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對于行政性壟斷幷無執法權,所能做的僅是對違法行政機關的上級提出處理建議。事實上,在中國壟斷程度最嚴重的行業,如石油、電信、移動等,大部分都與行政性壟斷政策有關,有的企業壟斷地位乾脆就是不合理的行業准入規則的産物。這次針對主管機關的反壟斷訴訟,顯然點中了中國式壟斷的要害。(上海東方網)

3、專章規制行政壟斷 反壟斷法條文偏虛偏軟
  剖析《反壟斷法》法典,可以發現,對于行政性壟斷,在總則部分有專門的條文予以原則性禁止,設置了專章即第五章作了具體規定,在法律責任部分也規定有專門的條文。整個法典計有57個條文,直接針對行政性壟斷的條文已達8條。無論是條文的絕對數還是占法典全部條文的比例,行政性壟斷都遠遠高于壟斷協議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我們應當承認,法典對于行政性壟斷行爲的界定是比較清晰的,處理得幷不模糊。具體地講,該法第32條到第36條明確禁止了表現爲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性壟斷,而且,該法第37條還明確禁止了表現爲抽象行政行爲的行政性壟斷,即“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儘管如此,我們也不能否認,法典第51條有關行政性壟斷的行政執法體制和機制的構建有些疲軟。(廣東《南方周末》)

  毋庸諱言的是,較之于對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等經濟性壟斷行爲的規制,法律涉及行政性壟斷的條文偏虛、偏軟。在行政機關實施行政性壟斷的法律責任追究方面,《反壟斷法》規定“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而且,其他法律法規對行政性壟斷行爲的處理另有規定的,要“依照其規定”。質疑者稱,這些內容削弱了反壟斷執法機構的權威性,使《反壟斷法》對行政性壟斷的震懾力打了折扣。而且,《反壟斷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占控制地位的關係國民經濟命脉和國家安全的行業以及依法實行專營專賣的行業,國家對其經營者的合法經營活動予以保護”,這讓人懷疑這究竟是《反壟斷法》還是壟斷保護法。(香港中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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