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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管理法草案:制售假劣疫苗可罰3000萬
http://www.CRNTT.com   2019-04-22 16:30:37


  中評社北京4月22日電/繼去年1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之後,4月20日,疫苗管理法草案再次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審議。草案二審稿明確,提高對制售假疫苗違法行為的罰款額度,規定生產銷售假劣疫苗最高可罰3000萬元。此外,草案還對於疫苗生產、流通、監管等方面作出新的規定。

  完善懲罰性賠償規定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叢斌在向大會作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時說,為進一步體現“四個最嚴”要求,補充完善法律責任,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提高違法成本,草案二審稿對生產、銷售假劣疫苗、申請疫苗註冊提供虛假數據以及違反藥品相關質量管理規範等違法行為,提高了罰款額度。

  草案規定,生產、銷售的疫苗屬於假藥的,處違法生產、銷售疫苗貨值金額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不足50萬元的,並處200萬元以上1500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50萬元以上不足100萬元的,並處5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草案還完善了懲罰性賠償規定,明確明知疫苗存在質量問題仍然銷售、接種,造成受種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種者或者其近親屬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要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加強預防接種管理

  有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針對一些地方在預防接種環節發生的疫苗過期、掉包等事件,應當進一步加強預防接種管理,規範預防接種行為。

  對此,草案二審稿對接種單位、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衛生人員等相關主體作出明確規定:接種單位應當加強內部管理,開展預防接種工作應當遵守預防接種工作規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導原則和接種方案;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加強對接種單位預防接種工作的技術指導和疫苗使用的管理;明確“三查七對”要求,規定醫療衛生人員在實施接種前,應當按照預防接種工作規範的要求,嚴格核對有關信息,確認無誤後方可接種;醫療衛生人員應當完整、準確記錄接種疫苗的最小包裝單位的識別信息、有效期等,確保接種信息可追溯、可查詢。

  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認定標準過於嚴格、補償範圍過於狹窄,應當統一補償標準。二審稿作了以下修改:增加規定,國家實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制度;明確實施接種過程中或者實施接種後出現受種者死亡、嚴重殘疾、器官組織損傷等損害,屬於預防接種異常反應或者不能排除的,應當給予補償;明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具體補償辦法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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