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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報性騷擾被解雇解約缺依據應賠償
http://www.CRNTT.com   2019-03-17 14:07:18


  中評社北京3月17日電/自稱遭到上司性騷擾的劉女士,通過電子郵件發布公開舉報信後,公司不僅沒有保護其合法權益,還以其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向其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劉女士無奈訴至法院。近日,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後,認定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判令公司支付劉女士賠償金15萬元。

  劉女士稱,工作期間她遭受了上司的性騷擾,因此通過電子郵件舉報,並未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公司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此,劉女士所在的公司並不認可,稱劉女士在工作期間通過郵件方式用侮辱性語言攻擊同事,公司依據《員工手册》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符合法律規定,不應支付劉女士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該公司還指出,《員工手册》的內容經民主程序制定,也向劉女士告知過。公司還向法庭提交了劉女士於2017年11月發送的電子郵件截圖、《員工手册》、工會審核修訂版《員工手册》的函及《員工手册》簽收頁。

  對此,劉女士指出,《員工手册》並未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也未予以公示,工會出具的函件是公司為了應訴而做的;她也從來沒有在《員工手册》簽收頁上簽字,對公司方出具的簽收頁真實性不予認可。後經鑒定,顯示相關簽字並非劉女士本人所簽。被告公司對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認可,但其對鑒定結果也沒有重新申請鑒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雖然主張原告劉女士工作中存在通過郵件方式用侮辱性語言攻擊同事的行為,違反了《員工手册》的規定,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系合法行為,但從提交的證據上看,工會審核修訂版《員工手册》的函僅為工會作出的同意修改《員工手册》的函複,該證據無法證明《員工手册》經過民主程序制定。此外,公司提交的《員工手册》簽收頁後經鑒定,並非劉女士所簽。因此,法院認為公司依據《員工手册》規定與劉女士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缺乏合法、有效的制度依據,系違法解除性質,公司應當支付原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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