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的有關政策規定情况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29 17:05:48  


  八十年代以來,廣東在全國改革開放先行一步,實行了特殊政策、靈活措施,其主要政策規定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計劃管理體制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計劃體制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爲主”,除鐵路、港口、郵電、民航、海關、國防工業、重點大學及其他部屬企事業外,都以省制定爲主。(2)計劃體制實行條塊結合,以省爲主。原材料、燃料動力、産品銷售和財政、信貸、外匯等能够自行平衡的生産和建設任務,可由省統籌安排。(3)基建項目除按規定需報國務院審批以外,均由省自行審批。(4)1985年—1989年,繼續實行特殊政策、靈活措施,計劃管理以省爲主。除少數重要産品下達指令性計劃外,一般實行指導性計劃。(5)交通能源項目可由中央與地方合資聯營建設或利用外資建設,爲償還本息,可免税和免繳利潤。(6)自籌龢利用外資建設的項目,更加開放一些,建設規模可由省自行平衡,列入國家固定資産計劃。基建項目除兩億元以上需上報審批外,其他由省自行審批。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特區的方針政策和總體規劃由國務院直接掌管。各特區統籌安排本特區的基建。投資規模一億元以上的由國務院審批;輕工三千萬元以上,重工五千萬元以上,省轉報國家計委審批;在此限額下,建設和生産條件自行平衡的,自行安排。(2)特區基建計劃納入國家規模。内地企業用自有資金到特區舉辦外向型項目,在特區基建規模外另算。(3)屬於“統一歸口、聯合對外”的項目,只要符合外向型要求,外匯能自行平衡,允許靈活,限額下仍由特區審批。(4)特區建設所需物資,國家盡量支持,每年報省平均後,轉報國家平衡納入計劃,在兩省指標内專項下達。不足部份,從以下四個渠道解决:①經貿部從計劃内切塊,以外匯結算;參加廣交會訂貨,但這些商品不能出口和返銷内地。②在省内外組織合作、協作。③特區自己生産。④組織進口。

  (二) 財政體制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財政體制,實行“劃分收支,定額上交,五年不變”的包幹辦法。(2)財政上交基數,重新核定廣東每年上交十億元。(3)財政實行大包干,每年上激十億元。因企業隸屬關係變動,新投産大型企業下放給地方管理,開征新税種等,相應調整包干基數,或單獨進行結算。國家采取的重大經濟措施,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再調整上激和補貼定額,如對其他地區調整,也同樣給予調整。(4)一九八五年到一九八九年,繼續實行財政大包干政策。(5)基建撥款除地方項目外,其他仍由中央各部門安排;企業折舊基金不再上交,挖潜改造資金由省安排。(6)凡屬國家制定的税種、税目、税率在中央統一規定的條件下,除煙、酒、糖、手錶外,其它産品和某些行業、企業的减免税、地方税收的减免、開征、停征,均由省確定。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深圳、珠海兩市的財政收入原定三年不上交,現决定延長到一九八五年。厦門、汕頭兩市的財政收入如何减免,由兩省自行確定。

  對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規定:

  (1)經濟技術開發區(指批準劃定的範圍内)新增加的財政收入,從批準興辦時起五年内免除上繳上借任務。

  (三) 金融體制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金融體制方面,要在國家統一政策、規定和計劃安排下,給地方以適當的機動權。(2)1981—1983年,實行信貸差額包干體制。(3)地方財政、機關團體等屬於人民銀行掌握的存款和專業銀行每年增加的存款,可劃出一定比例給地方,由人行分行統一安排用於技改貸款。(2)兩省可試辦區域性金融組織。(3)專業銀行開辦私人外匯儲存業務,存取自由。(4)重大項目確需銀行貸款的,由分行報總行審批,人行總行安排貸款時充分考慮。(5)技改貸款實行指導性計劃。技改貸款未用完指標可結轉下年使用;當年收回可繼續再貸。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繼續實行多存多貸、差額包干的辦法,年度信貸戴帽下達;現有信貸資金和吸收的存款全部留下使用;根據特區需要和國家資金情况,適當增加信貸指標。(2)固定資産貸款在國家核定規模内發放,每年適當增加。安排給特區的貸款指標,不計入兩省控制數内。(2)中行特區分行適當增加外匯貸款和報資指標,對創匯項目以外匯貸款支持;由中行戴帽下達。(3)建立地方金融機構,允許各專業銀行開辦境内居民外匯存款業務;外資、僑資銀行可在特區開業。(4)試辦債券、股票的現貸交易業務。(5)在經濟特區可設立外資、中外合資銀行。

  (四) 外貿體制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出口計劃以省爲主制定,報經貿部綜合平衡後納入國家計劃。(2)出口配額、許可证,切塊下達,由省分配。(3)使用地方自籌外匯和留成外匯的進口計劃,由省制定,報經貿部備案。(4)需要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産品,原則上每年向國家集中報批一次,在國家經委批準的指標内,由省組織進口,並簽發許可证。(5)試辦省外貿專業公司,經營外貿業務。自行安排和經營對外貿易,直接對外成交。(6)可審批本省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包括工貿、農貿、技貿企業),並報經貿部備案。(7)省有權審批駐國外經貿企業和本省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8)屬於外貿專業公司統一經營的出口商品,在完成供貨後,超計劃可報經貿部批準發行許可证,由地方外貿企業經營出口。(9)核定出口成本,上交外匯部分,在成本以内虧損由中央財政負責補貼,超過成本部分由地方財政負擔。(10)逐步實行進口納税、出口退税的辦法。(11)可自主經營鮮活商品出口。(12)出口奬勵制度。除經濟特區和石油、煤炭、軍工的出口外,對生産、供貨單位以85年爲基數,基數内一美元奬三分,基數外一美元奬一角,一定三年不變。(13)對出口創匯成績顯著的企業增撥少量資金作爲出口奬勵金。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特區本身的進出口貿易,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2)特區内企業進口自用的生産設備和原材料,審批權限要放寬,國家嚴格控制進口的小汽車、電視機等17種商品,屬於特區内使用的,可授權特區政府從嚴審批,每半年匯總報國家經委備案。(3)爲支持特區發展外向型經濟,對特區産品出口,應積極扶持,優先照顧。(4)特區組建經營區内産品出口和區内自用物資進口的外貿企業,由特區政府審批。(5)經營或代理區外産品出口的外經企業,整頓後經省報經貿部審批確認。(6)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本特區所需商品的進口和區内産品的出口;開展轉口和過境貿易;可接受内地委托,代理國家統一經營以外的商品進出口業務,配額、許可证按國家規定辦理。(7)特區進口國家限進産品經國家經委批準後,可自行組織進口和簽發許可证。(8)特區進口區内企事業單位自用和供應區内市場的19種國家限進機電産品,可在國家批準的控制數内,自行組織進口並辦理許可证。(9)特區進口的供應區内市場的半税商品(國家限進商品除外),由省特區辦每年提出額度,報海關總署及國務院特區辦核定。(10)特區經營本地産品對港澳出口的許可证制度可適當靈活掌握。(11)特區生産的出口商品,一般不能佔用國家出口商品的國外配額,如需佔用時,由廣東、福建在本省分配指標中調劑解决;對港澳的鮮活商品出口,應執行經貿部的配額和管理辦法及省主管部門的規定。經營或代理非特區産品出口,也照此規定執行。(12)特區出口區内工業品的配額和許可证管理,應簡化手續,由經貿部和省經貿委派人到特區發证。(13)對特區三資企業産品實行出口配額及許可证管理,要注意外匯平衡,要信守合同,在實行新規定時,對已批準項目原則上按原合同給予配額和許可证。(14)特區生産的産品出口免税。(15)特區内使用的生産設備和原材料進口,免征關税和進口産品税或增值税,使但使用進口原材料零部件生産的産品銷往内地時,照章補税。特區進口的生活消費品和其他市場商品的關税,在管理綫建立以前,按照海關有關規定辦理。

  對沿海開放城市的規定:

  (1)經濟技術開發區本身的進出口貿易,可以在國家統一政策指導下自主經營,也可以委托外貿公司代理,但應自負盈虧。(2)沿海港口城市要大力發展進料加工出口,有條件的地區要推行青島紡織品聯合進出口公司的辦法,生産一條龍,工貿結合,進出結合,給予優惠。(3)沿海開放城市成立各種形式的紡織品工貿結合公司和直接對外的聯合體、生産企業,經市經貿部門、紡織工業部門審核後,由市批準,報省、部備案。(4)開放城市可審批本市市級(不含)以下人員參加的往建交國家和港澳地區進行經貿、科技交流等的的團組和邀請非官方的從事經貿、科技交流等的外國人士來訪,當地外辦可辦理護照。

  對珠江三角洲經濟開放區的政策規定:

  (1)本地生産的有外銷競争能力的産品,逐步下放給省市經營或聯營,核定成本自負盈虧。省府可批準成立經營地方産品出口的外貿公司,可在國外設立經貿機構(不含港澳)。(2)上述出口配額經貿部切塊下達,由省分配;出口許可证由部授權省經貿部門發放。

  (五) 利用外資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利用外資興建企業,凡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審批,報中央備案。(2)利用外資興建項目,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生産和建設條件能自行平衡的,由省審批。同等條件下,非生産性項目,不論規模大小,均由省自行審批。(3)對外商、僑商、臺商獨資企業,省可在審批權限内自行審批。(4)使用中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外匯資金,享受利用外資的優惠待遇。(5)投資興辦國家急需的、缺門短少項目,以及知識技術密集型工業,開發性項目和在邊遠地區興辦企業,免减税期滿後,經税務部門批準,可按50%税率征收所得税。(6)投資者(外方)税收利潤彚出境外時,免征所得税,國内利潤用於再投資期限五年以上的,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納所得税款的50%。(7)外商在省内一般地區投資所得税爲30%,對林業、農業等生産週期長、利潤低的項目以及在經濟不發達地區舉辦項目,减免税期滿後十年内還可繼續减征15—30%。(8)外商投資辦企業興建港口碼頭税收優惠,進口必須的原材料、運輸工具和生産設備,免征關税和工商統一税,經財政部批準所得税可按15%繳納。(9)外商投資企業生産的不屬國家定價的産品由企業自主定價。屬國家定價産品,企業可提出定價意見,接受管理和監督。(10)地方政府批準興辦的合資企業中外匯收支需要調劑的,由各地政府負責在所批準興辦的合資企業的外匯收入中調劑解决。(1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匯平衡還可經批準采取納入計劃、進口替代、綜合補償,同一外商不同國内投資企業之間調劑等辦法解决。(12)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凡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的,由省自行審批,並報國務院有關部門備案。(13)開展加工裝配和半小型補償貿易,要在國家對外貿易政策的指導下,依靠各地方、各部門放手去辦。有條件的地方,都可以承接這方面業務,不受現行口岸商品經營分工的限制。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凡是不需要國家增撥原材料,不影響燃料動力平衡,産品不涉及國外市場配額……,由省、市研究確定,報國家計委、經委、進出口委、外貿部和主管部備案。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新建生産性項目,投資總額1000元美元以下,建設和生産條件不需要國家和省綜合平衡(含産品銷售、出口配額、外匯平衡等),由市政府審批。(2)非生産性項目,由省府確定審批權限。(3)興辦屬於“統一歸口,聯合對外”項目,凡符合外向型要求,産品以出口爲主,外匯能自行平衡的,可允許有一些靈活,限額下仍由市審批,但要事先徵求有關部門意見。(4)特區内涉外企業所得税率爲15%;所得税二年免征,後三年减半(生産性企業);服務性行業客商投資500萬美元以上的,免征一年,後二年减半;免征地方所得税。客商分得利潤彚出境外免征彚出税。按10%的税率征收預提所得税。銀行、保險業收入按3%征收工商統一税。(5)臺灣同胞投資、直接投資企業,所得税實行免四年,减五年優惠。(6)三資企業産品主要是外銷或供應本區需要,但屬於國内要進口的緊缺産品,采用國内原材料、元器件較多的産品,以及外商確實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産品,可以有適當的比例内銷。(7)三資企業産品(國家限制産品除外)可按合同規定比例内銷,由特區政府批準。

  對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規定:

  (1)利用外資興建生産性項目,凡建設和生産條件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總投資在五百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市審批;非生産性項目,凡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不論投資額多少,均由市審批。對上述項目的設備進口、組團出國考察,對外洽談成交等,市均自行審批辦理。(2)經濟技術開發區内,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權限可以進一步放寬,大體上比照經濟特區的規定執行。(3)在老市區内興建屬技術、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項目,或者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經財政部批準,减按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的减免優惠,由市决定。對機械、電子、輕紡、包裝、制藥、醫療器械,及農、林、牧、養殖業和建築業等行業,按税法規定打八折征收所得税。(4)三資企業進口的生産設備、原材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等,免征關税和進口工商統一税;其出口産品(不含國家限制出口産品),免征出口關税和工業環節的工商統一税。(5)客商所得税的股息、利息、租金等,除依法免征所得税外,减按10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給予更多减免優惠,由市府决定。(6)土地使用費和土地税的收取標準,由各市在國家規定的幅度内靈活掌握。(7)經濟技術開發區“三資”企業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經營期十年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所得税頭二年免征,後三年减半。地方所得税减免由市府决定。外商利潤彚出時免征彚出税。區内進口自用材料、設備、交通工具、辦公用品等和出口、内銷産品,也執行經濟特區的優惠政策和管理辦法。(8)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所需進口的機器、設備和其他物資,不分外匯來源,一九九O年前免征關税和進口工商統一税。

  對珠江三角洲經濟開放區的政策規定:

  (1)對在這些市區、城關區(衛星鎮)舉辦的“三資”企業,屬於生産、科研項目,所得税按現行規定打八折。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由省政府决定。以出口爲目標、用外資舉辦的農、林、牧、養殖業以及這些行業的加工工業,也按以上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税和其它優惠。(2)利用外資的基礎設施項目和技術知識密集型項目,或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上回收期長的生産項目,經財政部批準,可按15%征收所得税;外商合法利潤彚出時免征彚出税。(3)華僑投資的企業,所得税减免按免三、减四執行。减免期滿後,按税法再减20%征收。(4)華僑投資企業,土地使用費减收10—30%。(5)作爲投資進口用於生産和管理的設備、器材,爲生産出口産品的原材料、元器件等,自用的交通工具、辦公、安家物品(合理數量),憑省市主管部門證明免征關税和進口産品税或增值税,“三資”企業産品出口,免征出口關税和生産環節工商統一税。(6)區内企業、單位向能源、交通設施以及“老、少、邊、窮”地區投資分得的利潤,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分得利潤再投資上述行業和地區,免征所得税。

  (六) 引進先進技術設備改造老企業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凡不涉及國家綜合平衡的,可由兩省自行審批。(2)使用自有外匯投資限額在500萬美元以下的技攻項目,由省自行審批,但兩省和特區等國家另有規定者,按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3)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技攻、改建、擴建項目的可行性報告,由省自行審批。(4)使用自籌外匯和留成外匯安排的總投資在1000萬美元以下的技術引進項目,生産和建設條件自行平衡的,由省審批,報中央備案。(5)兩省進口的機械設備,除國家限制進口的産品應報國家機械委審批外,可自行審批,適當放寬權限,提高限額,簡化手續。(6)技術引進項目本身需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國家限進商品,省可審批,簽發許可证。(7)引進技術改造現有企業項目進口的關鍵設備,儀器儀表和其他器材,不論外匯來源,可申請减免關税、進口産品税和增值税。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特區老企業利用外資改造舊市區的老企業,應提出規劃和具體項目,經省人民政府審批後執行。(2)地方可審批使用自有外匯投資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並可在外匯總額度内進行項目間的調整。(3)特區自已需要的進口機械設備和耐用消費品的審批辦法,由省另外擬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審批。(4)國家下放進口機械設備的審批權,省市審批利用外資和技術引進項目中,需要進口的機械設備,包括國家限進商品在内,均由地方自行審批,報國家經委和歸口部備案。(5)需要進口國家限進的産品,在國家經委批準的指標内,由特區自行組織進口和簽發許可证。(6)特區利用外資引進技術改造老企業,其産品以出口爲目標的,在税收上可享受優惠待遇。(7)利用外國政府中低利貸款進口的設備、材料,一律免征關税和進口環節工商税。

  對沿海開放城市的政策規定:

  (1)開放城市引進專利和專門技術(軟件),統一按銀行公佈的外匯牌價結匯;進口關鍵設備、儀表、器材等,一九九O年以前免征關税和進口工商統一税;因技術改造新增的利潤,實行税前還貸。

  對珠江三角洲經濟開放區的政策規定:

  (1)審批權限,省爲投資額在3000萬美元以下的技改、改、擴建項目。(2)在市區、縣城關區(或批準的工業衛星鎮),爲技改進口國内不能生産或保证供應的關鍵設備等,在農村,爲發展出口農業産品加工項目而進口的種子、種苗、種畜、飼料以及加工機具、技術裝備,在一九九O年以前一律免征關税和進口産品税或增值税。(3)使用中國銀行優惠貸款的全民企業,新增利潤可税前還貸;增收外匯可分成前還貸。(4)可選擇一兩個海島,開闢爲隔離區,舉辦試驗農場,引進良種、畜試種試養。屬於科研性質。從獲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七) 外匯分成、使用管理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貿易外匯按核定基數包干,超基數全部留成與中央分成。(2)除原油、成品油、機械産品和以進養出商品外,其它商品出口收匯留成比例從25%提高到30%,提高的部分由省安排使用。(3)出口商品外匯留成辦法和超計劃出口外匯“倒三七”分成辦法,八六年繼續執行。地方所得外匯應分給企業50%。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 允許特區銀行向特區外銀行和國外銀行拆藉資金。(2)創匯能力强的企業,經特區人行批準,也可直接向外借款。(3)“三資”企業收匯允許全部保留現匯。國營集體企業一九八六年起,出口收匯應及時結匯。經營進出口業務和以進養出的企業,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保留部分現匯。(4)特區結匯後的自有外匯額度可允許使用,按實際結匯數相應增加用匯指標。增加的用匯指標戴帽下達,不占兩省指標。(5)特區外匯收入(包括兑换券在當地回籠部分)單列,超過一九七八年基數的增收部分,用於特區建設,五年内不上繳。

  (八) 勞動工資、物價、物資等方面

  對全省的政策規定:

  (1)勞動工資。省自行安排工資計劃,不受國家勞動指標和工資總額的限制。(2)物價。擴大地方定價産品範圍,地産品價格,省有權調整;國家管理商品價格,屬地産地銷部分,省可自行核定。(3)進口商品價格,可略低於或略高於全國統一定價。收取外匯券、僑匯券商品可實行優待價,幅度不超過20%。(4)物資。省管統配和部管物資,由省平衡分配。基建成套設備納入國家計劃,成套供應。(5)調出調入物資仍按國家現行統一規定執行。木材上調量和留用量,按國家確定比例增减。水泥按比例上調和留用。(6)商業。實行以省爲主的管理體制,允許省進口物資和商品内銷,物資體制暫不實行調出調入包干結算辦法,調出調入商品由省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商定。(7)兩省進口的糧食、化肥,因國際市場壟斷性强,應委托外貿專業總公司對外成交進口;爲趕農時季節急需,少量的也可按外貿總公司規定的價格,由兩省自行進口。(8)外國煙、酒專賣品的寄售,可按國家有關規定,由兩省直接訂貨,組織代銷。除國家限進商品需辦理許可证外,其他商品由兩省審批成交進口,不需辦理許可证。

  對經濟特區的政策規定:

  (1)勞動工資制度要進行改革。特區企業員工一律實行合同制,企業有權自行招聘、試用、解雇。企業工資可以分爲基本工資和浮動工資兩部分,並由特區統籌建立職工年老退休和社會保險制度。(2)特區生産的工業品,屬於國家要進口的緊缺産品,采用國内原材料、元器件較多的産品,以及客商提供了先進技術和設備的産品,可有適當比例内銷,銷往省内非特區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銷往省外的,由省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3)特區産品可有部分内銷,特區産品質量達到進口産品水平的,國内需要,應從特區采購、替代進口。(4)内銷的特區産品,含有進口料件的,均應補繳關税、進口環節的産品税(或增值税)和調節税,並按國家規定價格。内銷以人民幣結算,屬於替代進口的,經外管部門同意,可用外匯結算。

  (作者:周義  本文寫於1993年7月)

CNML格式】 【 】 【打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