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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從民法通則到民法總則 有哪些新看點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3-22 10:46:58


  中評社北京3月22日電/3月15日,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標誌著民法典總則編的形成。

  從1986年的民法通則到如今的民法總則,一字之變,背後卻是立法理念、精神的變化和制度的創新發展。民法總則有哪些新亮點?記者採訪了全國人大法律委副主任委員蘇澤林、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呂忠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軼。

  ① 違背公序良俗合同無效

  【法律條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專家解讀】 蘇澤林:民法總則通篇體現著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時代命題和現實需求。不僅有宣示性的規定,還有具體的規定,例如,根據第一百五十三條,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簽訂的合同有違反道德的內容,那麼這一合同條款是無效的。

  ② “綠色”成基本原則

  【法律條文】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專家解讀】 呂忠梅: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是人類社會進入21世紀後日益面臨的重大課題,把“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這一綠色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一大創新,具有鮮明的21世紀的時代特征。其實,在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民事責任承擔方式中,就有“恢復原狀”這一項,也就是說,可以要求破壞環境的人以恢復原狀的方式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綠色原則的具體體現。

  ③ 保護從搖籃到墳墓

  【法律條文】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解讀】 王軼:民法對人的關懷不僅是從搖籃到墳墓,貫穿人的一生,還延展到人的生前死後。從出生前還是胎兒時,其繼承遺產、接受贈與等利益就受民法總則的保護。比如,在分割遺腹子父親的遺產時,應該為遺腹子留有份額。而人去世後,其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仍會受保護。現實中,侵害英雄烈士等逝者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的行為時有發生,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反映強烈,因此民法總則特別規定,這種侵害行為應該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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