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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中時:香港曾蔭權坐牢 台灣可能嗎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7-02-22 10:52:13


曾蔭權(前右一)
  中評社台北2月22日電/前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曾蔭權被控收受不當利益,遭法官裁定收押,正等待法院判刑。(編者注:曾蔭權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今天(22日)上午被判囚20個月,不獲緩刑。 )


  中國時報今天社論說,檢視曾蔭權被控的“罪行”,再回頭看看台灣政治人物的行為及廉政肅貪的法制,我們可以很直當地說,曾蔭權活在香港,實在太辛苦了。他如果在台灣當官,這些所謂不當行為,不算什麼,絕對坐不了牢。 

  根據香港廉政公署的聲明,曾蔭權被控的罪名都是屬於公職人員行為不當,或是利益衝突的範疇。廉政公署指控曾蔭權在2010年11月至12年1月的行政會議上,批准雄濤廣播3項申請時,沒有申報他與雄濤主要股東黃楚標,正商議租用黃所有的深圳東海花園住宅。 

  廉政公署也指控,曾蔭權在2010年至2011年間,提名建築設計師何周禮授予榮譽勳章時,隱瞞何周禮當時正受聘,就他深圳租用的東海花園住宅進行室內設計工程。最終,何周禮獲曾蔭權政府頒發榮譽勳章。從台灣廉政肅貪的眼光看,曾蔭權花錢向建築商租用深圳的住宅,準備退職後居住,或者提議及決定頒授榮譽勳章給裝潢設計師,在台灣並沒有違反任何法條。 

  曾蔭權這些行為,在香港會讓他關押入監,在台灣則能悠遊自得,最大的差別,就在於兩地廉政法治的差異。台灣曾在1993年制定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完成陽光法案首項立法,2001年“立法院”在陳水扁貪瀆案衝擊下,曾一度研議參酌香港廉政公署法制,通過其他陽光法案,但因為朝野政黨、“立法院”各有顧忌,造成陽光法案光照不足的結果。 

  台灣防範公職人員貪瀆的法規,表面看起來詳詳細細,多如牛毛,但實際功能有限,完全無法規範變相的不法利益及不當利益間的互通。也就因為這樣,曾蔭權在香港可以被論罪入監的行為,在台灣成了無法可管的情況。

  粗略區分,台灣當前的肅貪廉政法制,主要有兩個層面。一是依據大陸法系國家法制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的貪瀆罪章、《貪污治罪條例》的專法,以及《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都是。另一就是參酌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制而制定的陽光法案,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以及《刑法》當中加設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污治罪條例》之類的刑章,規範的是比較惡劣的行收賄、收受不正當利益行為。也就是一般人認知的明顯貪贓枉法勾當。而陽光法案規範的,則是屬於暗地裡搞各種利益輸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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