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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監管總局公布十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案例
http://www.CRNTT.com   2021-10-25 16:47:34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5萬元。

  案例5:浙江省舟山市定海丹頤美容會所虛假宣傳功效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執法人員現場檢查中發現當事人在店裡懸掛品牌沿革的宣傳牌,印有“2015年引進全國最先進的美容養生項目”等內容,在護理室內有三塊“JIMI WATER CLUB”的宣傳牌,上面印有“特性一:通過納米科學技術,將水轉換為納米霧狀粒子,利用熱脹原理,打開肌膚毛孔,形成肌膚覺醒效果,把皮膚浸浴於42℃熱水5min,即可防止紫外線造成的傷害多達1星期”等內容,並包含3組消費者使用前後的對比照片。當事人無法說明宣傳內容的真實性,無法提供相關材料予以證明。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萬元。

  案例6:浙江省溫州建國化妝品有限公司虛假宣傳光子能量產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4月,當事人在溫州順錦國際宴會中心組織開展“鳳凰陽光 光子床養生項目發布會”的美培會,宣傳光子能量產品。宣傳牌的內容包括:“+睡眠質量優化85%”“+新陳代謝加速13%”“+體內毒素淨化69%”“+寒濕氣排出72%”“+亞健康改善90%”等。當事人經營的光子能量墊、光子能量腰帶為一般產品(非醫療器械),卻宣傳其具有疾病防治效果、醫療功能,以製作宣傳資料、編寫使用宣傳話術資料、組織開展美培會等方式虛假宣傳其產品性能、功效,以達到誘導客戶購買的目的。截至被執法人員查獲之日,當事人銷售金額共計335915元,銷售利潤為67715元。

  法律依據及處罰: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第二十條第一款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處罰款20萬元。

  案例7:山西省陽泉經濟技術開發區靚鈺美容儀器經銷處虛假宣傳功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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