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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了家務勞動的價值怎麼算?
http://www.CRNTT.com   2021-02-24 13:02:52


 
  民法典“激活”離婚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據專家介紹,其實“家務勞動補償制度” 之前在《婚姻法》中就有相關的規定,但必須以“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為前提。簡單的說,就是夫妻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下,離婚時才可以提出家務勞動補償。這也導致這一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很少被採用。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 夏吟蘭:因為在我們國家完全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我們調研到的僅占3%到5%。而這個3%到5%可能因為他已經實行分別財產制了,通過行政程序協議離婚,用不著到法院了,所以我們在調查的時候在法院訴訟離婚過程當中就沒有符合條件的,所以自然就不能用家務勞動補償制度了。這次我們在規定的時候就把實行分別財產制取消了,也就是說只要離婚的時候,一方從事撫養子女、撫養老人、教育子女、協助另一方工作等等,這樣的一些家務勞動他就有權要求家務勞動補償。

  這份經濟補償,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後,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可以再額外對另一方提出的要求。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龍俊:舉一個簡單的例子,一個家庭裡面,比如說一個人主外,一個人住內,但是不管是誰主外,誰主內,反正掙下的錢都是雙方共同的,這就是我們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度。在我們夫妻共同財產制之下,你的家務勞動就評價到共同財產裡面來了。所以假如最後這個家庭不幸要離婚的話,那麼不管這個家庭的財務是由誰掙取的,離婚的時候這個財產是平均分割的。

  民法典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傾斜性保護

  專家介紹,結婚之後,原則上推定夫妻雙方對家庭的貢獻相等,付出相等,因此離婚時平均分割財產。看似對雙方都進行了平等的補償,但為家務付出較多的一方,還有著能力提高、學歷增長等等無形中的犧牲,因此這一條款是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一方一個更加傾斜性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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