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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價墓地只“住”20年 民生何所堪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11-04-10 23:13:45  


 
一、二十年使用期 天價墓地又起爭議

1、使用期二十年 活著當房奴、死後當墓奴?

  這個清明節,有關天價墓地以及天價殯葬費的聲討聲不絕于耳。近幾天,關於公墓“20年使用期限”的話題更是爭議不斷。商品房的產權還是70年,而單價明顯高於房價的墓地,卻只有20年的使用期。當人們對親人的敬挽還在延續時,墓地的使用期已經到了。(天津《數字報刊》)

  4月2日,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說,我們一直強調,墓地只是租賃關係,不是產權關係,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簽訂合同時,20年是一個期限,20年到期以後,雙方根據協議規定執行管理費的收費。這個回應可以概括為12個字:墓地無所有權,到期可以續費。面對如此解釋,民眾有不滿也是在所難免。在不少人的認識裡,墓地的購買是一次性的,墓地的使用則近乎永久性的。很少有人知道,花在購買方寸墓地上的高昂費用,實際上不過是提前繳納的20年護墓費。這其實比“20年使用期限”還要糟糕。死後怎麼辦,似乎也成了一個複雜而糾結的社會問題。(《北京青年報》)

  殯葬業的暴利幾乎眾所周知,但大多數人還是不願意在這上面計較太多,以免顯得對死者不敬。但是墓地價格近幾年上漲那麼快,竟然只有20年的使用權,還真是讓人難以接受。霎時,互聯網上針對這一“言語”的聲音一浪蓋過一浪。“交大浙江人”在微博上更是稱墓地僅使用20年是“史上最荒唐的新聞”;“安迪兒的blog”也在微博上哀嘆“生時為房奴,死後做墳奴”;網友“蜜蜂猪”則在自己的空間上說,“城市墓地每隔20年便要被催費一次,否則就要視作‘無主孤墓’,這讓死者何安,又令生者何安?”(廣東《南方都市報》)


2、一墓難定終身 理應拉長墓地使用年限

  在墓地價格漲幅超過房地產的年代,人們不僅擔心自己的親人難覓安葬之地,現在又開始發愁墓地到期後將親人改葬何地。“天價墓地”年年被“炒”後,今年的清明時節因“不少地方出現公墓20年使用期滿,面臨續收管理費問題”而有了新的爭議點:墓地只能用20年是否合理?(上海《第一財經日報》)

  根據民政部1992年發布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20年”;到了1998年,民政部出台《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要求,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而此前一年頒布施行的《殯葬管理條例》,並未涉及20年後續費問題。所以墓地在使用20年後要續費的問題,確實值得商榷。(廣東《南方日報》)

  比房地產不靠譜的是,墓地20年就要更新一次收費,而居住房屋是70年。既然這塊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墓地的護墓費為何要定20年這個收費周期呢?20年之後,護墓費又是什麼價位呢?定價的標準是什麼?憑什麼墓地開發商可以用20年前的地價來買墓地,20年後再賣一次?(雲南《新文化報》)

  就在今年兩會期間,衛生部部長陳竺曾表示,目前我國人均壽命為73歲,2015年有望達到75歲,2020年將有望達到77歲。與此同時,社會老齡化的進程也正在向我們逼近。在人們越活越長的背景下,僅僅20年的時光,是否足夠滿足人們緬懷親人的需要,這正成為急需回答的問題。

  上海理工大學教授、殯葬專家喬寬元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這個墓穴的使用年限是十幾年前定出來的,那時候的人們平均代際年齡還是20年,但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還有計劃生育的實施,晚婚晚育的現象很多,許多家庭的代際年齡都拉長了。代際年齡的變化反映到墓穴的年限上,就成了20年的年限,相當于兒子要看著父親的墓挖出來,這顯然是民眾不能承受的,也不符合我們的習俗。但在我們的研究中發現,讓孫子解决爺爺的問題,就比較好辦。提高墓穴使用年限到30年,或者以“20+10”的方式,延長墓穴的使用年限。(《北京晚報》)


3、誤區並未澄清 二十年周期折騰老百姓

  其實,社會上口口相傳的所謂“購買墓地”,根本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購買”,只不過是和墓地經營者簽訂了一紙租賃合同。這個合同可以在特殊情况下終止,更難以想像的是,一旦“購買墓地”的人沒有在20年後續繳護墓費,所存放的骨灰有可能被隨意處置。這種事實上存在的“死無葬身之地”的遠景,多少有點讓人不寒而栗。(《北京青年報》)

  據上海市殯葬行業協會會長王宏階介紹,就墓園性質而言,目前有4種情形,一種是國資背景,一種是國資和集體聯營,一種是私人承包,還有一種是產權經營權均歸私人所有。按照規定,建立公墓,需要當地民政、規劃和國土部門的批准。與房地產行業類似,公墓墓區用地的所有權屬國家或集體擁有。然而,與購買住宅商品房不同的是,關於墓地使用權的規定卻語焉不詳。按照1992年開始頒布實施的《公墓管理暫行辦法》,“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民政部社會事務司副司長李波因此表示,“墓地的使用期限為20年”的提法存在誤區,所謂“20年”的說法不是指墓地的使用年限,而是指護墓費以20年為一個繳費周期,只要按期交納護墓費用,即可繼續使用墓地。然而民政部的上述規定事實上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在制定殯葬或公墓管理辦法時規定墓穴使用年限不超過20年的依據。(上海解放網)

  那麼,誤區是怎樣造成的呢?《公墓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經營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費一次性收取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這說的正是管理的續費周期,也並沒涉及土地使用權限,很好理解。再看民政部1998年出台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墓管理意見的通知》,其指出,“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則上以20年為一個周期”,這拗口的措辭正是輿論誤讀的原因。請注意,“20年周期”並不是土地的使用期限,而是針對的土地使用方式它相當于將續費周期與墓地、骨灰格位的使用周期綁定在了一起。

  民政部的這份文件很有意思,它因為將續費周期與墓地、骨灰格位的使用周期綁定在了一起,實際上改變了墓地的權屬關係。這種權屬關係,可以做如下表述:土地所有權依然在國家、集體,而土地使用權其實在公墓經營方,喪主只是向經營方租賃了20年使用權,並非一次性購買了完整的使用權。另外,20年以後,如果不繳納“物業費”,墓地、骨灰格位就要考慮由經營方收回以重新安置。由此,“物業費”也就成為新的租約。換言之,“20年周期”是讓喪主每二十年以“物業費”的形式續租一次,而他們根本沒有50年或70年的土地使用權。從實際的權屬關係來說,輿論又沒有誤讀。(四川《華西都市報》)

  而這種所謂的“誤區”澄清,其實並沒有什麼實質意義。因為無論是上述哪種說法,翻來覆去都沒有改變這樣一個核心意思:現在人們買一塊墓地所花的錢實際上只能管20年,20年以後,還得再續費。相反,這一“誤區”說,在無形中對有關“墓地使用”的許多真正誤區,構成了某種遮蔽和回避。

  比如,繳費周期僅20年,但繳費卻貴得離譜的誤區。既然20年收費年限,是“從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繳費的角度提出的”,可為什麼現在的公墓價格反而如此高昂——一個普通公墓便往往要價兩三萬,高檔公墓更是動輒上百萬?據媒體日前的報道,深圳一公墓墓位價格最低超過4萬元/平方米,高的則超過20萬元/平方米。並且,花了這麼多的錢購買的公墓,在短短20年之後又要續費?如此價格和收費行情,究竟是在“保護群眾利益和方便群眾”,還是在損害群眾利益、給群眾製造麻煩?(北京《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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