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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玉嬌案攪動中國 考驗政府公信司法獨立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9-06-09 05:48:37  


 
四、父母官欺壓老百姓 激起中國網民公憤

1、鄧玉嬌案結論不容樂觀 公平危機困擾中國

  警方對鄧玉嬌案的偵辦,以“故意殺人”始,以“防衛過當”終。這不免使人想起,在巴東官方關于鄧玉嬌案的第二次通報裏,將“按倒”變“推坐”,將“特殊服務”變“洗浴服務”,將“修脚刀”變“水果刀”,其用詞對鄧玉嬌都是非常不利的。但現在,却是一個似乎各方都能够勉强接受的“防衛過當”。與其說這個結論是對法律和公正的有限靠攏,還不如說是對主張鄧玉嬌無罪的廣大網民所作出的一個較大讓步。(北京《農民日報》)

  “鄧玉嬌防衛過當”或許勉强可算一個樂觀的結論,但這個結論的實現過程却無論如何也不容樂觀。如果沒有“修脚女”、“修脚刀”、“鈔票扇臉”這些關鍵詞的吸引,沒有律師的泪流滿面,沒有官方的傲慢和言詞失當,事情沒有發生在娛樂城、精神病院這樣的特异場所,沒有媒體的積極介入,沒有衆多網民鍥而不捨地追問,大概只有天知道,鄧玉嬌案會向哪個方向發展。(上海新民網)

  在鄧玉嬌案中,公衆所有的猜測,所有的聯想,所有的疑問,都基于同樣的焦慮:擔心案件得不到公正的處理,擔心法律在金錢和權力面前變形。如果人們所渴望的公平和正義,總要通過由偶然性所構成的途徑,通過幷沒有法定監督義務的網民自發地貢獻時間和電費,才能得以小概率地實現,那無疑是一種真正的悲哀。(陝西《華商晨報》)


2、網民朝向鄧玉嬌一邊倒 突顯中國社會斷裂

  目前的民意傾向,幾乎呈現一邊倒的態勢:鄧貴大該死,鄧玉嬌釋放。應當說,此事引起如此大的公衆反響,關鍵在于其官員背景。人們對官員醜聞和權力跋扈的極度反感,導致對弱者的極大同情。同時,如同杭州飈車案一樣,民意的强烈反映,還在于對法律的獨立性和公正性的懷疑,人們擔憂權力對法律的介入會致失公正的扭曲。(湖北《長江日報》)

  鄧玉嬌因不堪被三個索要“特殊服務”的基層官員的淩辱,憤而用一把修脚刀手刃官員的舉動,被不少網民喻爲替天行道的“抗暴英雄”,而被刺死的官員,却幾乎沒得到公衆半點兒的同情。這種反差的背後,凸顯中國社會兩個階層——以官員爲代表的權勢階層和以底層民衆爲主的弱勢階層——的對立和分裂。

  可以看到,鄧玉嬌案再次喚起人們對一些官員貪污腐化、欺壓底層民衆的集體記憶。此前,媒體剛曝出貴州習水官員嫖宿幼女案、四川宜賓國稅局長買處案等,這些事件,已令一些基層官員在民衆中的形象,差不多等同于醜陋的化身。因此,鄧玉嬌案被網民賦予了極强的象徵意味——一邊是擁有政治權力、性權力、金錢權力等强權的官僚,一邊是被侮辱、被壓迫、被剝削的底層民衆。(北京《中國青年報》)


3、網絡審判幷非網絡暴力 全民法官時代來臨

  中國湖北女服務員鄧玉嬌在遭受性侵犯時刺殺官員的案件繼續在中國引發民情和輿論的震蕩。著名北京文化學者淩滄州和一群中國知識分子和律師等呼籲爲鄧玉姣成立“公民後援團”,幷把鄧玉嬌事件稱之爲中國網民走向公民社會的里程碑。鄧玉嬌案還反映出更值得關注的現象,即中國網民對社會事件的介入熱情愈來愈高漲,大規模介入的速度在提升,反應力加快,而且介入的方式從言論針砭時弊發展到更具體的社會參與。此外,一個以網絡作爲平臺,又不介意從網絡走向有形現實社會的公民知識分子群體正在緩慢浮現。(新加坡《聯合早報》)

  最高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6月2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闡述了最高院對于鄧玉嬌案的立場。孫軍工稱,對于這樣社會各方面關注的案件,法院系統同樣極爲關注和重視。“越是媒體關注,辦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堅决公正處理,絕對不能以個人的意志和感情來代替法律,最後的判决將是“充分考慮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這是最高院方面首次公開表明對鄧玉嬌案的看法。我理解,孫軍工的話含有這樣的意思,即越是受關注的案件越要理性辦案,不能受外界干擾。從司法的獨立性要求看,孫軍工的話沒有錯。可是,這話却容易讓人只看輿論對辦案的消極影響,而忽視社會關注的積極作用。

  針對近期的“杭州飈車案”、“湖南羅彩霞案”、“湖北鄧玉嬌案”等案件引起網民廣泛關注現象,已有學者指出應當慎防網絡輿論進行“媒體審判”。更有人稱要抵制網民的“思維暴力”。似乎網民關注,對社會生活正在産生不好的影響。筆者以爲這是對網民關注的曲解。拿上面幾個案件來講,哪起案件,不是經過廣泛的網民關注後,及時糾正了可能出現的司法不公,使社會正義受到了維護?可以說,有的案件的正確結果和正在發生的正確結果,是在網民的積極關注下才産生的。所以,總是從不良視角來看網民關注對社會的影響,是錯誤的。(河南大河網)

  某種程度上,鄧玉嬌案開創了全民法官時代,幾乎所有的評論,無論作者是否深諳法律知識,都在履行一個法官的專業判斷。對司法機關而言,應對輿論既要敞開胸懷、包容接納,同時也要理智甄別、以理服人。針對大衆對專業法律問題的誤解,最好的溝通方式就是答疑解惑,“心平氣和”地作出法律釋疑。(北京《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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