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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同婚修民法或立專法?大法官沒明說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5-24 17:25:34


“司法院”公布釋字第748號解釋,大法官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中評社 張峩寧攝)
  中評社台北5月24日電(記者張峩寧)備受矚目的亞洲首場同婚“釋憲”案,大法官今天做出釋字第748號解釋,認為現行法令未保障同性婚姻、違憲,要求主管機關在公告後2年內修改相關法律。關於民法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此條修改或立專法方向屬立法程序,“司法院”不干涉。

  這起“釋憲”案起因於同志祁家威與男伴,2013年3月,到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駁回,又經行政訴訟後敗訴定讞。 祁家威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使同性別二人間不能成立法律上婚姻關係”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戶政主管機關的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也聲請大法官解釋。

  現行民法972條規定“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973條規定,男未滿十七歲,女未滿十五歲者,不得訂定婚約。

  大法官748號解釋指出,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但對於應該直接修民法或另立專法的爭議,大法官僅表示“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並未作出表態。

  “司法院”祕書長呂太郎說,現行婚姻章有關異性婚姻制度的當事人身分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不因解釋而改變。

  “司法院”今天做出748號解釋,認定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的意旨有違。

  呂太郎指出,有關機關應於今天解釋公布後起的2年內,依這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的修正或制定。至於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呂太郎說,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婚姻章的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呂太郎說,本解釋文是針對婚姻自由平等保護為理念做出,認為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違背“憲法”基本權,另外解釋文,並不影響異性婚姻制度下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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