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錢法即將出臺 強力衝擊貪官污吏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6-05 11:46:33  


中國《反洗錢法草案》已提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可望8月後通過。
  近日,備受關注的《反洗錢法草案》首次提請中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可望8月後通過。這部《反洗錢法草案》醞釀時間長達3年,時間之長、政府部門參與之多,為中國立法史上少見。此意味著中國已高度重視嚴防和打擊日益猖獗的洗錢行為,以切斷貪污賄賂、走私、販毒等犯罪中的資金轉移鏈條。本社匯選有關輿論,供讀者參考。(評論員:柯 冠)

一、洗錢危害深遠 立法正當其時

1、洗錢侵蝕經濟肌體  
  反洗錢法之所以會在4月17日人大第四十五次委員長會議上,決定納入如今的人大常委會上審議,因為現階段,反洗錢已經不僅僅是一個腐敗問題,而且關係到中國金融安全,以及宏觀調控的推進。(上海東方網) 

  近年來,隨著走私、毒品、貪污賄賂等犯罪不斷發生,非法轉移資金活動大量存在,中國的洗錢問題日漸突出,不僅破壞中國金融秩序,而且危害到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在中國內地,每年通過地下錢莊洗出去的“黑錢”至少高達2000億元人民幣。據兩年前成立的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供的資料顯示,截至2005年年末,該中心對外移送可疑交易線索共683份,涉及人民幣1378億元,外幣10多億美元,交易7萬餘筆,帳戶4926個。(北京《新京報》)

  目前,中國常見五種洗錢形式是:一,利用金融機構。包括:偽造商業票據;通過證券業和保險業洗錢;用票據開立帳戶進行洗錢;利用銀行存款的國際轉移進行洗錢;信貸回收;利用期貨、期權洗錢。

  二,通過投資辦產業的方式。包括:成立匿名公司,隱瞞公司的真實所有人;向現金密集行業投資;利用假財務公司、律師事務所等機構進行洗錢。

  三,通過商品交易活動。為了達到儘快改變犯罪收入的現金形態的目的,購置貴金屬、古玩以及珍貴藝術品。

  四,利用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銀行帳戶保密的限制。這些地方允許建立空殼公司等匿名公司,並且因為公司享有保密的權利,瞭解這些公司的真實情況非常困難。

  五,其他洗錢方式。包括:走私;利用“地下錢莊”和民間借貸轉移犯罪所得。(北京《法制日報》)

2、助長貪污腐敗蔓延
  洗錢使資金游離於監管之外,脫離了銀行的監管系統,為販毒者、腐敗的政府官員以及其他罪犯的運作和發展提供了動力。故有專家說,腐敗已經成為中國最大的社會污染,而“洗錢”正在助長這種污染。(北京國際線上網)

  一些不法分子通過洗錢,把國有資產變成自己腰包的錢,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通過洗錢,腐敗分子把地下收入變成合法收入,非法所得變成合法所得,洗錢成為助長腐敗的溫床。在震驚中外的廈門遠華走私洗錢案中,賴昌星走私集團就透過一系列走私鏈條,將販賣物資所得大量人民幣現金,透過地下錢莊,再勾結跨境洗錢集團將資金匯給走私集團境外帳戶。(香港《東方日報》)

3、反洗錢需要骨幹法
  據悉,中國現有反洗錢法規散落於諸多法律和規定中,尚未系統化,尤其缺乏一部“骨幹法”,即專門的反洗錢法;而且洗錢發最具有跨行業、跨區域的複雜特點,需要加強部門之間的合作協調,反洗錢監測分析和內控制度與均需要加強。(北京《新京報》)
 
  2002年以來,連續五年,都有代表向全國人大提出儘快制定反洗錢法的議案。於是,2003年,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反洗錢法正式列入了五年立法規劃中。(北京《瞭望》週刊)

  制定《反洗錢法》意義重大,一是有利於及時發現和監控洗錢活動,追查並沒收犯罪所得,遏制洗錢犯罪及其上游犯罪,維護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二是有利於消除洗錢行為給金融機構帶來的潛在金融風險和法律風險,維護金融安全;三是有利於發現和切斷資助犯罪行為的資金來源和管道,防範新的犯罪行為;四是有利於保護上游犯罪受害人的財產權,維護法律尊嚴和社會正義;五是有利於參與反洗錢國際合作,維護中國良好的國際形象。(北京《法制日報》)

二、草案五大看點 有望年內推出  

1、草案五大看點 監控貪污賄賂 
  4月25日首次提請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五個方面的內容尤其引人關注:
  第一,對符合一定條件的公職人員重點進行身份識別。
  客戶身份識別制度是反洗錢預防制度的第一道關口。草案中令人注目地引入了身份識別制度,以在犯罪所得進入交易領域之初建立客戶身份與資金、交易的對應關係,為今後辨別資金的真實性質和交易的真實目的、追查實際所有人和受益人打下基礎。草案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建立客戶身份識別制度,審慎識別、核實和登記客戶及其代理人、受益人的身份資訊,並不得為身份不明的客戶提供服務。

  第二,明確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 
  非法資金流動一般具有數額巨大、交易異常等特點。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通常被視為反洗錢預防監控制度的核心。草案引入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要求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對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缺乏明顯經濟和合法目的的異常交易應當及時向反洗錢資訊中心報告,以作為發現和追查違法犯罪行為的線索。

  第三,反洗錢義務主體涵蓋非特定金融機構
當前為應對日益複雜和猖獗的洗錢活動,各國都擴大了大額和可疑交易報告的主體範圍。因此,提請審議的反洗錢法草案不僅規定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是反洗錢義務主體,還規定房地產銷售機構、貴金屬和珠寶交易機構、拍賣企業、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特定非金融機構也應承擔預防、監控洗錢的義務。

  第四,明確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
  為有效解決緊急情況下犯罪資金轉移、外逃等問題,草案規定了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反洗錢調查,並可採取詢問、查閱、複製、封存和臨時凍結等措施。同時,為避免權力濫用,保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財產權利,草案嚴格規定了部分調查措施的行使條件、主體、批准程式和期限。 

  第五,反洗錢措施適用於反恐融資。
  “反恐融資”是反洗錢整體工作的一個組成部分。當前在中國,“反恐融資”也已成為反洗錢工作的重點任務之一。為此,草案特別指出本法所規定的反洗錢措施同時適用於預防監控資助恐怖主義的活動。(廣州大洋網)

2、需增四個內容 完善法律體系
  具體來看,中國在反洗錢立法方面還有一些內容需要進一步完善和增加。

  首先是要提升反洗錢的法律層次,建立專門的反洗錢法有助於反洗錢的貫徹實施。其次,進一步擴大上游犯罪的範圍。第三,增加相關罪名,擴大洗錢罪的外延。最後,需要加大對洗錢罪的處罰力度。(湖南紅網)

3、法案起草工作 尚有兩個難點 
  全國人大預算工委法案室主任、反洗錢法起草工作組組長、北京大學特聘教授、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俞光遠稱,在研究起草《反洗錢法》當中,有不少難點問題。一個就是怎麼建立健全一個反洗錢的工作協調機制。因為反洗錢涉及到許多部門,是一項很複雜的系統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協調配合。這些部門既要明確職責分工,又要互相合作、互相協調,形成嚴密的反洗錢網路,使犯罪分子無處可逃,以充分發揮反洗錢的合力。(北京《新京報》)

  俞光遠說,還有一個難點是對洗錢的科學界定。如果洗錢概念本身界定不清楚,反洗錢的目標物件就不可能清楚,因此如何科學界定洗錢是反洗錢立法的一個核心問題。反洗錢首先反對洗錢犯罪本身,即清洗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有了上游犯罪和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才有下游的清洗行為。因而在科學界定洗錢時,必須合理確定洗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北京中新網)

三、針對洗線癥結 草案用心良苦

1、反洗錢不必過問髒錢來源
  反洗錢法第二條中規定洗錢的上游犯罪為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詐騙犯罪等犯罪,有一個“等”字;但刑法及刑法修正案(六)(草案)規定的洗錢犯罪的上游犯罪只是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貪污賄賂犯罪及金融犯罪六種,沒有“等”字。(北京《檢察日報》)

  那麼,是否兩部法律規定不一樣?俞光遠解釋稱,現在的國際趨勢是要儘量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之所以要擴大上游犯罪的範圍,目的就是為了加大對洗錢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同時加大對洗錢罪上游犯罪的預防和打擊力度。因為上游犯罪的範圍越廣,它下游洗錢的範圍就越廣,所以打擊的範圍和力度就越大。通過加大預防和打擊洗錢犯罪的範圍,可以加大對上游犯罪預防和打擊的範圍和力度,所以有關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都要求儘量擴大洗錢罪上游犯罪的範圍,這是很有道理的。(北京人民網)

  俞光遠說,根據有關公約的基本要求,從中國的國情出發,在起草反洗錢法時,我們把幾個最主要的嚴重犯罪列舉出來,後面加一個“等”字作為一個兜底性概括,即凡是有犯罪所得進行洗錢的,都要加以打擊。所以,反洗錢法關於洗錢上游犯罪應該加上“等犯罪”,這既考慮到中國的實際情況,又符合有關國際組織的基本要求。(北京中新網)

2、“雙罰制”追究更具有懾力
  反洗錢法草案通過“雙罰制”,嚴懲金融機構和特定非金融機構不履行反洗錢義務的行為。有專家認為,鑒於很多義務主體具有國有性質,只對單位處罰不能起到應有效果,因此,反洗錢法規定了“雙罰制”,即對單位及其高級管理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同時追究法律責任。(北京新華網) 

  比如,草案規定,金融機構、特定非金融機構一旦有以下行為之一,如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拒絕或者阻礙反洗錢檢查等,該機構將被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北京《人民日報》)

3、設專章針對外逃貪官洗錢
  洗錢主要依賴於資金的劃撥、轉移。跨境劃撥一旦得逞,犯罪資金將難以被監控和追繳。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外逃貪官有4000多名,被帶走的資金約在500億美元左右。制定《反洗錢法》將有助於中國利用國際合作把外逃的貪官遣返回國。近年來,公職人員的貪污腐敗與洗錢活動愈來愈緊密地聯繫在一起,兩者相互依存:洗錢保護腐敗,腐敗又推動洗錢蔓延。(BBC中文網)

俞光遠說,反洗錢法裏將有專門一章建立反洗錢的國際合作機制,包括資訊交換和司法協助兩個方面。他表示,有法律做保障,把這些貪官捉拿歸案遣送回國會更簡單,對方所在國家可以偵查、遣送,雙方國家對非法所得進行分享。(北京《法制日報》)

四、法案配套措施 還需立即跟進

1、加快構建三層次反洗錢法律體系
  總的來看,目前中國反洗錢法制還不夠完善,經驗也還不足。即便在上述己出臺的法律、規章中,一些規定也只是與預防洗錢有關聯或有影響,而不是專門或直接針對預防洗錢而設定的,以致中國打擊和預防洗錢活動總體仍處於比較薄弱和滯後的局面。(北京國際線上網)

  從加強中國反洗錢立法和完善有關措施的角度看,今後應以單行的反洗錢法為核心,構建三個層次的全面的反洗錢法律體系。第一個層次是法律層面上的,建議制定反洗錢法、銀行保密法、現金交易法、外匯管理法。修訂商業銀行法、海關法等,使這些法律在銀行保密制度方面、刑事處罰方面以及調查取證方面與反洗錢法保持一致。

  第二個層次是根據法律由國務院頒佈有關反洗錢方面的行政法規,如制定《國家反洗錢戰略》,修改《現金管理條例》和《個人存款帳戶實名制規定》等。

  第三個層次是由中國人民銀行制定有關反洗錢的政策指引,完善與洗錢有關的金融規章制度。另外,在這個層面上,各金融機構也可以根據自身的情況,制定反洗錢的業務操作規程。(上海東方網)

2、反洗錢法需要財產申報制度護航
  《反洗錢法》(草案)確定了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報告制度,制定了追究從事洗錢活動人員法律責任的條款,試圖從預防的角度,遏制中國的洗錢犯罪活動。但由於中國的交易制度有別於其他國家的交易制度,中國的交易大多屬於現金交易,所以制定《反洗錢法》很難從根本上遏制犯罪活動。只有頒佈《資訊公開法》,制定配套的《公務員財產申報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中國的經濟犯罪問題。(北京正義網)

  《反洗錢法》只是在“河流污染”之後,採取的事後補救措施;而《財產申報法》才是防止“河流污染”,從源頭保護環境的重要法律規定。沒有財產申報制度,沒有透明的社會監督體制,《反洗錢法》肯定會挂一漏萬,不可能從根本上打擊犯罪活動。(湖南紅網)

3、避免金融領域有關規定形同虛設
  儘管中國現有反洗錢的規定主要集中在金融領域,但俞光遠介紹說,很多規定徒有形式並沒有真正執行。比如存款實名制,雖然存款實名制已提出幾年了,但沒有真正實行,有的人一個人擁有幾十個帳戶;比如大額現金管理辦法也徒有其名,在美國提現1萬美元以上也需要報告現金用途並接受嚴格審查,而中國提出幾百萬上千萬現金,攜逃到外國去可能也沒人查。(北京《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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