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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人複活” 趙作海案撕破司法黑幕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0-05-14 23:02:23  


 
四、問責無力 國家賠償一賠了之?

1、枉法不究端倪盡顯 問責隔靴搔癢

  從佘祥林案中的“妻子複活”到聶樹彬案中的“真凶供詞”,從趙志紅案中的“償命申請”到本案中被害人的“神秘現身”,當錯案一再以此類荒誕的方式曝光,一切關乎冤假錯案的探討似乎都顯得乏力。(北京《京華時報》)

  趙作海案震驚全國,事後處理無非是道歉、賠償、究責。(徹查後還原案件真相,讓違法執法者受到懲處,讓受到不公待遇的公民獲得國家賠償,當是修復受損正義的基本要求。在趙作海與記者的對話里,有一句讓我印象最為深刻。記者問:“有沒有想過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趙作海答:“那是公家的事情。國家說他不行,他就不行,我說不行,也沒用。”一個公民被進行了非人折磨,然後投入監牢十數載,鬧得妻離子散家破人亡,如今僥幸得以沉冤昭雪,卻不能向當年那些豺狼虎豹們追索權利,這是何等的權利貧困與權利悲哀!(北京《京華時報》)
 
  當地的政法官員這幾天非常勤快頻繁的向趙作海道歉,並不時施以數額不等的小恩小惠,“絕不回避錯案,現在就是要依法糾正這個錯案”的高調更是喊得震天價響。可是我非常想問一句,你們準備拿什麼去糾正錯案呢?道歉外加一點由納稅人負擔的賠償?為什麼當年的辦案者明明大多仍在系統內,且多數已獲升遷,出來唱高調的卻總是部門集體?(江蘇《新華日報》)


2、國家賠償已成定局 一賠不能了之

  5月13日,河南省高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給予趙作海國家賠償及生活困難補助共計65萬元。這65萬元對於一個農民儘管算是一筆巨款,但和10年牢獄之災、妻離子散的悲慘命運相比,仍然顯得過於輕飄。(上海《新民晚報》)

  而從今年4月30日“死者”趙振裳突然回村真相大白開始,到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5月9日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是一起錯案,再到5月13日趙作海收到賠償義務機關送達國家賠償65萬元,僅僅兩周時間,這起蒙冤11年的“故意殺人罪”案就此終結。速度之快、態度之好,令人深思。是河南省司法系統工作效率高,還是匆匆忙忙走程序,我們不得而知。(江蘇新華報業網)

  但是,一般而言,“國家”作為一個抽象的政治實體,是無法具體履行賠償義務的,其賠償義務只能由國家機關代替履行。拿此案來講,65萬元的賠償款的賠償主體名義上是國家,實際上是當地司法機關。眾所周知,司法機關不是利益組織,其支付的65萬元賠償款屬於財政支出。而財政是由納稅人納稅構成的。由此,賠償給趙作海的那65萬元的國家賠償,實質上是由納稅人承擔的。由司法人員的瀆職行為而導致的過錯,卻要納稅人來買單,於法於理都是說不通的。(海南《海口晚報》)


3、確保程序公平公義 呼喚司法改革

  僅就遏止刑訊逼供而言,要想實現“刑訊逼供所取得的證據不被采納”,需要律師在場制度、同步錄音制度、建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口供補強制度等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值得注意的是,趙作海案暴露的問題並不止於此。警察權如何受到約束和監督、檢察院應該扮演何種角色、如何架構合理的法院體系、如何改進審級制度、如何保證司法獨立、如何追究司法人員的責任……趙作海案暴露的這些問題,恐怕唯有通過司法改革才能得到解答。(廣東《中山商報》)

  無罪推定原則是現代刑事法律的兩大基本原則之一,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卻不明確,雖有無罪推定的精神體現,但尚未完全確立具體原則。現實實踐中,不少司法人員甚至民眾有罪推定、罪疑惟輕的理念仍根深蒂固,無罪推定和疑罪從無推行艱難。而有罪推定與刑訊逼供本就是一對孿生兄弟,有罪推定易導致刑訊逼供,刑訊逼供則必然導致屈打成招。

  奇跡,使趙作海和佘祥林洗冤昭雪。但杜絕冤案,不能寄望於奇跡,根本還在於制度變革,改變訴訟機制,確保程序的公平公義。此前,佘祥林案曾一度推動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訂,後因阻力懸擱。趙作海案再次暴露刑事訴訟機制的沉屙痼疾,所以,刑事訴訟法的再次修訂應該提上日程了,如規定看守所中立化、羈偵分離,明確確立無罪推定、緘默權原則,從制度上根治刑訊逼供。(重慶《重慶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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