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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價格改革朝市場決定價格方向推進
http://www.CRNTT.com   2019-11-14 08:33:37


  中評社北京11月14日電/近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就《中央定價目錄》(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根據徵求意見稿,修訂後的中央定價項目將減少至16項,縮減近30%。

  經濟日報發表記者林火燦述評文章表示,這是自2015年發布《中央定價目錄》以來,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具體定價項目進行的一次全面梳理和修訂。此次修訂既客觀反映了幾年來價格改革持續推進的新進展,也能更好地推動政府定價的法治化和定價項目的清單化。

  文章稱,價格體系是國民經濟運行與發展的“晴雨表”“調節器”,價格改革是經濟體制改革成敗的關鍵。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印發以來,相關部門抓住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的有利時機,持續推進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市場化改革,有序放開了一批具備競爭條件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將價格改革持續向縱深推進。

  經過幾年努力,中國在農產品、資源能源、醫療、交通運輸等重點領域已經逐步建立起能夠反映市場供求變化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實現了讓市場在價格形成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有機結合。

  價格市場化程度的大幅提升,有利於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進一步提高市場配置資源要素的供給能力和效率,同時進一步穩定市場預期,規範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各方面合法權益。

  文章分析,此次修訂後的徵求意見稿保留了輸配電、油氣管道運輸、基礎交通運輸、重大水利工程供水、重要郵政服務、重要專業服務、特殊藥品及血液7種(類)。這是因為,這些具體定價項目領域不同於一般的商品和服務,屬於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和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和服務等範疇。這些領域與廣大群眾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且暫時尚不具備全面放開價格的條件和時機。繼續對這些領域實行中央定價,有利於保障各方權益,推動相關領域更好地實現可持續發展。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定價並不等同於政府可以任意干預或任性操縱價格形成。中國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明確規定,實行政府定價,必須依法依規進行,確保定價工作科學、公開、透明,定價依據嚴肅、規範。因此,政府在確定價格時,除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及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外,也要參考國際市場價格、聯繫緊密的替代商品或服務價格,強化對壟斷行業的約束;對於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價格,則應按照“准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制定。

  文章指出,從更長遠的角度看,持續推進和深化價格改革,確保價格改革按照市場決定價格的方向推進,仍然是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一方面,中國絕大部分商品和服務價格雖然已經放開,但一些已經放開領域的價格改革仍有繼續深化的空間,一些尚未放開的領域也有待進一步按照市場化要求推進改革;另一方面,為實現要素價格市場決定、流動自主有序、配置高效公平,國家對於整個價格水平、價格管理的監管制度水平仍有待進一步完善,這也是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的必然要求。

  接下來,要繼續貫徹落實好中央決策部署,抓住重點領域、關鍵環節,持續深化價格市場化改革,為提高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水平貢獻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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