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官正高調講話引關注 中共反腐見真章

http://www.chinareviewnews.com   2006-09-21 08:15:55  


吳官正高調宣示深挖腐敗分子,中共反腐見真章。
  9月16日出版的最新一期《求是》雜誌刊發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吳官正今年8月在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上的講話摘要。吳官正指出,紀檢部門要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要深挖腐敗分子,震懾腐敗分子,讓他們政治上身敗名裂,經濟上傾家蕩產,思想上後悔莫及。中共高層向有通過黨報黨刊發表文章表態的傳統,而吳官正這段高調宣示在當前大陸一片“和諧”的政治語境中相當引人注目,本社匯選有關輿論,供讀者參考。(評論員:季 實)


一、宣示深挖腐敗分子 新一波反腐風暴再起

1、示警意味極其強烈 中共高調反腐引人關注
  中共黨刊于中共六中全會召開前約一個月的敏感時刻公開吳官正這篇一個月前的內部講話,其“示警”意味極其強烈。外界一直流傳,中紀委查案一般最多只會查到正部級為止,其他各省處置的官員皆在廳局級以下,而決不會再向更高層追查和問責。吳官正指“紀檢部門要繼續保持查辦案件的高壓態勢,要深挖腐敗分子”,這是否反映中紀委查案過去不上政治局委員的紅線的問題,可能有所突破,頗能引發外界猜想。(泰國《亞洲時報線上》)

  中共高層向有通過黨報黨刊發表文章表態的傳統,而吳官正這段高調的狠話在當前大陸一片“和諧”的政治語境中顯得相當引人注目,同時也令人聯想到上周出版的中共中央黨校機關報《學習時報》刊登另一位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黨校校長曾慶紅的文章《關於黨建工作形勢和主要任務》。 

  曾慶紅在文章中指出,必須十分注重防範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堅決反對和防止腐敗。“不然的話,任憑腐敗現象滋生蔓延,不僅黨的先進性無從談起,而且黨的執政地位就可能得而復失,黨就有可能走向自我毀滅”。(法國《歐洲時報》) 

2、多位高官涉貪被查 不為換屆減弱反腐力度
  在吳官正講話前後,多名中國地方重要官員涉貪被查:

  6月11日,北京市副市長劉志華因生活腐化墮落被免去職務。8月初,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院長雍戰勝也因為貪腐問題遭雙規;一天之後的6月12日,原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寶金被發現涉及天津市一些房地產貪腐問題,正在接受調查;7月17日,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局長祝均一涉嫌違規使用32億元人民幣社保基金案下馬。之後,被指利用這筆違規社保基金迅速起家的張榮坤也被調查,案情進一步牽扯到了上海電氣(集團)總公司副總裁韓國璋和董事長王成明;8月22日,曾長期擔任上海市委書記陳良宇秘書的秦裕涉嚴重違紀,正接受中共中央紀委調查。(泰國《亞洲時報線上》)

  據說大陸民間正在擔憂某種現象——為了保持換屆政局的穩定銜接,“不招惹是非、不製造麻煩”或許會成為當下的官場生態。加之“和諧社會”政治理念的提出,更使人們相信,反腐動作應是在近期會減弱力道,以避免擦槍走火地引起動盪。然而,正是為了體現和諧理念,中共就更有必要直面當前社會矛盾焦點,即伴隨著分配機制改革的同時,加力進行政黨或政府內部的反腐行動。(法國《歐洲時報》)

3、明確四大領域防腐 嚴查領導幹部濫用權力
  《求是》刊登吳官正的文章指出,要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的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之中,在保持查辦案件強勁勢頭的同時,進一步形成防治腐敗的有效機制。

  明確在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建設四大領域,開展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工作,這在中央領導關於反腐敗的論述中還是第一次,對防治腐敗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北京《檢察日報》)

  吳官正強調,要依紀依法嚴肅查辦領導幹部濫用權力、謀取私利、貪污賄賂、腐化墮落、失職瀆職等方面的案件,重點查處利用人事權、司法權、行政審批權、行政執法權謀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查處工程建設、土地出讓、產權交易、醫藥購銷、政府採購、資源開發和經銷等重點領域的商業賄賂案件。(北京人民網)


二、政治上身敗名裂:官員制度約束更加嚴密

1、重視幹部生活作風 完善官員個人報告制度
  吳官正指出,在地方黨委今明兩年的換屆工作中要重視對擬提名、提拔的省、市、縣後備幹部的信訪及有關問題的反映,對他們的考察不僅要瞭解政治立場、工作表現和廉潔情況,還要注意思想道德和生活作風方面的情況。(北京新華網)

  8月29日,胡錦濤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研究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等問題。雖然這次會後只播發了一條消息,但還是立即引起了社會各界的關注。

  有媒體認為,最高層研究《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體現了中央從嚴治党、對黨員領導幹部加強監督管理的決心。中央黨校專家葉篤初認為,《關於黨員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的推出顯示,制度反腐已進入深入開展階段。(北京《瞭望東方週刊》)

  現行的“報告”制度一般要求領導幹部的個人事項要向各自單位的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同時報上級人事部門備案。此規定的漏洞在於,領導幹部身為監督他的同級紀檢、監察機構的頂頭上司,其監督效果可想而知。對此,中國社會科學院党建專家于敏認為,新規定不但應該具有可操作性,而且應當在監督機制方面進行完善。(湖南紅網)

2、明確黨政官員任期 進一步打破領導終身制
  2006年8月6日,中央出臺了三個法規檔,即《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交流工作規定》、《黨政領導幹部任職回避暫行規定》,這是中共首次明文規定包括中央領導在內的黨政職務連續任職不能超過兩個任期(每任期5年)。(北京新華網)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規定,“黨政領導職務每個任期為5年”,並規定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毫無疑問,這一“15年”之限,將有益於進一步打破領導幹部終身制。(上海《東方早報》)

  《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明確要求“黨政領導幹部在任期內應當保持穩定”。社會上長期流傳的“要想富,動幹部”絕非戲言,已經查出的“官帽批發商”大都與此有關。把官員任期卡死了,想借幹部調整發不義之財的“官帽批發商”就難打歪主意了。(中國江西網)

3、二十年鑄造監督法 保障權力運行更加規範
  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監督法》,透過監督法文本,不難發覺其在內容設計上,注重發揮對法治的保障功能: 

  一個是“執法檢查”機制。執法檢查是人大把工作監督和法律監督結合起來的一種監督形式,它就像法律運行的“聽診器”,既能查出“一府兩院”在法律執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並及時進行會診,從而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檢測出法律、法規自身存在的缺陷,以利於法律、法規的及時修改和完善。還有一個是“備案審查”機制。法規制度的備案審查,是攔截“惡法”、促進法治統一的重要手段。比如一些地方越權或違法發佈決議、命令,擅自設立審批、收費、罰款、處罰、行政強制等,損害民眾利益。(北京《北京青年報》)

  《監督法》看來是中共為了實行自我監督、遏制普遍存在的濫用權力而作出的嘗試。因為大陸目前正面臨著這樣一種狀況,即地方上貪污腐敗、怠忽職守的情況正愈演愈烈。這項新法基本上可以說是一種執政手段,旨在遏制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權力。(法新社)


三、經濟上傾家蕩產:大幅提高貪官腐敗成本

1、實行財產追繳制度 加大貪官腐敗成本
  如果說在政治上身敗名裂只是一種道德上的懲處,限制其人身自由只是行動上的懲罰,那麼,讓犯罪分子傾家蕩產才是真正的精神和物質處罰。對那些愛錢如命的犯罪分子來說,一旦他們能預見到被判有罪之後,所有的財產將會被沒收,他們會進行經濟上仔細盤算,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可能會有所收斂。(廣州《資訊時報》)

  中國刑法規定了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判處罰金等。但是,對於判處有期徒刑的貪官污吏,是否必須附加沒收財產,在司法實踐中認識並不統一。有些法官認為,對貪官污吏“打就不罰,罰就不打”,只要不是贓款,或者沒有認定為贓款,那麼,就不應該判處沒收財產。

  所以,中國應該儘快實行財產追繳制度。凡是貪污瀆職犯罪,犯罪分子所有的家產必須充公。司法機關在追繳犯罪分子財產的時候,不受時效限制。只有這樣,才能提醒貪官污吏的家人自覺履行監督責任,才能讓潛在的貪官污吏心生恐懼。(上海《第一財經日報》)

2、引進缺席審判貪官 追索外逃貪官贓款
  再者,中國的法律還應該引進對貪官的“缺席審判”制度。

  據公安部資料顯示,到去年底,中國外逃的經濟犯罪嫌疑人尚有500多人(其中多為貪官),涉案金額達700億元人民幣。這不僅給國家和集體利益帶來巨大損失,也揭示出中國刑事審判制度的尷尬:中國法律中沒有“缺席判決”的規定,致使檢察機關無法提起公訴;同時在“刑事優於民事”司法原則的前提下,法院又不能直接對貪官們的財產做出判決。中國法律有必要作出明確規定,對下落不明的貪官就民事賠償部分先行提起訴訟,即使不能及時抓到他們,亦可以缺席判決。應當通過民事訴訟形式,向貪官及其親屬追索贓款及利息,不能讓他們因為腐敗而得到任何便宜。(北京《北京青年報》)

3、貪污受賄罪行認定 修法已屬當務之急
  中國的刑法條文對於貪污受賄罪的規定,已經嚴重不適應今天的現實,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條款過於簡單,不足以涵蓋複雜的現實;二是量刑輕重的規定,在現實中產生矛盾。

  由於規定簡單,使目前至少有兩種貪污受賄行為在定刑上處於模糊地帶:即所謂“為公受賄”或者叫“受公家的賄”和所謂“先貪後捐”,即把收受的非法錢物用於公務或者慈善。年初,原國土資源部部長田鳳山因貪污受賄436萬元被判處無期徒刑。但他收受馬德10萬元,未被認定為受賄。根據刑法第385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而馬德給田鳳山送錢並不是為個人的利益,而是為解決綏化地區廣播電視綜合樓建設資金。這是很大的一個法律口子。不少腐敗官員的案情裏,都能找到“為公受賄”內容。

  貪污受賄的形式多種多樣,以至近年來,最高法院對此前後發佈了7份司法解釋。即便如此,也未必能夠窮盡,例如,“為公受賄”和“先貪後捐”就處於各法院的“自由裁量”中。上周,上海市高級法院、檢察院即以《研討會紀要》的形式,作出了“國家公務員私自將受賄所得財物用於公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的規定。而“到底貪污多少才夠判死刑”,到目前“基本不判死刑”之前,各地曾有過多少“不斷退守”的“內部規定”?這一切解釋與規定,嚴格地說,需要全國人大追認合法。而最好的解決,則是儘快修改有關法律,或者出臺一部“反腐敗法”。(北京《中國經濟時報》)


四、思想上後悔莫及:法律制裁不可輕用“慎殺”

1、“慎殺”貪官不可輕用 刑罰威懾仍屬必要
  “慎殺”貪官似乎成了大陸近年來查辦貪污受賄犯罪中的一種慣例。一個接一個貪官領刑死緩,長此以往,貪官腐敗可能會更加肆無忌憚。法律上的死刑,將失去了對貪官的威懾力,使民眾對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產生懷疑和動搖。(北京CCTV網)

  近期,“中國懲治和預防腐敗重大對策研究課題組”組長、以研究反腐敗聞名的專家王先生,再次提出“貪官應被免除死刑”的建議。這一言論引起軒然大波,在人民網發起的民意調查中,80%以上的人反對這個意見。之後,王先生再次提出廢除腐敗官員死刑,有三個利基點:有利於追捕外逃貪官、有利於懲治貪官、有利於國內法與國際法接軌。

  抨擊的聲音認為,在當前中國腐敗現象十分嚴峻的情況下,如果廢除貪官死刑,豈不成了向貪官“妥協”和為“潛在貪官”“壯膽”?許多人認為,以死刑向貪官“示威”,最大限度地遏制民眾深惡痛絕的腐敗行為,對貪官保持最具威力的震懾作用,在現階段的中國仍十分必要。

  此番激烈爭論背後凸顯了轉型時期的社會公眾心理。公眾對那些掠奪公共財產的貪官痛恨至深,有一種“置之死地而後快”的衝動;加上近幾年雖然沒有廢除貪官死刑,但貪官死刑有一種“死緩化”的判決趨勢,在事實上減少了死刑,可是貪污腐敗並未因此減少,反而愈演愈烈。在這種情境下,專家提出“廢除死刑,強化反腐威懾力”的觀點,必然會引起爭議。(臺灣《新新聞週刊》)

2、反腐法條仍待修訂 刑罰彈性勢須清除
  綜觀大陸這些年來的反腐,之所以出現貪官越反越多、級別越來越高的局面,應該說,與法律本身存在很多漏洞有著密切的關係。而法律界定不明晰是產生法律漏洞的重大根源:

  首先,《刑法》第383條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目前,這兩條規定備受各界質疑,按照上述規定,“個人貪污、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可以判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實際上也可判死緩。而有期徒刑,也同樣有10至20年等11個刑期選擇;“10萬元以上”沒有規定上限,11萬元是“以上”,幾百萬元也是“以上”,幾千萬元還是“以上”。10萬元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百萬元、千萬元同樣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那麼,什麼叫“情節特別嚴重”?其標準究竟是什麼?都沒有明確的規定。而且現在10萬元數額已經失去了實際意義。

  其次,關於“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根據《刑法》第395條,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又是一個含糊其辭的法律語言。“巨額”是多少?沒有具體的規定,該罪名最高判處期限只有5年,一些高官在貪污之前就做好了把貪污款轉化成不明來源巨額財產,這樣即使不明財產數額再巨大,只要貪污數額不大,那麼他就可以判得很輕,因而這一條實際成了貪官的“免死金牌”。(香港《鏡報》)

3、優待服刑貪官風氣 務必予以徹底扭轉
  近年大陸一方面處理了不少貪官,另一方面卻讓被判刑的貪官享受特殊待遇。例如,廣東省當局在廣州郊區設立專門監獄,關押省直屬廳局的處級以上官員,受刑人在裏面只做些輕工,可以自由活動,只要有錢,吃什麼都可以。更重要的是,這些受刑人一般不用服滿刑期,刑期不到一半就假釋或保外就醫,一出監,就完全是個自由人。

  對貪官的優待,是幾千年封建社會中“刑不上大夫”的遺毒,與憲法規定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格格不入,只會進一步助長官場的腐敗,不改變這種狀況,買官賣官之風將永無遏止之日。(香港《太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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