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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兩岸關係研究中“主權—治權”分析框架的缺陷及替代方案(下)
http://www.CRNTT.com   2014-08-22 10:50:49


表3:兩岸主權之“法理擁有”與“事實行使”之比較表
 
  (二)“三分法”分析框架的意義與優長

  1、相較于“二分法”分析框架的意義

  與“二分法”分析框架相比較,“三分法”分析框架具有以下積極意義:

  第一,該分析框架在邏輯結構上更加嚴謹與科學。“三分法”分析框架將主權區分為主權所有權和主權行使權,將治權區分為最高治權和一般治權,並認為主權行使權與最高治權在內容上具有重疊性,是主權和治權的“相交地帶”或共同部分。“三分法”分析框架是在主權和治權相交關係的基礎上分析問題,既能反映主權與治權概念的區別,也能反映主權與治權的聯繫。由於該分析框架在邏輯結構上更為科學和嚴謹,故在實踐中有助於防範“二分法”對“主權權力(即最高治權)”的忽視或掩蓋,有助於防範“治權”名義下的“主權”圖謀,有助於正視和把握中國(兩岸)主權的局部性分裂。

  第二,該分析框架對兩岸政治關係的研究更加具體和深入。“三分法”分析框架並非對“二分法”分析框架的全盤否定,而是對“二分法”分析框架的校正和細化。所謂校正是指將相斥關係修正為相交關係;所謂細化是指通過剖析主權和治權的內部構成來進行更加微觀、更加具體的研究。與“二分法”分析框架不同,“三分法”分析框架對於主權、主權權力、最高統治權和一般治權之間的關係進行了深入、細緻的探討,尤其該分析框架下的“一般治權”,其作為與“最高治權”相對稱的概念,其涵義具體明確,有較強的現實應用性。

  第三,該分析框架對兩岸分裂現狀的解釋更具說服力。由“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和“一般治權”三個核心概念組成的“三分法”,分際清晰,涵義明確,能更為細緻地描述兩岸分裂的現狀。中國領土主權是統一的,同時統一之中又存在分裂,即主權所有權統一之下的主權行使權分裂。堅持中國的領土主權所有權的統一性,是“一中”原則的體現和要求;承認中國的領土主權行使權存在分裂,既符合兩岸分裂分治的現實,也為兩岸統一奠定合法性和正當性基礎。“三分法”分析框架不僅能指出主權存在分裂,而且還能準確描述主權的哪一具體組成部分出現了分裂,哪一具體組成部分仍沒有出現分裂,如此一來,既可對兩岸的分裂現狀進行合理解釋,又可防止將主權局部性分裂作擴大解釋。

  2、相較于“主權—主權權力”分析框架的意義

  第一,該分析框架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儘管主權行使權與主權權力⑥(即最高治權)在國內場域的意涵是相同的,但主權行使權在內容上並不等同于主權權力或最高治權。通常而言,主權權力或最高治權僅適用於分析國內場域的關係,但一旦逾越國內場域,主權權力或最高治權便不適用,因為國際社會成員單位在法律人格上一律平等,無所謂何者最高;較之于主權權力或最高治權,主權行使權則具有更廣泛的適用性,其不僅適用於分析國內場域的關係,而且適用於分析國際場域的關係。這是因為主權行使權不僅包含主權權力的涵義,且包含主權權利的涵義,用公式表示為:主權行使權=主權權力+主權權利。當主權行使權表示一種支配力量時,它就表現為人們通常所說的“主權權力”;當主權行使權表示一種法律資格時,它便表現為人們通常所說的“主權權利”。⑦這正是筆者在此主張適用“主權行使權”,而不用“主權權力”概念的緣由。

  第二,該分析框架有助於更好地防範“一個中國”虛體化。“主權—主權權力”分析框架將主權與主權權力對應起來使用,實際上是將主權權力視為主權之外的“存在物”,這樣將導致主權“空心化”;然而,“主權所有權—主權行使權—一般治權”分析框架則不同,其將主權權力(和主權權利一起)視為主權的內在構成部分;並認為主權所有權不等同于主權,主權行使權不等同于主權權力。由於該分析框架下的主權所有權並非抽象意義上的權力,而是具有實在意義的權力,所以其與主權行使權對應起來使用,不必擔心被主權行使權架空,有助於更好地防範“一個中國”虛體化。

  防範替代性分析框架被扭曲利用的進一步闡釋

  分析至此,想必會有大陸學者質疑:承認台灣當局實際行使的權力為主權行使權,這不就意味著承認台灣擁有主權嗎?“三分法”分析框架傾向于承認中國的對內主權行使權在兩岸之間存在事實上分裂,這是否會被有些人用來作為“一國兩府”的佐證?筆者認為,這種擔心可以理解,但沒有必要。因為筆者在建構替代性分析框架過程中始終隱含著對這一問題的防範。為了消除人們的顧慮,也為了更好地防範或避免該替代性分析框架被別有用心地異化解讀,筆者在此將該替代性分析框架所涉及的概念及其意涵,再作如下闡釋:

  (一)承認“事實行使”≠承認“法理擁有”

  根據主權所有權與主權行使權之間的關係,主權所有權是主權行使權的基礎,承認台灣當局目前正在實際行使的權力之性質是主權行使權范疇的權力,並非意味著承認台灣當局在法理上擁有主權行使權,更不意味著台灣擁有主權或是一個主權國家。欲準確地理解這一表述,必須注意區分“事實行使”與“法理擁有”的不同。事實表明,兩岸分裂在法理狀態和事實狀態上並非一致。

  參見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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