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商業賄賂顯威 中國反腐走向深入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5-11 15:16:29  


治理商業賄賂顯威,中國反腐走向深入。
  踏入第二季度,通常是中國大陸新政策、新措施出臺之時。今年第二季,中共重點出拳的,是由國家主席胡錦濤發起、自上而下、黨政協力、遍及全國的反商業賄賂行動,而在中國“反腐”史上把打擊商業賄賂作為國家反腐工作重點還是第一次。海內外媒體予以廣泛關注,本社匯選有關論點,供讀者參考。(評論員:柯 冠)

  一、治理商業賄賂 今年反腐重點

  1、商業賄賂無孔不入 加劇社會誠信危機
  來自國家工商總局的資料顯示:自2000年以來,全國工商部門共查處醫藥購銷、商業零售、建築、旅遊等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15000多件,案值57.5億元,罰沒款9.1億元。其中,僅2005年就查處了2400多件商業賄賂案件,案值9億多元。(北京《工人日報》)

  為瞭解商業賄賂在中國存在的狀況,今年3月初,南開大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所與中央黨校《中國黨政幹部論壇》編輯部進行問卷調查。 

  調查統計表明,有72.72%的被調查者認為在中國做生意,給回扣、好處費和請客送禮的現象很普遍,20.98%的人認為比較普遍,只有2.1%的被調查者認為是不普遍。當被問及在做生意時是否會選擇給回扣、好處費和請客送禮的行銷手段時,76.64%的被調查者選擇會,只有20.56%的人選擇不會。當被問及在中國做生意,如果不行賄、不請客送禮,生意是否能做好時,9.79%的人認為能做好,72.03%認為做不好、只能勉強維持,18.18%認為肯定要做垮。(北京國際線上網)

  中國社會的誠信狀況令人堪憂。在助長社會不誠信方面,商業賄賂難辭其咎。商業賄賂集中在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建築和資源開發等基本上涉及了所有公眾利益的行業。 (上海東方網)

  商業賄賂不僅損害了民眾的經濟利益和社會的商業秩序,而且更為長久地損害了中國的社會道德。政府採購領域的商業賄賂損害的是中國的政府形象和政治道德;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損害的是公共服務系統的誠通道德;建築和產權交易行業的商業賄賂損害的是公平、公正的商業道德。(新疆《新疆經濟報》)

  2、扭曲公平競爭規則 妨礙市場機制運轉
  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鐘攸平曾感歎,商業賄賂所產生的危害十分嚴重。它
從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競爭的規則,使價值規律和競爭規律無法正常發揮作用,阻礙了市場機制的正常運轉,破壞了市場交易的正常秩序,使誠信經營的企業淪為受害者,這種“腐蝕劑”正成為經濟發展的瓶頸。更重要的是,商業賄賂的本質是對公正的社會秩序環境的收買,它是社會法治與正義公平的大敵。(北京人民網)

  同時,商業賄賂加大了交易成本,增加了消費者負擔,造成社會財富的巨大浪費。例如在醫藥行業,推銷人員一般按藥價5%至15%或者更高的比例給醫務人員回扣,所有這些費用最終都會轉嫁給消費者。(湖南紅網)

  3、淪為貪污腐敗溫床 敗壞官員政治道德
  商業賄賂已成為孳生貪污、受賄等經濟犯罪的溫床。隨著商業賄賂形成氣候,必將出現大批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賄賂、損公肥私的企業經理、採購、供銷人員和政府官員。(廣州南方網)

  別看“商業賄賂”四個字只關乎“商業”、關乎“腐敗”,其實商業所賄賂的是權力,無一例外。有道是“門檻出腐敗,審批見賄賂”,國家藥監局多名官員不久前被捕,就是在藥品註冊審批中涉嫌巨額商業受賄。或許可以這麼說,哪里有涉及商業審批的,哪里就有商業受賄的可能,因為“審批”之權就能換來利益。(北京《中華工商時報》)

  治理商業賄賂,一方面要重點抓一抓醫療、教育等民眾反映強烈的“重災區”,把商家雙方發生的諸如“好處費”、“回扣”等,納入整治視野;另一方面,要把重點放在查處政府機關公務員利用行政權力收受賄賂的行為上。 

  也就是說,反商業賄賂,板子還是要打在“權”上。行政主管部門要先認真查一查自身的問題,在深化行政審批制度、財政管理體制、金融監管體制,健全政府投資監管、國有資產監管等方面,解決權力尋租問題;再填補管理體制和機制方面的漏洞,完善規範市場競爭行為和懲治商業賄賂的法律規定,加快建立適合國情的企業和個人信用制度等,確定如何管好“職位尋租”行為。(北京人民網) 

  二、商業賄賂氾濫 查處難度較大

  1、存在三個灰色地帶
  打擊商業賄賂過程中,一些常規的賄賂行為非常容易被查處,難以查處的是那些不易直接取證或者難以界定的商業賄賂,也可以稱之為灰色地帶。這些灰色地帶主要存在於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商業賄賂隱藏於人情往來之中。一位基層工商局辦案人員稱:商業賄賂的查處非常困難,難就難在於取證困難。商業賄賂一般都採用“一對一”的交易形式,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由於行為雙方多採取“一對一”方式進行,作案時一般沒有第三方在場;由於雙方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往往共同隱瞞相關情況,因此隱瞞性較強;不僅幾乎所有操作都是秘密進行,而且為“賄賂”披上了合法“商業”外衣,很難被發現和取證。

  第二,政府官員權力與商業結合。政府官員如果直接進行以權謀私,發生的商業賄賂比較容易界定和查處,但是許多變相的商業賄賂卻難以發現。例如一些官員的家屬本身就在經商,官員可以利用手中的權力對一些企業或者部門進行關照,而那些企業或者部門則向官員的家屬提供商業交易的機會。

  第三,集體的商業賄賂。在有些情況下,商業賄賂並不是直接賄賂個人,而是某一個集體。例如,高校採購教材時,經銷商往往會將折扣給教材科,教材科當然優先採購折扣高的教材。這部分折扣往往沒有進入學校的帳戶,而是成為科室的小金庫。小金庫和商業賄賂一樣損害了市場公平性。(北京《法制日報》)

  2、潛在規則難以破除
  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中,商業賄賂早已成為業界心照不宣的競爭“潛規則”,而現實中,面對這樣的“潛在規則”,企業自身往往無力對抗,只能屈從“潛在規則”以避免在競爭中失去市場機會和份額。(北京《光明日報》)

  這事實上傳達了這層含義:“潛規則”支配下的經濟會使越來越多的企業無心靠產品品質、價格、服務勝出。同時,商業賄賂無不伴隨著相關產業領域行政人員的“權力尋租”,從而導致社會經濟也趨向於披著市場經濟外衣的“關係網經濟”。(北京《中國經營報》)

  一個時期以來,商業賄賂被社會認同為許多行業市場行銷的“潛規則”,導致對商業賄賂認知的模糊。許多人認為,做生意給回扣是行規,不可能觸犯法律。在商業活動中,人們對於收受回扣、傭金現象已經司空見慣,缺乏守法意識。對商業賄賂還停留在“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種負面經濟現象,是不可避免的”,而對商業賄賂的危害卻熟視無睹。(江西《江西商報》)

  3、壟斷加劇商業賄賂 
  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以及資源開發和經銷等六大領域的商業賄賂行為,被確定為中國重點治理商業賄賂的對象。(北京《法制日報》)

  據分析,上述領域都是壟斷性很強的領域。舉例來說,在醫療領域,一旦患者到了醫院,醫生開了處方,患者吃也得吃,不吃也得吃。加上很多公費醫療,醫生開多少,他們接受多少。因此,這種領域,商業賄賂就比較嚴重。

  另外,這6個領域的共同特點是,買方和賣方之間不是平等的交易關係,某一方處於壟斷地位,而另外一方沒有談判的籌碼。比如,建築上的招投標,發包方擁有絕對的權利,現在的工程建築隊有很多找不到活幹,工程隊要拿一個標,就要使出渾身的解數,商業賄賂就這樣不可避免。(北京《中國青年報》)

  三、遏制商業賄賂 還須對症下藥

  1、盯緊受賄之門 懲治“紅包禮金”
  商業賄賂是一個包括受賄方與行賄方在內的雙邊行為。沒有受賄,也就無所謂行賄;當然如果沒有行賄,受賄也就失去了來源。要解決好商業賄賂問題,當明確現實存在的受賄與行賄這對矛盾之中,到底誰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很顯然,受賄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行賄是次要方面。(北京CCTV)

  寬受賄、嚴行賄,或者說重行賄、輕受賄的作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商業賄賂問題。把主要精力放在如何防範、懲處行賄上,無異於本末倒置、頭痛醫腳,對於醫治商業賄賂之病沒有實質的作用。俗話說得好,蒼蠅不叮無縫的蛋。沒有受賄的空間,行賄哪能大行其道?(上海《上海證券報》)

  披著脈脈人情的“紅包”禮金,卻成了商業賄賂的載體,成為腐敗分子斂財的“幫手”。因此,在治理商業賄賂中,有必要規範國家工作人員在私人交往中的收禮行為,把治理“紅包禮金”作為反商業賄賂的重要任務,樹立清廉之風。 

  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貪污三千多萬元。他在悔過書中對不法分子腐蝕幹部的手段概括為十二個“一下”:逢年過節看望一下,住院治病慰問一下,家人生日祝賀一下,出國考察支持一下,家有喪事憑弔一下,喬遷新居意思一下,孩子結婚(升學)表示一下,已提拔者感謝一下,想提拔者爭取一下,關係好的加深一下,關係一般的親近一下,暫無求者鋪墊一下。而這十二個“一下”,經常假日常人情往來的“紅包”而行。(北京新華網)

  2、磨礪法律之劍 加大懲治力度
  據瞭解,中國對行賄受賄犯罪的處罰規定十分嚴厲: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不得採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受賄犯罪最高可處以死刑。

  如此嚴厲的刑罰,為何不足以懲治和預防商業賄賂呢?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程寶庫認為,中國關於反商業賄賂的法律條文過於分散,立法層級不高,導致在實踐中反商業賄賂雖貌似嚴厲而實則效果不彰。(北京《法制日報》)

  有專家認為,法律雖然不容商業賄賂行為,但由於歷史文化背景造成人們在心理上對商業賄賂這一潛規則有一定的容忍度。而在司法實踐中,對商業賄賂又缺乏具體的司法解釋,商業賄賂花樣又很多,如手續費、勞務費、辛苦費、茶水費、諮詢費等,有很大的迷惑性,執法人員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對於商業賄賂行為的認定存在著模糊認識,以至於法律沒能被很好執行。(北京中國法院網)

  更主要的是,中國現有專門打擊商業賄賂的規範性檔明顯不足,立法層次太低且規定滯後,無法滿足打擊和懲治商業賄賂的需要。從法律層面看,懲治商業賄賂並不僅限於刑法修改。還應當將分散在各法律法規中的有關條例加以整合,將實體性法律規範(包括刑事、行政和民事)及程式性法律規範統一在一部法律之中,制定統一《反商業賄賂法》,以維護中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和投資環境。從目前情況看,制定《反商業賄賂法》的條件已成熟,儘快出臺《反商業賄賂法》勢在必行,以填補法律體系的重大缺陷,才能應對日益嚴峻的商業賄賂形勢。(北京《學習時報》)

  3、建立舉報制度 借助多方力量
  目前,打擊商業賄賂依然面臨諸多難題。有關資料顯示,2000年以來,由全國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商業賄賂案件只有2684件,最後被移送法院審判並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數更是寥寥無幾。商業賄賂犯罪案件占同期所有經濟犯罪案件立案數的比例尚不到1%。(北京中國證券網)

  商業賄賂案的隱蔽性非常強,除當事者外,犯罪行為一般不為人所知,並且缺乏實物證據來予以證明。西方國家解決這個難題,通行的做法是改變偵查手段,比如採用"即時證據"的偵查手段。即通過採取竊聽、跟蹤、化裝引誘、設置"圈套"、秘密錄音、錄影等技術偵查手段獲得的與犯罪同步的證據。這種做法的成本雖然較高,但由於大大增強了威懾力,導致掌權者人人自危,處處小心謹慎,效果非常顯著。(廣東南方網)

  鑒於中國國情,採取這種偵查手段既面臨法律瓶頸,也受到財力、人力等諸多方面的制約。因而,眼下必須有一種成本更低,效果同樣比較好的方式來打擊商業賄賂。這種方式就是建立和完善舉報人制度。(上海《上海證券報》)

  反商業賄賂是反腐敗的一個新戰場,能否找准“路徑”,全面突破,至關重要。目前看,全國各地治理商業賄賂的路徑主要是:領導重視,完善法制,檢察、公安、法院、工商、稅務、審計等部門齊抓共管,但這些辦法有效卻常常難以持久。除了這些招數,其實還可借鑒國外的一些辦法,借助第三方力量反商業賄賂。(北京中青網)

  讓我們看一下德國在醫藥購銷領域是如何防治賄賂的。除了採取加強和完善立法,加強執法外,德國非常注意發揮商業保險公司的作用。在德國,參加醫療保險的患者的醫藥費,最終由保險公司支付,如果醫生為拿回扣給病人開大藥方,或者醫院所進醫療器械價格異常,必然增加患者看病成本,保險公司就要為此多掏錢。保險公司為了自己的商業利益,就想盡一切辦法監督醫院,以避免自己多支付醫療費。(北京《經濟參考報》)

  四、既不能走過場 又不能搞運動

  1、杜絕商業賄賂不能淪為作秀
  近日,為了抵制醫衛行業內的商業賄賂現象,河北省衛生廳要求全省醫療衛生系統醫務人員層層寫出相關《承諾書》,並進行公示,接受上級和社會監督。與此同時,有媒體報導,在第57個“世界衛生日”,四川省100多名醫務人員代表參加紀念活動時集體宣誓,拒絕紅包回扣。(四川新聞網)

  承諾書、責任狀的形式屢屢用於各行各業,尤其在服務行業曾風靡一時。如今,早已過時的老套手法,重新又被用在了與一般服務大相徑庭的醫療衛生系統,仔細想來,卻琢磨出了些許糊弄人的味道。作為一省的醫衛管理機構,僅僅依賴承諾與宣誓的形式,只是搬出宣誓與責任狀這些不動腦筋的老做法,不過落為應付輿論、應付上級的形式主義罷了。(北京中廣網)

  打擊商業賄賂,還須相關部門扔出幾個真正的“殺手鐧”,才能起到一定的震懾與監管效果。而不是借全國打擊商業賄賂的行動,喊幾句漂亮的承諾,適當放低姿態承認行業歪風的存在就可收效。(廣西桂龍網)

  2、單純罰款近乎縱容商業賄賂
  哈爾濱一家醫療器械公司採取報銷差旅費、住宿費、給回扣、送化妝品等手法向一些醫院的醫生行賄,合計行賄款額12000多元,換來銷售額200余萬元。日前哈爾濱市工商局認定該企業行為已構成商業賄賂,罰款3萬元。

  如此不痛不癢的處罰,只能讓那些大肆進行商業賄賂以謀取不法利益的公司心存僥倖,這恐怕也是當下中國商業賄賂氾濫的重要原因之一。(遼寧東北新聞網)

  從表面上看,中國多部法律對賄賂都有著相當嚴厲的處罰規定,如刑法規定,犯行賄罪情節特別嚴重的,要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犯受賄罪最高可處以死刑。另外,行賄罪、受賄罪一般都會處以罰款、沒收財產等附加罪;除了追究刑事責任外,還可以追究其民事、行政責任等。如果將它們認認真真地落到實處,就足以讓覬覦商業賄賂者聞風喪膽。(北京《人民日報》)

  3、“黑名單”方式治標不治本
  近一段時間以來,建立行賄黑名單似乎成為了流行風尚,各部門紛紛效仿。近日,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開展治理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專項工作的實施意見中,要求各級衛生、中醫藥行政部門建立行賄企業的“黑名單”制度。規定凡列入“黑名單”的企業,兩年內取消其參加藥品、醫用設備、醫用耗材招標投標的資格,醫療機構不得採購其產品。建立行賄黑名單這塊板子雖然亮出來了,但板子主要打在行賄者身上,有些打錯了地方的嫌疑。(廣州大洋網)

  首先,行賄黑名單制度可能不公平。根據中國刑法的相關條款,行賄罪的主體有自然人和單位兩種,如果是醫藥企業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向相關機構和個人行賄,那麼將行賄企業列入黑名單未嘗不可。可是在現代企業管理模式下,企業的生產經營模式多種多樣,特別是醫藥經銷商絕大部分都和醫藥生產企業沒有行政隸屬關係,雙方僅僅是一種商業合作。至於經銷商怎樣將藥品推銷出去,生產企業無權也無法干預。而黑名單制度顯然是將板子打在了生產企業身上,那麼就意味著生產企業可能要為自己根本無法預料、也無法避免的事件承擔責任。 

  其次,建立行賄黑名單不如建立受賄黑名單。在有商業賄賂的市場中,企業要付出大量的成本來管理賄賂環節並承擔法律風險。那麼,從成本收益的角度出發,醫藥生產企業顯然更期望一種無商業賄賂的市場環境。可是對於受賄者來說,在有商業賄賂的市場中顯然可以獲得更大的利益。 

  第三,如果體制不變,醫藥購銷領域的商業賄賂還是會大規模發生。實際上,中國的醫藥領域之所以成為商業賄賂的“重災區”,根本原因在於中國的醫療衛生體制。如果不進行醫療衛生體制的改革,僅僅打擊行賄一方,不僅不能治本,甚至無法治標,最終結果只是手段不夠高明的行賄者受到打擊,從而讓行賄和受賄的形式更加隱蔽。(廣州《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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