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L格式】 【 】 【打 印】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網移動版 包致金錯解言論自由 偏私人權無視國家 掃描二維碼訪問中評社微信
http://www.CRNTT.com   2016-04-29 14:20:51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來源:中評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4月29日電/今年2月,繼立法會新界東議席補選,以本土主義為政綱的梁天琦獲得約66,000票的選票支持,此後“港獨”派信心大增。香港眾志、香港民族黨等港獨組織便如雨後春荀般陸續產生。律政司司長袁國強發表聲明表示任何港獨言論違憲,中聯辦法律部長王振民教授更指港獨言論違法。但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包致金(Borhary NPJ)反對,指香港人要包容港獨聲音:"即是你不同意對方,認為它的主張很危險,但不代表你可以阻止他提出自己的看法。" 意思即是港獨言論應該受到法律上言論自由的保障。

  言論自由受國家安全限制

  言論自由的國際法律始祖是1966年由聯合國制訂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自1991年引入香港,選擇性地納入公約中的主要條款,令公約成為香港法律中的一部份。《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規定:

  (二)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此種權利包括以語言、文字或出版物、藝術或自己選擇之其他方式,不分國界,尋求、接受及傳播各種消息及思想之自由。

  (三)本條第(二)項所載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

  (甲)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
  (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

  國際法律家委員會在1984年於言意大利召開由31名國際法律聯席的會議上,為聯合國制定了Siracusa 原則,原則就是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限制和克減條款作出解釋,而此總共76條的解釋就是Siracusa Principles on the Limitation and Derogation Provisions in the ICCPR。對於“國家安全”, Siracusa原則第29條有以下解釋:-

  當一個國家要去保護自己的存亡或領土完整,或其政治獨立被外力武力推翻時,該國家可以用“國家安全”為理由,去實施措施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所賦予的國民的權利。

  港獨企圖把香港變成政治實體,脫離中央政府,當然是破壞中國領土完整,損害國家安全。作為香港終審法院法官多年難道包致金就未有讀過《香港人權法案》第16條嗎? 沒有讀過國際法上的Siracusa原則嗎? 當然不是。

  偏私人權

  原因之一就是包大法官把自己化身成人權守護者(詳見《南華早報》2012年4月4日鄭經翰文章 "Mr Justice Kemal Bokhary ... is a strong defender of human rights)。難道個人的權益要被保護,國家的權益就不應被保護嗎? 難道保障個人權益就要損害國家利益嗎? 在此種國家利益與個人權利矛盾的案件,法官要從當中作出取捨平衡,根本就是一個政治決定,因為都有法律條文去保障雙方的利益。(注:《基本法》第27條維護言論自由,但第1條說明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部份,及第12條指出香港特區是直屬中央人民政府管轄的)。一個公平的法官,會在兩個權益當中取得平衡,但是一個“偏私”的法官會只顧維護人權罔顧國家利益。何謂偏私?偏私就是法官在未開審前就已經對訴訟其中一方有一個既定立場。包大法官旗幟鮮明地維權, 每當有個人對訟政府的案件時, 必先以維護個人權益出發, 這樣不是偏私是什麼?

  話說回來,當然作為一個大公無私的法官,亦不能偏幫國家樣樣事以國家利益為理由壓制人權,這亦同樣是偏私。所以作為公平公正的法官,左手承托國家利益,右手承托人權保障,兩手都要平衡,不能一開始就偏私人權,右手重過左手。

  誤解“一國兩制”

  其二,在2012年12月6日在《南華早報》的訪問中,包大法官認為“一國兩制”就等於維持法治及保障人權 ("The 'One Country, Two Systems' principle, in regard to the law, meant 'above all, maintaining the rule of law and human rights', he said")。在包大法官心中,只有人權,一國似乎蕩然無存。《基本法》序言清晰列明:“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的繁榮和穩定...國家決定...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按照“一個國家,兩種制度”的方針,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的制度和政策。”成文法律清楚寫明的“一國兩制”是為了維護國家的統一和領土完整,不是為了維護人權!作為終審法院大法官,處理憲法爭議案件無數,對《基本法》一定有深入了解,難道包大法官連《基本法》的序言都沒有讀過嗎? 

  其實印度裔的包大法官從來沒有認為自己是中國人,在他的著作中提到自己有五分一中國血統, 在訪問中亦只是強調自己是香港人 ("My nationality is British.  That does not make me any less a Hong Kong person."詳見 2012年12月6日《南華早報》)。所以,當包大法官都不認同自己是中國人,如何能感受新中國立國前國土四分五裂,列強瓜分領土,中華民族的痛?

  總而言之,包致金大法官作為中國香港的法官,在就職時已經宣誓要"擁護《基本法》",意思就是要擁護基本法的全部的條文,而不是選擇性擁護言論自由的部份,從而忽略、無視國家主權、國土完整的部份。

  本文作者系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馬恩國大律師。

  (來源:明報)

CNML格式】 【 】 【打 印】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