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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吉號”:伊朗國家石油公司或負主要責任
http://www.CRNTT.com   2018-01-16 14:32:44


  中評社北京1月16日電/“桑吉號”沉於東海海域後,事故相關公司伊朗國家石油公司(NIOC)和韓華道達爾石化貿易公司(Hanwha Total Petrochemical,下稱韓華道達爾)的責任認定,成為後期環境恢復索賠問題解決的關鍵。

  “桑吉號”的船東是伊朗光輝海運有限公司(BRIGHT SHIPPING LIMITED),事發當時正由伊朗國家油運公司(NITC)運營管理,韓華道達爾為其租賃方。1月6日事發當天,“桑吉號”載著13.6萬噸來自伊朗南帕爾斯氣田的凝析油(Condensate oil),駛往韓華道達爾在韓國的煉廠。伊朗國家油運公司是伊朗石油國家公司的子公司。

  此次“桑吉號”油輪事故涉及到溢油。於2008年11月21日起生效的《2001年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國際公約》(下稱燃油公約),將成為“桑吉號”油輪事故責任裁定和環境索賠的主要依據。

  燃油公約的索賠範圍僅限於因溢油引致的直接損失、為恢復環境實際採取或將要採取的合理恢復措施的費用、預防措施的費用以及因採取預防措施而造成的新的滅失或損害。

  燃油公約規定,船東對燃油污染負嚴格責任,但船東對完全由於不可抗力、第三方故意行為、政府過錯和受害人過錯造成的損害免責。如果此次“桑吉號”事故與船員失誤有較大關係,船東伊朗光輝海運有限公司可以相應地減輕自己的責任。在多艘船舶造成污染損害的情況下,對於無法區分開來的損害,由這些船舶的船東負連帶的嚴格責任。

  除船東外,燃油公約的責任人還包括光船租船人、船舶經營人和船舶管理人。受害者還可直接向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提出索賠。

  光船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將船舶出租給承租人使用一定期限,但船舶所有人提供的是空船,承租人要自己任命船長、配備船員,負責船員的給養和船舶(經營管理所需的一切費用)。即船舶所有人在租期內除了收取租金外,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在此次運輸中,韓華道達爾並非光船租船。據俄羅斯通訊社報道,“桑吉號”上的32名船員是伊朗國家油運公司的員工,目前已全部遇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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