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點問題均有答案 物權立法塵埃落定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8-29 12:31:49  


焦點問題均有答案 物權立法塵埃落定。
  8月22日,物權法草案提交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一般法律經過最高立法機關三次審議就可表決通過,但民法通則的核心、到2010年建成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關鍵一步——物權法的此次已是第五次提交審議。公、私財產有無輕重之分?對國資是否需要特別保護?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否轉讓?這三大爭議正是物權法“超常規”審議的主要原因。本社匯選有關輿論,供讀者參考。(評論員:季 實)


一、維護富人權益 還是幫助普羅大眾維權?

1、物權立法一波三折 彰顯三個法理誤區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鞏獻田2005年8月曾撰文公開質疑:《物權法》是一部“背離社會主義原則,開歷史倒車”的草案,並公開質問有關建議“姓社姓資”。結果,今年3月的人大會議,意外地沒有審議這個草案。(泰國《亞洲時報線上》)

  物權法的周折,反映了國人在幾個簡單的法理上的誤區。
  其一,“公私平等保護”違反憲法嗎?
  一種很強烈的論調是,在憲法和民法通則都規定“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的時候,物權法卻規定要對國家、集體和個人財產進行平等保護,而沒有明確要優先保護國家財產顯然違憲。的確,憲法的相關規定,首先應該理解為憲法確立了中國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基本經濟制度。但不應該忘記憲法同時也確認了中國實施多種經濟形式並存的經濟制度,這就為物權法旗幟鮮明地保護其他形式的財產提供了堅實的憲法基礎。

  作為民法的一個最重要組成的物權法,其物權的主體地位自然也是平等的。理應受到平等的保護,在受到損害時也應受到平等的救濟。不能因為是國家財產就要多賠,而屬於個人財產就要少賠。(北京新華網)

  其二,物權法能解決貧富不均問題嗎?
  貧富不均問題,顯然不能僅指望依靠物權法來解決。每個人或多或少都有財產,窮人哪怕只有一根討飯棍,物權法要保護;百萬富翁,只要他是合法所得,物權法也要保護。至於如何識別是否合法所得,這不是應由物權法來解決的問題。(英國BBC網)

  其三,物權法姓資姓社問題是關鍵嗎?
  北大法學院教授鞏獻田在一封題為《一部違背憲法和背離社會主義基本原則的物權法(草案)》的公開信中,反對《物權法(草案)》中“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條款。奇怪的是,這封信從內容到文風都和寫信人的身份、地位很不相稱。鞏獻田身屬資深的專業法學界人士,言論應當比較嚴謹、理性、專業,但這封公開信通篇幾乎沒有使用任何法學語言,反而充斥著“文革”式的政治大批判口號,比如“背離馬克思主義基本立場和原則”、“社會主義的東西基本沒有”、“走資本主義道路”、“同國民黨的《六法全書》沒有什麼根本和原則區別”、“妄圖開歷史倒車”。這種把學界爭論上升到“姓社姓資”高度的泛政治化思維,以及充滿火藥味的大字報式語言,在輿論界已經久違多年,驟然重現,不免讓人目瞪口呆。更加可怕的,是這種“姓社姓資”論調居然還大有市場(有關方面採納了這位教授的反對意見就是明證)。(北京《中國青年報》)

  其實,《物權法》之爭已經不是正常的學術之爭,而是一場以要不要繼續推進市場化改革為焦點的重大政爭,《物權法》的支持者試圖通過立法,將改革開放的一些標誌性的成果,如民營經濟、公民個人對生產資料的擁有權、個人的合法財產權等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而在改革中利益受損或承擔了改革成本的社會階層則利用向《物權法》發難之機借題發揮,對民營化等一系列重大改革表達不滿、質疑,並試圖進行清算。(湖南紅網)

2、推遲表決用心良苦 專家建議充分重視
  本來,關於保護私有財產的爭論在2004年3月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第四次憲法修正案,討論將“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寫入憲法時就該爆發,只是因為“私產入憲”是中共中央提出的建議,反對者於是就拿旨在貫徹憲法保護私產精神的《物權法》開刀,選擇《物權法》草案公開徵集社會各界意見時發難。其用意是明顯的:“私產入憲”擋不住,就來擋《物權法》,讓保護私產的條文入了憲也無法實際操作。

  對於這部分輿論,中央領導層可以不理會他們陳舊的思維方式和荒謬的論調,但卻不能不重視他們背後所代表的社會弱勢群體的某種情緒。因此,問題不在於《物權法》草案的條文有沒有問題,而在於不能不權衡《物權法》出臺的時機,不能不考慮如何在立法過程中做好解釋和引導,使不同利益群體的矛盾不致因《物權法》立法而激化,再加上《物權法》草案本身也確實還存在一些技術問題有待解決,因此暫時推遲《物權法》草案的表決,也是用心良苦之舉。(北京國際線上網)

  據悉,此次學者提出的物權法建議稿比較成形的其實有四部,分別是社科院梁慧星、人民大學王利明、廈門大學徐國棟和武漢大學孟勤國四位教授各自領導的專家團隊起草的四個文本。整體來看,梁慧星草案更嚴整,更具專業色彩,更多地帶有德國式立法的特徵,講究邏輯體系的完整和表達上的嚴謹;而王利明建議稿更為注重對現實問題的解決,可能更注重中國既有的政策和法律規則、現行制度等;孟勤國建議稿與眾不同,講究所有權和佔有權並列的獨特安排;徐國棟試圖強調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對於規則的制度安排,有對各國經驗的大量借鑒。

  據有關人士透露,“這四部草案中影響比較大的,最後被立法機關參考的,是梁慧星和王利明的文本。”(上海《第一財經日報》)

3、焦點問題均有答案 物權法案即將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目前正在進行第五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讓人耳目一新。圍繞物權法的諸多爭論,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都在最新的草案中給予了明確的“回答”。有關專家分析,這意味著,中國物權法立法進入新的階段。(北京新華網)

  到底以保護私有財產為主,還是以保護公有財產為主,成為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在制定物權法過程中面臨的最大爭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五審的物權法草案鮮明地亮出了中國最高立法機關的觀點:既強調要維護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國家基本經濟制度,同時又強調對國家、集體和私有財產平等保護的原則。(北京人民網)

  另外兩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可以抵押?宅基地使用權是否可以轉讓?最新的物權法草案堅持了此前的立場,“不開口子”。(上海東方網)

  物權法草案初審時,就70年後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滿問題,有人“解釋”說,國家可以依法收回,而只需要給房主“相當於磚頭瓦塊成本”的補償金。這一說法,成為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民眾最為關注的話題。目前的草案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滿70年後自動續期,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準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此無疑讓那些為住宅命運操心的人吃了一顆“定心丸”。(北京中國網)


二、公私平等待遇 保護私產力度尚顯不足

1、公權未受合理限制 與民爭利仍難改變
  有社科院學者指出,雖然“在過去20餘年的改革中,政府儘管從一開始就強調‘減政放權’、‘鬆綁讓利’、‘轉變政府職能’,但實際上在很長時期內,政府利益是在不斷增加的,政府支配資源的能力也在不斷增加。儘管計劃經濟已然遠去,但在實際經濟運行中,各級政府自覺不自覺地並沒有放棄對資源配置的支配力。”這也就是說,在實際過程中,政府依然在與民爭利。這一點,我們從國資委的國有股保值增值、證監會的連發新股等政策中能看出來,從最近第五次審議的物權法的基調中也能看出來。(湖南紅網)

  眾所周知,物權法的誕生當歸功於2002年“合法的私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這一政策突破。正因為“合法的私產”受到了法律保護,才要區分“私產”和“公權”,才要制定更翔實的“物權法”。但是,在第五次審議中我們聽到的聲音卻是“私產和公權受到同等保護”。這就是說,本該把重心傾向於體現憲法中“合法的私人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的物權法,如今還面臨的更為複雜的“公權”保護的問題,而“公權”支配的,恰恰是由各級政府掌握的對“私權”的調配權力。說白了便是,“公權”能多大程度調配“私有財產”。如此,貌似“同等保護”,但在具體條款的制定上,便難免會弱化“私產”的保護。(上海《每日經濟新聞》)

2、公共利益不予界定 物權法將形同虛設?
  《物權法》草案四次審議稿第48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動產。”這條規定語焉不詳,為政府實施“合法傷害”提供了潛在的空間。(北京中青網)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就指出,“在不同領域內,在不同情形下,公共利益是不同的,情況相當複雜”。既然“公共利益”得不到清晰的界定,如果有人打著說不清楚的“公共利益”的旗號侵害他人權利,受害者又將如何應對?當這種可能性存在時,將這樣一個混亂的概念作為某種原則規定下來豈不草率?(上海東方網)

  此次審議的《物權法》草案有一項重要的立法原則,就是私人財產與公共財產同等保護。公共財產之所以存在,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的需要。個人財產體現的是個人利益,公共財產體現的是公共利益,既然私人財產與公共財產是同等保護的,則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也就是同等重要的,任何認為公共利益高於個人利益的看法都是有違于《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的。在“同等保護”這一原則之下,怎麼可以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可以徵收他人的土地和不動產呢?(廣州大洋網)

  當然,在去年的草案中還有一條相關的規定是,“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既然私人財產與公共財產同等保護,徵收私人財產當然是要給予合理補償的,這一要求是被涵蓋于《物權法》的立法精神之中的,無須單獨強調。有必要指出的,補償標準的“合理性”應該如何認定?基於公共利益與個體利益的同等重要,則補償標準也應是雙方談判的結果。既然《物權法》要保護合法的財產權利、而“合理”的補償標準只能由雙方自由商談確認,則“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這一條款就與《物權法》的立法精神發生了衝突。(北京《證券時報》)

3、平等保護公私財產 私產救濟還需突出
  在本輪《物權法(草案)》討論中,人們最為關注、爭議也最大的,乃是國家與公有財產究竟是一種什麼樣的關係,私人財產與公有財產(包括國有財產和集體財產)能否得到平等保護。儘管立法機關有關負責人解釋說,《物權法(草案)》著重國家、集體和私人所有權的平等保護,不過,在《物權法》中明確地區分國有財產、集體財產和私人財產,這一點本身就容易被理解為這三種物權具有不同的性質和法律地位,司法機構也將給予不同的法律保護。(北京新華網)

  《物權法》要順應人們的觀念,重新界定公有財產與私人財產、政府與私人財產之間的關係,就得面對現實,通過嚴謹的立法設計,矯正目前國家權力與私人權利明顯失衡的現實。

  這樣的現實在征地拆遷中可以清晰看到。對於補償標準,《物權法(草案)》規定,“拆遷、徵收私人的不動產,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補償;沒有國家規定的,應當給予合理補償,並保證被拆遷人、被徵收人得到妥善安置”。但所謂“國家規定”、“妥善安置”,在法律上都是含糊不清的。(廣州南方網)

  看起來,將保護私有財產的憲法原則實際體現於具體法律和政策中,不像想像的那樣容易。憲法可以只宣示原則,而《物權法》必須追求細節。政府公權力之所以能侵害私人財產權利,往往是由於法律的細節漏洞過多。《物權法》理應避免大量立法的弊端,除了詳盡規定公民享有的種種權利之外,必須給這些權利提供有效細緻的救濟手段。(廣州《南方都市報》)


三、爭議有待厘清 防止國資流失還應加強

1、國資流失將追究企業主管責任
  第五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物權法草案在堅持平等保護國家財產、集體財產和私有財產原則的同時,加大了對國有資產的保護力度。(北京人民網)

  草案規定:“違反國有資產管理規定,通過企業改制、關聯交易等,低價轉讓、集體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監督,防止國有資產損失;濫用職權,怠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北京《光明日報》)

2、物權法為國有資產流失開後門?
  《物權法》草案中第111條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有商榷的必要。“善意取得”是指原物由佔有人轉讓善意第三人(即不知佔有人為非法轉讓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即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應該說,這樣的規定在一個法制非常健全、產權歷來都很清晰的國家是合理的,因為這有助於保護正常交易,但問題的關鍵在於,目前中國上述條件尚不具備。(廣州《南方都市報》)

  按照“草案”第111條的規定,符合這樣幾種情形的,受讓人(即善意第三人)就可取得所有權:(一)在受讓時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二)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讓;(三)轉讓的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四)轉讓合同有效。瞭解國企“改制”內幕的人都明白,國企高管們要在這幾點上做到無懈可擊,簡直不費吹灰之力。(北京《中國青年報》)

3、規範MBO僅靠物權法還不夠
  《物權法》草案的第71條明確規定,國企高管以無償或者以低價折股、低價出售等手段將國有財產、集體財產轉讓,造成國有財產、集體財產流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72條規定,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破產或者嚴重虧損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專家指出,《物權法》的出臺將有望填補中國MBO(即管理層收購)領域的立法空白。(北京中國網)

  經濟學家茅于軾認為,《物權法》草案關於MBO領域的立法不具有很好的可操作性,比如在71條中出現的“低價”、72條中出現的“嚴重不負責任”等字樣,在操作中不好鑒定。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院長甘功仁也認為,僅憑以上幾條不能解決目前中國MBO領域中存在的大量問題。當務之急是要儘快出臺與《物權法》相配套的細則,進行很細緻、具體的立法規範MBO,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在國有股出售過程中,建立一套健全的程式。包括評估程式、決定權程式,進行公開化、透明化的運作,避免私下操作。(北京《中國經濟時報》)


四、草案仍欠完善 私人物業保護措施不夠

1、尚未放開土地使用權 拆遷矛盾難從根本解決
  中國最高立法機關剛剛第五次審議了物權法草案,結果在最敏感的農民土地和基層居民住宅用地物權上仍未能放開。分析指出,中國人大未能承認農民擁有土地物權,是因為現時高層不欲相關改革挑起“姓社姓資”的爭議;可是,如此一來,近日一直困擾中國社會穩定的征地拆遷問題也許將難以根本解決。(泰國《亞洲時報線上》)

  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官方中新社報導也承認,在草案修改過程中,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能否放開,“存在不同意見”。這是中國人大常委首次承認中共內部有支持承認基層民眾擁有物權的主張。

  可圈可點的是,據中國相關官員解釋,把土地使用權改革按下不表,主要是因為技術原因,但卻沒有提及意識形態問題。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在作相關說明時表示,從全國範圍看,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的條件“尚不成熟”。(馬來西亞《南洋商報》)

  有關徵收土地問題,明顯已響起了中國社會長久穩定的警號。中國官方公安部門於今年1月份宣佈,2005年示威和“擾亂治安”的例高達87000案例,與2004年相比上升了6.6%。有一種意見認為,唯有承認基層民眾的物權,讓民眾可以依法保障其權益,把土地在市場上出售,才可根本解決現時地方幹部以各種不當方式把民眾土地巧取豪奪以自肥的局面。(新加坡《海峽時報》)

2、破解房產七十年大限 慎收土地使用費轉讓金
  近日,備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第五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據悉,此次物權法草案提出:私人在購得房產70年後,可通過向國家交納土地轉讓金而繼續使用。(北京新華網)

  此次物權法草案在破解“70年大限”上,其實沒有任何突破,更談不上制度創新!早在1994年頒佈的《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就已經規定,土地使用權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經批准准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而現在的物權法草案,只不過是在重複以前的說法而已。(廣州南方網)

  在物權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時,有人提出,一般住房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也有使用期限是50年或更短的情況,對此應統一延長為70年,使用期屆滿後可採取交納年費的方式進行續期;也有人提出,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由現在的70年延長至100年,甚至延長至150年,從而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長久穩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後,應自動延長到土地上的建築物消失或消亡為止。(湖南紅網)

  有常委會委員提出,民眾住宅70年土地使用權期滿自動續期時,國家應當在是否收取土地使用費問題上應持慎重態度。“我們可以買房子,但是不能買房子下面的地。70年後政府規定要交土地使用費,而土地使用費的標準和辦法,以及續期的時間由國務院規定,這一規定牽動了太多人的利益,可能會引發很大的問題。”(北京《北京晨報》)

3、物權法草案未審先刪 業主訴訟條款不應抹去
  從媒體報導來看,進行五審的物權法草案顯現了諸多應有特點:比如強調保護私產、私房70年後可以交錢續用,強調對國家集體個人三者的平等保護,等等。但是,物權法草案已先行刪去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條款、未對城鎮集體所有權歸屬作出界定。要知道,這幾項條款被認為是物權法草案最具進步意義的內容之一。(北京《法制日報》)

  以業主委員會提起訴訟條款為例。以商業性房地產社區興建所帶來的、由流動性人員變成固定業主為主體的新型社區逐漸成為城市發展的基準點。由於房地產社區的業主來自四面八方,從事各種職業,他們彼此之間存在天然的隔膜。但是,當一個社區的業主結構逐漸穩定下來,業主之間就會慢慢形成利益共生關係。

  物權法草案的聚焦重點之一,就是對“人與人”(業主之間、業主與業委會、業主與物管)之間的利益關聯關係,以及對於“人與物”(業主與社區內各種公共設施服務的變化、與更大範疇的所居住區域內教育、交通、文化、衛生等各方面狀況)的變化進行重點關注,賦予業主們更大自由度的權利行使空間。(北京《證券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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