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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訴趙宇讓見義勇為者更有底氣
http://www.CRNTT.com   2019-02-25 17:49:18


  一場沸沸揚揚的“制止不法侵害反被刑拘”案,在公衆輿論的持續關注下,迎來了峰回路轉的時刻。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警方2月20日晚通報,對趙宇以“過失致人重傷案”移送晉安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後,晉安區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某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鑒於趙某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對趙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按照當地檢察機關的認定,趙宇在制止一起暴力侵害事件的過程,與暴力侵害者發生了肢體衝突,并對後者造成了人身傷害,其行為不應屬於“故意傷害”或“過失致人重傷”,而屬於見義勇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檢察機關的不起訴決定,可以讓背負巨大壓力的趙宇長舒一口氣,而長遠來看,這一處理結果顯然是司法對正義的有力匡扶,有利於更多人面對不平之事“該出手時就出手”。

  見義勇為不屬於刑法術語,但刑法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中,對見義勇為行為也有相應的界定。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法律規定簡單明了,實踐中的具體操作卻異常複雜。一些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將見義勇為者和施害者的損失大小、傷情輕重以及施害者的犯罪罪行嚴重程度,作為正當防衛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認定標准。譬如,要是施暴者因見義勇為者的“制止”受到重傷,而見義勇為者僅受到輕傷甚至沒有傷情的話,就認定正當防衛超過了必要限度,并追究其法律責任。在這種觀念支配下,近年來各地出現多起“見義勇為反被拘留”事件,造成了很不好的社會影響。

  見義勇為本身就存在風險,需要特別的勇氣和智慧。見義勇為者面對的多是突發事件,需要迅速果斷出擊方可抓住稍縱即逝的機會,有效制止不法侵害,也正因為如此,才很難不免不對違法者造成損害。如果要求普通人面對不法行為時,先仔細想想如何有效制止又不造成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損害,待考慮周全時,恐怕不法者已造成事實上的損害且逃之夭夭,其結果只會更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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