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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紅包歸誰?法院:屬受贈個人財產
http://www.CRNTT.com   2019-02-15 09:45:50


  中評社北京2月15日電/孩子紅包歸誰?法院:屬孩子受贈個人財產

  朝陽法院通報父母離異分割孩子紅包案例,法院判處紅包屬孩子個人財產由家長代管

  年過完了,孩子的紅包究竟該屬於誰?父母離婚分割財產時不免會因此產生糾紛,朝陽法院昨日通報一起案情,孩子的紅包雖然存在父親名下,但不屬於財產分割範疇,孩子被判給母親後,母親只是代為保管。朝陽法院雙橋法庭法官助理倪世欣表示,獲贈的財產當然應該屬於孩子所有,不能視為家長的財產。

  倪世欣介紹,張亮和李蕾(均為化名)是一對“80 後”夫妻,育有一子張明明(化名)。張亮和李蕾因為夫妻感情不和,婚姻關係早已名存實亡。雙方幾經協商後決定孩子張明明由李蕾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基本達成一致。但對於如何分張明明歷年攢下來的壓歲錢、紅包錢卻出現了重大分歧。張明明8歲,自出生以來每年過節以及張明明的生日,親朋好友都會給他紅包。夫妻倆就很有心地將兒子的紅包錢存入銀行,已累計有數萬元。因為孩子年紀小,沒有開辦銀行卡,就將上述款項陸續存入了其父張亮的名下。

  庭審中,張亮認為,每年自己家親戚給的壓歲錢、過生日的紅包都是大頭,而且存儲於自己名下,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而且離婚後孩子將隨李蕾生活,若多年積攢的紅包錢不分而全部給孩子,則相當於給了李蕾,對自己不公平。李蕾則認為,既然在離婚後兒子張明明將由自己撫養,屬於張明明的紅包錢就應由自己保管,而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由於無法達成一致,張亮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要求對包括紅包錢在內的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張明明的紅包錢是父母及親戚朋友對張明明的贈與,雖存儲於其父張亮的賬戶中,但仍屬於張明明受贈的個人財產,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無權分割。最後,法院判決離婚,婚生子張明明由被告李蕾撫養,對夫妻共同財產亦依法進行了處理,紅包錢則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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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親擅取壓歲錢 法院判其侵犯孩子權利

  記者盤點發現,因為孩子壓歲錢而引發的官司並不少見。據媒體報道,早在幾年前,廣州小蘇(化名)的父母經法院調解離婚,小蘇隨父親蘇某生活。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期間,蘇某分三次將小蘇的3000元壓歲錢存入銀行。2015年12月,小蘇搬至母親黃某處生活至今,且於同月申請變更小蘇的撫養權,2016年4月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判決變更小蘇由母親黃某撫養。

  但在2016年3月,蘇某未經小蘇同意,擅自將小蘇存入銀行的壓歲錢及利息3045元取出。

  小蘇起訴認為,父親蘇某私自提取其壓歲錢拒不返還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故起訴到法院請求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

  被告蘇某表示,原告(即小蘇)的壓歲錢是其作為原告監護人存入銀行的,是在被告的親友圈子當中產生,與原告母親並無關係,且其曾與原告約定,待原告成年後返還存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母親利用原告不懂分辨是非黑白,試圖教唆原告索回壓歲錢。

  法院認為,原告小蘇名下的銀行存款雖是被告蘇某為其存入,但小蘇對該存款仍享有所有權,蘇某無權擅自處分小蘇名下的存款。蘇某將小蘇名下的存款取出,侵犯了小蘇的權利,小蘇主張蘇某返還存款及利息的請求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據此,廣州市白雲區法院判決被告蘇某返還小蘇本金及利息共計3045元。

  法官表示,在法律上,壓歲錢是孩子依法獲得的“贈與”,屬於孩子的財產。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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