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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19-03-22 15:49:55


  中評社北京3月22日電/3月22日,雲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對昆明泛亞有色金屬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單位以及單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職務侵佔案宣告一審判決,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十億元,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被告單位分別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億元、五千萬元和五百萬元;對被告人單九良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五千萬元,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郭楓、張鵬、王飚、楊國紅等20名被告人分別依法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新華社報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開庭審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間,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單九良與主管人員郭楓、王飚經商議策劃,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以稀有金屬買賣融資融貨為名推行“委託交割受託申報”“委託受託”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承諾給付固定回報,誘使社會公眾投資,變相吸收鉅額公眾存款。被告單位雲南天浩稀貴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錢軍等人明知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幫助其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昆明泛亞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給集資參與人造成鉅額經濟損失。此外,法院還查明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在經營、管理昆明泛亞有色公司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單獨或者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的事實。

  案發後,公安機關全力開展涉案資產追繳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涉案金屬等財物,涉案財物的追繳工作仍在進行中。追繳到案的資產將移送執行機關,並繼續追繳違法所得,按比例發還集資參與人。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本案財產刑執行時,退賠集資參與人損失優先於罰金刑的執行。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單位昆明泛亞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單九良等21人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巨大,均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告人單九良、楊國紅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將本單位財物佔為己有,數額巨大,構成職務侵佔罪,均應依法懲處。法院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各被告人的親屬、部分集資參與人、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群眾120餘人旁聽了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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