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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交通部倡導共享單車免押金 建失信懲戒機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23 15:17:18


  中評社北京5月23日電/5月22日,備受關注的共享單車即將迎來國家層面的頂層設計——由交通運輸部會同多個部委起草的《關於鼓勵和規範互聯網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布,從22日起進行為期兩周的公開徵求意見。

  近年來,五顔六色的共享單車如雨後春笋般湧現。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全國已擁有共享單車(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30多家,累計投放車輛超過1000萬輛,註冊用戶超1億人次,累計服務超過10億人次。

  破題“亂停放”:探索負面清單的禁停管理

  一個時期以來,有關共享單車亂停放、被惡意損壞等問題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網友們形容,共享單車是國民素質的“照妖鏡”,也是觀察政府公共管理水平的“顯微鏡”。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加強停放管理和監督執法。其中對停車點設置、“亂停放”責任劃分等問題進行了較為系統的安排。

  在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李俊慧看來,這份《徵求意見稿》頗有亮點。

  從法律角度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非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未設停放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這意味著,對於未設置停放地點的區域,只要停放做到“不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就可以隨意擺放。

  但是,從目前各地已出台的非機動車停放管理規章或法規看,與之有一定的衝突之處。比如關於停放和處罰,《北京市非機動車停車管理辦法》規定,非機動車停車人應當“在非機動車公共停車場或者設有非機動車停放標誌的區域內停車”。同時明確,“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停放非機動車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罰,並可以暫扣其非機動車輛。”

  可以看到,規章要求自行車應當停放在“停車場或設有停放標誌”的區域,但只有將自行車停放在“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才可能被予以處罰。因此,可能出現一個“沒有停車標誌”但又不屬於“明令禁止停車的道路範圍內”隨意停放的可能。

  “而這也恰是當前共享單車亂停放的症結所在,除去少量影響車輛和行人通行的不當停放外,更多的可能是,在一些公共區域或道路兩側隨意停放。”李俊慧說。簡單說,亂停放的問題出現,應該是停車區域設置不足、單車企業維護不力和用戶隨意停放等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對此,《徵求意見稿》提出,各城市要制定適合本地特點的自行車停放區設置技術導則,規範自行車停車點位設置。對不適宜停放的區域和路段,可制定負面清單實行禁停管理。對城市重要商業區域、公共交通站點、交通樞紐、居住區、旅遊景區周邊等場所,應當施劃配套的自行車停車點位,規範自行車停放。

  倡導“免押金”: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

  “按照押金收取的標準為99元至299元不等估算,以1100萬共享單車註冊用戶計算就意味著形成10億元至30億元量級規模的‘押金資金池’。”李俊慧說。

  如果企業經營不善或挪用押金用於投資失敗等,可能會給用戶的押金安全造成巨大風險,導致出現不能退還的問題。對於“押金”問題,《徵求意見稿》進行了相關界定。

  《徵求意見稿》提出,“鼓勵互聯網租賃自行車運營企業採用免押金方式提供租賃服務”,一方面,《徵求意見稿》承認單車平台收取押金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徵求意見稿》也倡導單車平台採取免押金方式提供服務。

  對於收取押金的單車平台,《徵求意見稿》提出,“在企業註冊地開立用戶押金專用賬戶,實施專款專用,接受監管,防控用戶資金風險”,同時,對於預付資金的,也提出了類似要求。

  對於押金的退還管理機制,《徵求意見稿》則提出,積極推行“即租即押、即還即退”等模式。

  李俊慧指出,《徵求意見稿》對押金建立了較為完備的監管機制,有利於避免出現資金安全風險。

  交通運輸部科學研究院副主任吳洪洋,對現在部分共享單車已經與芝麻信用合作的免押金模式非常認可。

  一年多的時間,以摩拜單車、ofo等為典型代表的數十家共享單車運營企業湧現,同時也成為資本追逐的熱點。《徵求意見稿》通過倡導的方式,對單車平台的服務標準、服務質量、信用評價等提出了明確要求。“這意味著單車平台須將重心放在經營和服務中,而不是將單車作為一種融資方式。”李俊慧說。

  強化“失信懲戒”:鼓勵建立信用信息共享聯盟

  新事物的成長從來都不是一帆風順的。在享受共享單車帶來便利的同時,隨意停放、人為損壞、違反交通法規等現象引發思考。

  此次《徵求意見稿》明確,加強信用管理。加快互聯網租賃自行車服務領域信用記錄建設,建立企業和用戶信用基礎數據庫,定期推送給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對企業和用戶不文明行為和違法違規行為記入信用記錄。加強企業服務質量和用戶信用評價。鼓勵企業組成信用信息共享聯盟,對用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事實上,不少地方已開始建立信用共享機制。

  從5月15日起,南京實施共享單車信用共享機制,交警部門與8家共享單車企業建立共享單車用戶的信用共享數據,一旦騎車人被列為交通違法失信人員,各品牌共享單車平台均對其停止註冊、使用。同時,騎車人的車駕管業務也將停辦,同時還納入市民征信系統。

  5月18日,國家發展改革委發言人孟瑋透露,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國家信息中心與摩拜、ofo等10家主要單車企業簽署信用信息共享協議,通過加強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對嚴重違法失信者,限制使用共享單車,對信用狀況良好的人,可以優先使用或者提供免押金等便利服務,從而構建起以信用為核心的共享單車規範發展體系。

  採訪中,專家們表示,此次《徵求意見稿》對共享單車的監管和規範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突出對共享單車這一新型服務模式的鼓勵,強調共享單車“是城市綠色交通系統的組成部分,是方便公眾短距離出行和公共交通接駁換乘的重要方式”,相信共享單車將在法治的軌道上迎來更美的春天。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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